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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有一股逆流,这就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欺诈事件多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我国国内,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屡见不鲜,骗取银行巨款时有所闻。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发生多起欺诈大案,有的一次就被骗达数百万美元。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很大损失,并加深了各国贸易伙伴之间的不信任感,阻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在世纪之交之时,中美长达十三年的"入世"谈判终于画上了句号。今天十二亿中国人对这一问题的最大关心莫过于百姓"入世"后的日子。"入世"后谁是最大的受益者?未来最受欢迎的职业?进口商品会『潮』水般涌来吗?房价是否会降?『药』品价格会不会全面下浮?电话费手机费会降价吗?电脑会不会立即降价?信用保险何时能实现?可以到外国银行贷款吗?何时能圆汽车梦?……中国"入世"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资被国人戏称为"狼",有怕"狼"的,有盼"狼"的。无论是怕还是盼,"狼来了"的声音传了十几年不见什么动静,不料在突然之间,"狼"真的来了!"入世"是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入世"决不是万事大吉,这将是一场经济战、技术战、资源战,甚至还是经济化了主权战。既然是战争,战略、战术、士兵、武器、组织机制都要有所准备。对中国来说,开放国内市场将会面临国内、国际各种既存利益格局的调整,这种调整不仅是利益数量的调整,更是游戏规则的调整,是一种来自国外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对中国国内的冲击,这将是一个痛苦而又充满希望的过程。 一、跨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各国联系空前密切,交往日益频繁的历史时期。经济全球化正在加速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的运用将世界股市和货币市场广泛联结,货币交易和国际融资空前活跃。在此基础上,生产国际化得到了突出发展,国际分工已从垂直分工进展为水平分工,实现了车间和流水线国际化,而国际贸易则以超过生产增长的速度迅猛发展。世界经济区域『性』集团化则更为引人注目,美加共同市场,欧洲统一大市场,亚太经济圈等区域『性』经济集团已相继酝酿形成。其包罗范围之广,联合程度之高,影响与作用之大都是空前的。但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商务犯罪这一黑『色』逆流正在滋生蔓延,吞口筮着巨额财富,危害交易安全,对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危胁。 国际经济活动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各国管制严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犯罪分子为使其犯罪得带,往往多人分工实施犯罪,这就使跨国诈骗犯罪呈现出较强的有组织『性』。在某些国家甚至已出现了专门从事跨国诈骗犯罪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尼日利亚就曾发现有不法商人团伙专事国际贸易诈骗,我国已有多家外贸公司被其骗去货款。大量案例表明,凡是重大的跨国诈骗犯罪,其背后后都有国际犯罪组织的策划和『操』纵。更为严重的是,黑社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涉足这一犯罪领域。我国发现的跨国诈骗犯罪不少就是国外及境外黑社会组织所为。 跨国诈骗犯罪以欺诈型犯罪为主,如投资诈骗、海运诈骗、贸易诈骗等已成为跨国诈骗犯罪中危害严重的几个主要犯罪类型。这些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伪装成实力雄厚的富商巨贾,打着投资、经商的幌子,通过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将钱、物骗到手之后一,便逃之夭夭。上述尼日利亚商人就是抓住了我方外贸公司急于成交的心理,许诺种种优厚条件,如预付款,对商品规格和质量不过高要求,不讨价还价,甚至购买滞销商品等,以引诱我方上钩,然后以伪造支票骗取我方发货。 当代跨国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智能化和商务科技化倾向。犯罪分子文化素质较高,大多具备丰富的国际经济知识。犯罪多经周密策划,精心预谋,被害人难以识别。犯罪的组织实施多利用电传、电脑等高科技手段,甚至利用卫星通讯线路。犯罪过程中,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频繁出入境,行踪不定,常流窜作案,一旦罪行败『露』,则迅速逃离出境。 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其犯罪行为,多在其实施犯罪的国家物『色』代理人,为其出面打通关节,助一臂之力。为扫清犯罪障碍,犯罪分子经常不惜重金贿赂收买当地『政府』管员和外贸商务人员。从我国发现的入境犯罪状况来看,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跨国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些犯罪分子以金钱或帮助其本人及子女出国为诱饵,诱使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及外贸企业工作人员为其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些人为捞取个人的好处,不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明知有诈,却甘心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一些国外及境外犯罪分子还有意从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中寻找代理人,施以恩惠,『操』纵其出面实施犯罪,而其本人则躲于间处,一有风吹草动就逃离境外。 二、跨国诈骗犯罪的成因 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诚实信用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这种类型的犯罪中,犯罪分子恰恰违背了这一准则,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虚构或隐瞒事实,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非法取得对方财物,使犯罪得逞。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欺诈犯罪较传统形态的普通诈骗犯罪更为复杂。犯罪分子多具有国际经贸知识,有的还利用其社会关系,个人名望和经济实力,乃至贿赂公务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其涉及范围之广,超出一国范围。欺诈型犯罪主要包括海运诈骗,投资诈骗,贸易诈骗等。 (1)国际经济交往的空前繁荣是跨国诈骗犯罪的条件和诱因。当代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世界贸易的高速增长都是前所未有的。发达国家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体制继续聚敛财富。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新热点。各国纷纷敝开国门,国际间经济文化交往与合作日益加强。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国际上的不法分子经不住巨额财富的诱『惑』,纷纷蠢动。跨越国界,加入国际犯罪行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国际犯罪也逐渐向我国渗透。据公安部统计,1990年中国警方逮捕的外籍罪犯达287人,比1986年增加了196%;此后逐年增加。 (2)法律漏洞使跨国诈骗犯罪有机可乘。法律漏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对跨国诈骗犯罪的惩治困难重重,各国惩治跨国诈骗犯罪的刑法规范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着差异:一是罪与非罪的差异,即对一种行为,有的国家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有的国家则不视为犯罪;二是此罪与彼罪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的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同;三是罪轻与罪重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轻重不同。这就给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最大限度地逃避惩罚提供可乘之机。其次,某些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这些国家跨国诈骗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不久,国际经济交往经验不足,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是国际犯罪分子瞄准的热点。 (3)国际经济交往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由于各国语言不同,贸易习惯及法律均有差异,因空间阻隔,洽谈协商及信用调查都比较困难,这使国际经贸活动本身蕴含了一定风险。为了保证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多数贸易方式均有国际惯例可循。这些惯例历经修订,日趋完善,尽管如此,仍远非无懈可击,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技术风险不能完全克服。这些风险被犯罪分子刻意利用,国际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就面临着被跨国诈骗犯罪侵害的风险。 第二节你为何总是心太软 --被骗人心理 如果有人问:在这个世界上,最容易上当受骗,成为别人欺骗对象的是哪些人?那么,我的答案是:好好先生。 之所以说好好先生最容易受骗,原因即在于好好先生身上存在着许多个『性』弱点,而这些弱点恰恰是成为他人欺骗对象的前提。 人们常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说明,一个人之所以成为受骗者,主要就是因为他自己身上"有缝",让骗子们有机可乘,有缝可钻,可以施展其骗术并取得成功。 事实上,欺骗者的骗人方法有时候并不特别高明,而是在很多时候都显得十分拙劣,破绽时时会『露』出,只要自己稍微留心一下,就完全可以防止受骗。 但是,好好先生由于自身存在着很多个『性』弱点,很少去留心他人的欺骗行为,所以根本无法看出欺骗者『露』出的破绽,甚至有可能会认为那是别人在不经意间显现出来的无心之失而已。 这样,好好先生成为受骗者,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听人感叹"好人难做",原因即在于此。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发出这种感慨的。 因此,为了加强自卫能力,防范受到他人的欺骗,就有必要先认清容易成为受骗对象的"好好先生"的个『性』弱点。假如发现自己身上也有这些弱点,就应当想方设法予以清除和改正。否则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成为被骗的对象。 也许有人认为,做一个"好好先生"没有什么不好,甚至认为是一件好事,所以,便努力想让自己成为"好好先生"。 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好好先生"不仅容易成为别人欺骗的对象,而且即使不遇到骗子,他的所做所为也会令人反感,因而成为不受他人欢迎的人。 一、防人之心不可无 有人说,好人的弱点就是: 1、轻易相信别人。 2、无法从反面去观察、分析别人的真正意图。 相信别人,的确是好事一桩。在人与人之间,建立彼此信赖的人际关系最为重要,要达到这个地步,首要任务就是"从自己做起"。也就是说,你要先相信别人。 一般人说起下边的话时,总觉得意气昂然,心中舒坦:"我不喜欢怀疑别人。古人不也说过吗?'与其骗人,宁愿被骗'。就算被骗过,与其不断猜疑别人,我还是宁愿去相信别人为好。" 轻易相信别人的"好好先生",通常给人的印象是:老老实实,单纯的大好人。 事实上,好好先生之中,倒有个『性』强烈,尤其是自信十足型的人,这种人多得超乎想象。 如果这些人是经理的话,他的部属在其背后,黄汤下肚后,就拿他作为"聊天"的题材,大肆攻击他、讥讽他:"不过,老实说,我们那位经理大爷,可真是好好先生,一点儿心机也没有。前不久,我故意恭维地说,经理夫人据说是一位大美人,做菜也有一手。他呀,立刻就笑容满面,说,有时间,你就来我家坐坐吧。唉,你瞧他单纯、天真到这个地步,真是可笑,他哪知我们在背后骂他呢。" 可是要知道,相信别人,原则上虽然绝非坏事,但是,如果"不该相信的人也相信",那就无异于自掘纹墓,迟早会遇上一个难以解围的困局。 而且,对任何人、不分好坏的言行都当真,无意去思考、去分析其中的内情,戒意如此松驰的人,就会被人认为是判断力尚不及孩童的人。 这样的人,也许会被称为"不会怀疑人的好好先生",但是,别人的赞词中,八成含有"侮蔑"的口气与意味。 二、不可太拘于情面 所谓情面、情义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东西,但是,它却产生了两种现象。 1、有些人过度拘于情面、情义。 2、有些人为了不受情义、情面的影响,坚持自己的原则。 通常,一个人坚持原则,不为情面所困,如果坚持的程度相当彻底,就会引起别人的批评,说他是一个"没有血、没有泪的冷酷人"。 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些人喜欢在别人面前表演:"自己是个很重情义"的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很可能是想获得别人这样的称赞:"他是好人"、"他毕竟是个好好先生"。 拘于情面的人,他们(包括那些致力于获得好好先生美誉的人)最大的弱点,就是别人哀求时,说不出"不"字。 尤其当对方流泪哀求时,更是死也说不出个"不"字来。 善于利用这个弱点的人,当然心里有数,因此,经常在好多人面前,使出这种"诉之于情面"的攻势。 如果你是一位自诩为"富于情义"的人,碰到这种场面,可真是无法拒绝。结果是,明知受骗,明知会被利用,也只好任自己受骗、被利用。 那些骗过、利用过你的人,由于一而再、再而三地尝到甜头,食髓知味,不但不感谢你,反而沾沾自喜地想:"哈,他是个拘于情面的人,只要诉之于情面,就会有求必应,很好对付啊!" 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重视情义,充满了人情味的故事也会受到大家的喜爱。 但是,就有一些人,别有用心,把它当作最佳武器,横行于社会--这个事实,不能忽视。 对这些狡猾、『奸』诈的鼠辈,如果显『露』出"不愿意被看成(或是说成)无情的人"这种心态,你就会身受其害。 例如,当你让对方『逼』得不得不说出"不"字时,对方这时会说:"哟,这是怎么搞的?听人家说,你是个很讲情面、很讲义气的人,照这个样子看来,连这一点子忙都不帮,倒是名符其实的无情汉、铁心肠,那些在外的名声都是假的。" 这些人才不管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立刻采取"攻击是最好的防御办法"这种策略,在背后猛数落你的不是。 韩非子说过一段话,大意是这样的:一个上司,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硬心肠。如果太宠部属,部属就会得寸进尺,到头来就会上下不分,被部属轻视。 三、不会说"不"的人 『性』格温顺的人,他周围的人通常都喜欢与之打交道。 人类是感情的动物,因此,任何人受到侮蔑、诋毁等伤自尊心的事,就难免会怒气横生甚至是恶向胆边生。 生气的时候,如果自己能够加以抑制,有所收敛,就不致于怒形于『色』或怒形于语。 如果是修行还不够,一定要将怒形于『色』或怒形于语的话,到头来就可能形成争吵、格斗的局面。 争吵的时候,唾沫四溅,越说越快,也越说越气,可能会导致拳脚相加,更甚之有的还可能发展成为伤害事件、杀人的事件,这种危险『性』、不能说没有。 因此,一般人都知道,对容易动怒、打架的人,总是出语谨慎,尽其可能地不伤及对方的自尊心。 如果任何事情都要演变到动粗的地步,别说没有把握制服对方,就算是胜券在握,但是次次动武,也够麻烦的。 要是出自惩戒对方的意思,把对方痛打一顿,就得接受别人这样的恶评:"多野蛮,动不动就动手打人?或者是"明知对方的弱者,却动手去欺侮他,真不像话!" 所以说,一般人都讨厌好战的人,有意疏远这种人。 由此可知,对温顺成『性』的人,大家就都乐于与之相处。这是因为: 1、与这种人说话不必顾虑太多。 2、相处之时,可以放言直谈,即便某些地方伤及他的自尊心,个『性』温柔的人也总是一笑置之,不会记恨于心。 3、这种人不容易动怒,彼此之间容易保持和谐、和睦。 就为了这些缘故,大多数人都对温顺成『性』的人有好感。 人们口口声声地说:"他是温顺、老实的人"、"他是位容易相处的好好先生"。 大多数人都喜欢这种人,想来,这自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你想过没有,温顺一旦过度了呢?会有什么问题吗? 个『性』温和、自制力强、有耐心、善于协调、不喜欢与人相争……,这样的人可以说是大受欢迎。 在商场上,这样的好好先生会得到很高的评价。 但是,如果光是不喜欢与人争,因而无法"争所该争","言所该言",那么,别人对他的评价就不大相同。因为,一个人如果不管受到何种侮辱也不发怒,这种人一定是: 1、没有自尊心的人。 2、想发怒又不敢发怒的胆小鬼。 古人说过:"弱者也有志气,不可轻侮"。 毫无自尊心的人只能被轻侮,而无法被尊敬。 不喜欢与人争的豁达作风,如果演变到毫无斗志,或者同样是温和,如果演变到毫无惧气、魄力,就会让人误会,给贴上没有志气、胆小无勇的标签。 温顺过度的时候,别人恐怕连"好好先生"这个称呼都不愿给他了。 四、过度诚实,容易上当 诚实是一种美德。 自古以来,善良的人们就恪守这一不变的信条;从小到大,我们的耳朵里便被灌输着这样的语言。 客观地说,诚实的确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很有用的美德。诚实的人会拥有更多的朋友,会受到别人的欢迎,会赢得上司、同事、朋友的赞扬。 但是,你可曾想过,如果诚实过度,那么,就不是美德了,而且,骗子还会利用你的诚实来欺骗你。 诚实的人,一般都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心里怎么想,就对别人怎么说。不管自己说出来的话是不是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也不管自己说出来的话是不是会给别人带来反感甚至伤害,都一样"实话实说",且毫无保留。 2、对于别人的话深信不疑,别人怎样说,他就怎样听,而不去考虑那些话的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好的目的和动机,更想不到别人是否在故意害自己。 3、无论面对的是什么人,都用一样的态度、一样的心情、一样的想法、一样的方式不加区别地诚恳相待。 4、把自己的喜好和厌恶都在别人面前表『露』出来。 5、不知道怎样突出表现自己的优点和掩饰自己的缺点。 这样的人,其诚实的个『性』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受到别人的欢迎和赞赏,但是,由于他诚实过度,所以也会常常让别人反感,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对于朋友和同事等的缺点,诚实过度的人可能会坦诚地说出来。尽管他说的都是实话,但在别人听起来不仅感到刺耳,而且自尊心也会受到伤害。 如此一来,就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人们也不会再把他看作"好好先生"了。 不仅如此,而且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会利用这种人所具有的过度诚实的个『性』,进行欺骗活动。 比如,呈君诚实可靠,在吴君的同事中,有一个颇有心计的人,名叫李强。李强常常拿吴君来开玩笑,有时还蓄意算计他。 有一次,李强当着吴君和几个同事的面宣布说:"我得到了一个令人振奋的可靠消息,这个月老板要多发给吴君500元奖金,鼓励他在工作方面的出『色』表现。" 吴君对工作确实认真负责,而且做得也很出『色』。听李强说完后,他马上信以为真谄,傻傻地笑着。 但是,李强接着说:"为了庆祝这一可喜的事,我建议吴君拿出一部分钱来请客。毕竟大家都是关系很好的同事,理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同命运,共呼吸。因此,吴君的快乐应该与大家一起分享……"。 吴君想道:"既然这个月的奖金额那样多,那么拿出一部分来请客,当然是情理之中的事了,再者说,人家已经提出了要求,同事的面子也不好轻易驳回。" 于是,吴君就爽快地请大家吃了一顿。 一些知道内情的人,明知道李强是在欺骗吴君,但谁也不说破,而且也都抱着"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白吃谁不吃"的想法,一起享用了吴君奉献的丰盛饭菜。 结果,吴君当然没有领到500元数额的多余奖金,而他请客却花了180元钱,这些钱白白花掉了。 吴君心里也后悔,但他没有想到李强是在骗他,而是认为:李强肯定没有说错,自己没领到奖金,一定是老板又有了别的什么想法,变了主意。 吴君由于诚实过度,结果变成了一个可以任人摆布的可怜虫。这种人,当然谁也不愿意当,但事实上,这种人的存在却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由此可见,如果诚实过度,就会变成一个轻信的人,而轻信别人恰恰是最容易上当受骗的个『性』。 第三节认清骗子的真面幕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存在着多种需要,包括生物『性』的和社会『性』的,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而且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这些需要因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能都得到满足。不仅非常态(畸形)的、不合理的需要不可能得到满足,即使常态的、合理的需要也会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体自身条件(政治的、经济的、能力的等)的限制而得不到满足。就范围而言,许多需要超出了社会和个体的条件所能达到的界线;就程度而言,需要本身是个无底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许多需要难以满足是正常的现象。 对于犯罪人来讲,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合理的需要不能满足;另一种是他们的需要结构不合理,即其需要内容违背社会要求。诈骗犯罪人的欲求不满,根源在于其需要结构的不合理。 需要产生以后,如果不能满足,人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焦虑、紧张、不安等。这种心理反应又可能导致一定的行为,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个体具有调节自己需要结构的能力和心理适应的能力,就不会导致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人的犯罪行为,首先是由反常的、畸形的或臆想的需要所引起,但即使是这些需要,只要个体能克制、调节和导入其他方向,也不一定会直接导致犯罪行为。而对于正常的合理的需要来说,如果得不到满足,个体可以谋求以新的其他合理途径来实现需要的满足,即改变策略;也可以以另一种正常合理的需要来替代。即使是此两种情形都不可能,从而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个体也可以通过心理防卫机制,采取妥协『性』的措施,如文饰、表同等,使自己免受因挫折带来的焦虑和紧张,从而避免产生一些过激行为,走向犯罪。同时,个体还可以通过自我调节机制,或对需要进行再认识,或降低抱负水平,压抑和克制自己时不能满足的某些正常合理的需要。 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需要受阻,个体缺乏调节能力,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的方式来满足需要,才会形成犯罪动机,走向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需要也可以成为犯罪行为的基础。就行为的评价来说,重要的不是需要本身,而是满足需要的形式和方式,是个人对需要的认识和接受水平以及对挫折的容忍力,是心理素质和社会教养水平。归根结蒂,是个体的自我调节水平和能力。有调节能力的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挫折感后,也会有一些非理智的消极行为,但不会产生犯罪动机,导致犯罪。犯罪动机的形成是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人在需要不能满足时,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手段和方式来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 一、年龄、『性』别、个『性』或犯罪的关系 1年龄 年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虽然没有必然联系,但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身心发展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经历各异,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种类、方式的选择。在诈骗犯罪中,各个年龄段的犯罪人都有,但相比较而言,青年犯罪人居多。在青年期,人的身心发育最快,生理和心理变化急剧。这个时期的人充满着各种矛盾,具有好奇心、好胜心和自尊心,模仿『性』和可塑『性』极强,『性』情不稳,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他们好感情用事,往往只顾眼前得失,不计严重后果。如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很少考虑制度、道德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威严。而在中年期,人的世界观已基本定型,心理状态较稳定,自我控制能力较强。在从事经济犯罪时,一般都经过深思熟虑,作案手段较为诡诈,方式较为隐蔽。贪污、受贿、走私、诈骗、投机倒把等犯罪,多数为中年人所为。从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看,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占20%左右。在老年期,人的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映迟钝,情感单调、孤独感增强,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等特点。他们中有些人可能大半生勤劳清白,但到晚年经不住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家庭成员的抱怨,而失去理智,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不沾白不沾"的错误念头,造成晚年失节。 2『性』别 男『性』犯罪从总体上看要多于女『性』,男『性』比女『性』更易形成犯罪心理。从诈骗犯罪的『性』别特征看,首先,男『性』犯罪人数明显多于女『性』;其次,男『性』犯罪金额一般较女『性』大。在诈骗犯罪中,之所以会出现男『性』不同于女『性』的犯罪特点,主要是因为女『性』在生理特点和社会环境方面与男『性』有别而造成心理差异所致。其主要表现为: 1男『性』比女『性』更具攻击『性』 雄『性』激素的大量分泌,使男『性』有极强的冲动『性』和攻击『性』。另外,男『性』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方面的不利因素,为了获得成功,他们所受到的挫折要比女『性』大,为消除挫折,男『性』往往倾向于采用表面化的形式或以违反社会规范的形式;而女『性』则不同,她们面对挫折时的忍耐『性』要强于男『性』,不轻易表现攻击行为。 2男『性』比女『性』更具支配『性』 所谓支配『性』具体表现在能自我决定、有主见、抗拒他人对自己施加影响,力图左右他人行为等。一般来说,受社会因素的影响,男『性』较主动、独立、支配欲强,而女『性』则较被动、顺从,依附心较强。 3男『性』比女『性』更有自信心 研究表明,男『性』倾向于高估自己的成绩,而女『性』则倾向于低估自己的成绩,自以为是、自作聪明、自作多情之类的事情往往较多地发生在男『性』身上。自信心方面的差异使男、女『性』在行为表现上体现出不同特点:男『性』较莽撞、冲动,而女『性』则较沉静、被动。 另外,女『性』在物欲要求方面一般较男『性』简单;女『性』的羞耻心一般大于男『性』。 因为上述原因,所以无论是在犯罪率方面,还是在犯罪所侵占的财物数额方面,从整体讲,女『性』都低于男『性』。男『性』是诈骗犯罪防范的重点。 3个『性』 个『性』因素包括个『性』倾向『性』和『性』格。诈骗犯罪人通过个『性』倾向『性』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个『性』倾向『性』是指人对社会环境的态度和行为的积极特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它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制约着所有的心理活动,表现出个『性』的积极『性』。个『性』倾向『性』对心理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选择『性』,对事物的不同态度和行为模式上。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个人需要、利己主义的动机、不良的兴趣(畸形的探究和猎奇心理、精神空虚、盲目寻求刺激)、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性』,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一个与社会要求相悖的个人,当其十分迫切的个人需要受到社会限制时,就可能对社会持抵触或敌对态度,产生反社会心理,或者萌发选择犯罪方式来满足个人需要的犯罪心理。 『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习惯。『性』格是十分复杂的心理构成物,它包含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意志特征、情绪特征、理智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性』格结构中的许多不良因素会直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4行为因素 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一般来说,犯罪行为是从一般的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不良行为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良行为是在不良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而根据行为反馈的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之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行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指的是违反一般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如小偷小『摸』、赌博等。这些行为会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其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这主要体面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内容及其结果会对行为人产生吸引诱『惑』作用;二是行为本身会使行为人产生认同心理,从而改变对某一特定行为的看法。出于自我辩解心理,人一旦干了某件事,往往就会不断地、规模愈来愈大地干下去,从而导致行为逐步升级,步步陷入,人对某件事的态度因而也会发生根本改变。比如偶而为之的小偷小『摸』等行为会逐渐改变行为人对这类事情看法,进而诱发并强化犯罪心理。 (2)不良行为习惯 习惯是经多次重复而巩固下来的"自动化了的行为方式"。不良行为如经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及时制止,就会形成难以克制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使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产生。一般来说,犯罪人在酝酿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常会产生心理上的冲突,如害怕、犹豫等,冲突的结果有可能使犯罪中止,而且有某种恶习的人在参与犯罪活动时,因已有类似经验,加上难以克制,内心冲突便大大减弱或甚至没有冲突,干起来格外大胆放肆,甚至以此为乐。 (3)社会学习 个人接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独特个『性』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自觉和不自觉的学习而进行的,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反社会化,其基本过程都是学习。所谓学习是指人们通过观察、谈话、阅读等方式获得新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过程。而所谓社会学习专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环境中接受社会影响,获得社会态度、社会经验和社会行为方式的过程。人的反社会的犯罪心理往往也是通过社会学习而形成或日趋严重的。由于现实社会中不断有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发生,个体都有机会观察这些行为,或凭借大众传播媒介了解这些行为,从而构成反社会『性』的学习。这都会给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到不良的诱发作用。对已有不良社会心理的人,特别是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见诸行动。 二、骗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 1犯罪前的心理 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因于犯罪心理,但反过来,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犯罪心理起到强化作用。犯罪心理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犯罪心理就会恶『性』发展。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到恶『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犯罪心理定型化、个『性』化、多方向化的过程,是从初犯到惯犯的变化过程。 初次犯罪,有个人不良需要的驱使,也有某种机遇和情境的诱『惑』,还有同伙的教唆、胁迫,使其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和被动『性』。初犯者的道德观念尚未泯灭,动机斗争还相当激烈。但经过多次犯罪后,其道德观念大部分丧失,已不再考虑是否危害社会、他人或危及个人前途名誉,作案更具有目的『性』,更为自觉、主动。 初犯时,某些不良欲求往往是由客观刺激或他人教唆引起,带有一定的情境『性』。可是,经过多次犯罪活动,获得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就会对欲望起强化作用。随着犯罪频率的增加,他们的非法欲望也逐步增强,形成恶『性』循环,即犯罪带来的满足和享受进一步刺激和发展了原来的欲望,增强的非法欲望又加强了进一步犯罪的动机,使得非法欲望更为强烈。 经过屡次犯罪活动,积累了作案经验,提高了作案技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在选择动机、确定目白、采取手段、分析条件、设想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作案后销毁罪证等方面,变得更为老练、狡诈,更会伪装、欺骗。 如果说初次犯罪时,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某种需求而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活动。那么,经过多次犯罪,由于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司法机关的惩处,他们逐渐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同全社会对立的地位,因而反社会心理日益增强,破坏『性』更大,甚至形成一整套反动腐朽的人生哲学。 一般人是按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需求的,而犯罪人则反其道而行之,采取不正当的、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去实现需求。这就必然在犯罪人内心产生心理冲突,即动机斗争。所谓动机斗争是反映个体心理内部存在彼此对立、不能同时得到满足的欲求和动机时的心理状态。对于犯罪人来说,犯罪得逞后的快感,犯罪未得逞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等,都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动机斗争的焦点在于作案与不作案,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内心都要经受激烈的动机斗争。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行为人在强烈的个人欲望的驱使下,作案动机战胜不作案动机的结果。 犯罪人在犯罪前为克服内心冲突,往往会进行自我辩解,以使自己相信犯罪行为是合理的,认为"任何人处在我的位置那会这么干","不干白不干"等,以此来冲淡、减轻心理紧张,在心安理得的状态中实施犯罪,在犯罪后亦不为罪责感所苦恼,或在被抓获后也不过分怨恨自己。自我辩解是在犯罪前后都可能出现的心理状态,尤以犯罪前为甚。 2犯罪过程中的心理 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其需要而产生的体验。犯罪人的行为常受情绪所左右,其『性』格的情绪特征表现为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所谓情绪的社会『性』,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情绪表现方式和对他人情绪的态度,是不是符合社会的文化、行为规范及生活方式。而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主要指人只有自己情绪体验的表现,而不顾他人情绪体验的表现,缺乏对他人情绪体验的共鸣和感情移入,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和尊重。犯罪人对待别人往往是冷酷无情,心态残忍。对他人情绪的感受『性』极差。此外,犯罪人都有某种自卑感,且往往有发展到全面否定自己的倾向。因而对社会环境缺乏积极的态度,对人和事持否定的情绪体验,郁郁寡欢,孤僻冷漠,这种消极不良情绪的积累,使其神经过敏,疑心大,心思重,机体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容易产生偏见和极强的嫉妒心,易于被罪恶感束缚,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催化作用。 一般而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际,精神高度集中,情绪兴奋亢进,只求达到犯罪目的,无暇顾及其他。 此外,紧张也是犯罪人较为普遍的临场心理状态,尤以初犯为甚。紧张心理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被抓获;另一方面也因为对实现犯罪目的心中无数。紧张心理状态的出现,有时会使得犯罪人畏缩不前,犹豫不决;有时又使得犯罪人仓促作案,举止失措。由于此时注意范围狭窄,自知力减弱,不免"忙中出错",有可能不自觉地在现场留下不利于己的痕迹。 得意是个体实施犯罪过程中获得意外满足而产生的一种欣喜心情。有时得意忘形,会忘记自己所面临的危险。 3犯罪后的心理 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作案成功,犯罪目的达到,一般都会产生一种满足感。这是一种轻松、自鸣得意的内心体验。满足感的出现,将会强化犯罪动机,促使其继续犯罪。 此外,惊恐也是多数初犯或大案、要案的案犯在作案后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他们终日惶恐不安,总觉得自己的破绽已被人发现,处处有人注意或监视自己,或者在脑海里不断浮现出犯罪现场的情景而无法摆脱。这种惊恐情绪必然引起一系列的身心反应,如坐卧不宁、食不甘味、行为反常等。有的听到旁人谈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就以为是对他进行暗示;看见有人持介绍信找领导,也以为是对他进行调查。为了摆脱紧张情绪,常常作出一些夸张的举动,来表示自己心中坦然。 入世带来的…… 第2章 警惕国际计算机诈骗(1)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整个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也对世界的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有的人提出:第三次世界大战将是电子大战。在描绘信息大战的场景时,许多人首先提到的几乎都是黑客入侵某一个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使整个国家的支付体系发生瘫痪,主要银行的自动提款机失去作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然后其他的水电、交通、通讯系统相继中断,由此造成一个国家的彻底瘫痪。由于互联网的广泛采用,以前各自封闭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由此带来的无限商机驱使着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机构纷纷将自己的业务搬到互联网上。这也使得银行等机构几乎完全暴『露』在犯罪分子的视线之内。 根据美国旧金山的计算机安全研究所(ccputer security institute)和美国联邦调查局1998年3月对《幸福》杂志排名的1000家最大企业中520家企业做出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997年,85%的企业受到黑客的入侵,75%受到损失,总计1.37亿美元,而1996年的损失为1亿,增长37%。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全球最大企业去年都不同程度受到黑客的入侵,其中60%的企业承认每次入侵造成的损失不少于20万美元。 因此,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数额也随之增加。根据199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助理麦克尔 瓦迪斯(michael a. vatis)在向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报告时举出的统计数字,美国联邦调查局手上调查的1997年黑客入侵案件比1996年增加1335件;逮捕42人,比1996年的2人增加950%;30人被定罪,比1996年的15人增加88%。 由于银行是"储存钞票的地方",同时又是比较早开始采用计算机,因而较大程度依赖于计算机和网格技术的机构,因此,银行成为黑客入侵和计算机犯罪的首要目标。在提出第三次世界大战将是电子大战同时,有的人进一步指出:"如果因此而搞跨一个大金融机构,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的信息技术虽然发展较晚,但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根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的非法活动最近年来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一个最近的报告显示,中国96%的网站受到过来自国内和国外黑客的攻击。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银行和证券机构是首要的目标。中国的公安部门同时也揭示,去年发现了100起计算机黑客入侵案件,但这只占总数的15%左右,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同时,江苏法院1998年12月24日宣判两个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盗取资金72万元(另有报道为260万元)人民币的罪犯死刑。这表明,在中国,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考虑到计算机犯罪的一些特点(我们在下面将会加以简单的介绍),已经有人发出警告: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领域的进步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受害的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影响到我们的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 第一节银行电子化业务的发展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产物的银行业,1589年首先出现在威尼斯。那时和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世界各地基本是以手工业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人们生产财富主要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商品交换的规模很小。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由于工业化生产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货币流通的范围迅速扩大,使提供货币、担任信用中介的银行业获得空前发展。但是,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较低,银行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把算盘(或手摇机械计算机)和一个帐本进行手工业务处理。在这个时期,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都是运用手工『操』作,使银行面临着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依靠手工劳动处理业务,资金周转慢,占用时间长,对社会资金的运用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二是不能对业务经营中的信息进行高质量的采集和处理,使银行在经营中往往『迷』失方向,许多银行因业务经营失误而亏损甚至倒闭;三是银行职能单一,只不过单纯作为具体客户的信用中介,基本上还只能起"管帐先生"的职能,不可能在宏观经济和微观领域发挥有目的的调节作用。由于当时银行业务处理手段的落后,严重阻碍了当时银行业的发展。到了本世纪50、60年代,世界范围内经济发生了激变,飞跃发展的社会生产刺激货币流通量的成倍增长,使手工『操』作的银行难以招架这种局面。同时经济发展又刺激了各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导致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贷款风险加大,经营成本提高,管理费用上升,过去银行独家经营资金行业的局面不复存在。正当银行对这一切感到苦恼和束手无策时,电子计算机应运而生了。银行界及时抓住这个机遇,采用计算机技术对传统的手工『操』作进行了彻底改革,掀起了以电子化为中心的金融改革的『潮』流,完成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性』变革,从而使银行毫不犹豫地抛弃旧的体制,建立起以计算机等先进科学技术武装的现代化银行。 一、银行电子化的历程 纵观银行电子化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脱机批处理阶段;人们使用穿孔卡片机、终端机进行本所会计记帐和信息收集汇总工作。然后将处理的数据按时成批送到计算机中心进行处理。它是银行应用计算机的初级阶段。虽然它还不能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效益,但对于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处理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并为进一步联网作好技术和物质的准备。这一阶段,各银行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5、6年,有的8、9年。例如日本农协用脱机批处理形式处理业务有9年时间,一直到80年代中期,当城乡都安装起国家公用数据通讯网以后,才建成全国联机系统。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到1985年前后才完成了由脱机批处理形式向联机网络的转化过程。 2银行本身的联机网络;在脱机批处理的基础上,各家银行建立本系统的联机网络。通常是在总行设置主机,各分行营业点设置分机或终端机。通过线路联成局部或远程网络,以实时方式处理日常的储蓄存款、票据往来、汇兑清算等业务。 3建立跨行、跨洲、环球的网络系统;在各家银行联机网络的基础上,一个个连接世界五大洲上百个国家,数千家银行的汇款系统、清算系统和信用卡授权系统相继出现了,这些网络不但可以处理会计记帐业务,而且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组织资金结算、汇兑以及综合『性』信息处理,使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可以迅速地传递。并且通过全国以至全球的金融网络把社会上所有工业、商业、行政事业、银行业以至家庭都联成一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 4电子自助服务业务全面推广阶段;以自动柜员机为代表的电子自动服务业务,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遍及世界各地。通过自动柜员机和通讯网络,全面推广了各种信用卡,顾客可以自己亲自动手,在街道、码头、商场都可以办理存款和结算业务,并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现在,发达国家已经重点推广企业银行、家庭银行和电话银行。除小额支付人们仍习惯使用现金外,信用卡可以支付一切。它可以提供代发工资、代交水电费、保险金和税款等新的服务,大大减少现金使用。它不但推进了社会经济业务的发展,而且这种"电子货币"将为实现"无钞票"的社会创造条件。 (一)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给消费者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通常用塑料磁『性』卡片制成。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姓名、号码、有效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凸印在卡片上,可以通过压卡机将信息复制到能复写的签购单上。为了加强保密『性』及利用电子技术,信用卡的磁条上面通常也记录有持卡人的帐号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人的肉眼是看不见的,可供专门电脑终端鉴别信用卡真伪时使用。持卡人在约定的商店或服务部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不必支付现金,只需将信用卡交商店或服务部门在签购单上压印卡号,填写金额,然后经持卡人签字,商店或服务部门即可送银行办理收款,持卡人与商店或服务部门的资金结算由银行完成。实际上,信用卡是集银行结算信贷两项基本功能为一体的一种业务。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发行的国家或地区、卡片的总发行量、签单业务金额和笔数等发展十分迅速,信用卡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在美国,美洲银行于60年代中期最早吸收中、小银行参加联营,以后发展为现在的维萨(visa)集团。另外,美国加州的银行也组成了联合银行卡协会,即现在的万事达卡(master card)集团。目前,维萨集团和万事达卡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两个国际信用卡集团,使用范围遍及全美国和世界各地。 (二)电子付款业务 80年代后期,我国银行业为社会推出了电子付款服务。这一银行新型电子化服务的推出,改变了社会采用的纸币、票据支付方式,形成了"电子货币"的最新概念,是电子资金转帐系统(efts)的最新发展阶段。电子付款服务的推出,代表着银行业与其他行业紧密结合的发展方向。 在电子付款服务中,实现了电子付款与电子转帐,大量减少了对现金的管理,省去了传统的商业交易中的客户从银行取出现金和商业机构将其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两个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客户直接通过扣款卡进行付款,银行直接从其银行帐户中扣除消费金额,转入商业机构帐户。 1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构成 (1)电子付款服务系统中的扣款卡 扣款卡在外形、用途和用之购物时可将资金转帐到商户等几个方面同信用卡相似,不同的是,不像信用卡那样,靠增加债务,而是直接将客户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划拨到商户的帐户上。正因为具有这一公认的优点,金融机构愈来愈多地采用扣款卡,并向几乎所有的客户提供扣款卡服务,而不管其信用级别如何。到80年代初,仅美国发行、使用的扣款卡已达3500万张。国际信用卡组织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也发展扣款卡业务。 (2)电子付款服务系统中的销售点终端 随着金融业、商业应用电子计算机的不断深入,发达国家中的超级市场、商店和书店等机构安装了销售点终端。销售点终端(pos)是指在商店销售柜台上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按照连接主机所属机构的不同,销售点终端有商业销售点终端和银行销售点终端之分。商业销售点终端是一种用来代替普通现金出纳机或收银机的终端设备,它在商品库存控制、销售记录等方面有许多优越『性』,属于商店内部经营中所使用的专用设备,只与商店自己的主机相连接。银行销售点终端是指与银行拥有的主机相连接的专用终端设备,其主要用途是借助银行的计算机网络为客户提供电子付款服务。 2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主要功能 由于国家、地区、银行的不同,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功能是有区别的,概括地说,电子付款服务系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电子付款服务功能 该功能是通过在销售点终端上启动有关的交易来实现的,是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基本功能。 (2)来务管理功能 该功能是通过主机功前置机上的批处理以及一部分销售点终端近程交易来实现的。 (3)系统的监控功能 该功能是通过前置机上的监控进程实现的。在电子付款服务系统中,前置机处在一个较关键的地位。监控功能就是通过对前置机各个联机进程的进行实时监控来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telephone banking)和家庭银行(home banking)是国际金融在采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处理金融业务后,为给客户投资理财提供更方便、及时的服务而形成的两个新概念,这两种新型服务都使客户离开了银行柜台便能办理业务。其中电话银行服务由于具有灵活方便、投资少等优点,近两年来在国内银行界发展迅速。 由于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以较好的方式与公共电话网络结合在一起,电话银行使客户离开了银行柜台便能办理业务,并且可以不受场地、终端的限制。只要一台电话机或一台"大哥大",客户便可在家中、在办公室、甚至在乘车路上利用遍布全世界的公共电话网,拨通电话银行的电话号码,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并通过"对话"形式,自行『操』作、自我服务、投资理财、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因此,电话银行具有灵活方便、客户不必增加投资等优点,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 实现"电话银行"这一新型服务的关键是银行在原有业务处理系统中引入了一种叫做语音应答设备(voice pesponse uint-vru)的新型电子产品。这种产品作为计算机主机和客户电话机之间的一道桥梁,使客户可以通过按键式电话去直接查询主机上的资料,也可以通过电话直接进行交易。这样,客户要求银行对他提供的种种服务,便由银行计算机来进行实现,而不再由银行柜员来亲自处理。 第二节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人类正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计算机已经成为科技、政治、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少缺少的新工具。为了迎接信息革命的挑战,各国银行界正厉行革新化与电子化,以加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能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变成由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为计算机和网络中的数据流动。在美国,现在80%以上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每天大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feduice)及清算银行间支付系统(cnips)划拨。中国工商银行在1995年下半年刚开通的电子汇兑系统,现在已达到每天平均办理业务量7万笔,资金流量100亿元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建中国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虽然金融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化一向持谨慎态度,往往组成各自系统的专网,但金融界本身是脱离不开整个经济系统的,所以它的发展方向也必然是走入公网,或公网上的虚拟专网。而计算机网络绝不以国界为发展界线,它是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生,金融界的世界联网必然成为事实,但这种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和交易方式给金融界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案子,原告是一个芝加哥商人,他通过电子资金划拨向船主支付运送货物的运费。瑞士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中介银行。1973年4月26日,被告因没有完成原告一项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给原告造成了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原告就其利润损失的金额对瑞士银行起诉。此案旷日持久,直到1982年才有结果。联邦地区法院判定伊利诺斯州法律管辖该案。 根据该州法律,瑞士银行有疏忽行为,因而应对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瑞士银行辩解道:它不可能预见到因它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数额,因而它不应对根据利润损失计算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说有损失的话,它只对没有按时支付27000美元这笔款项的直接损失负责。联邦地区法院坚持认为瑞士银行应对210万美元负责。因为原告通过电子方式而不是汇寄方式划拨资金的事实足以使瑞士银行意识到交易的重要『性』。 但是,美国第7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对瑞士银行的指控。上诉法院裁定:"电子资金划拨并非如此不同寻常,以至于在划拨出错时能自动通知银行不同寻常的后果。瑞士银行没有足够的信息去推断,如果它丢失一张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它将面临超过20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此案的最终判决虽然限制了银行的责任,得到了银行界的拥护,却引起了使用电子资金划拨的商人不满。 从另一面来考虑,如果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成立,若一个美国当事人通过电子金融系统指令我国银行(通过网络)或我国驻外银行划拨资金,而同时在网络上采用各种手段使划拨无法实行,再通过伪造各种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损失,那么银行将处于两难的境地。若履行对方要求,无异于认同论讹诈,若不履行,则要举证对方干扰计算机系统,伪造证据。可如何能证明对方的行为呢?再说调查取证仍需花费大量费用,而且会影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吸引客户。 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银多种类,各个国家的刑法规范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并造成破坏等类型,许多文章和书籍也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各种分类,得到比较广泛接受的是邓 帕克尔在1976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根据计算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成:针对计算机的犯罪(计算机硬件本身是犯罪的对象,包括偷盗计算机和篡改、盗取计算机内的数据软件等)和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就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来看,比较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盗取资金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据为己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银行网上业务的增加,犯罪分子入侵银行内部系统的危险大大增加。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出现了很多类似的事件,其中比较有名的是俄罗斯犯罪分子列文1994年夏天通过某种渠道偷来了密码(有人怀疑是内部人员泄『露』的),在他俄国的寓所里通过计算机侵入美国花旗银行机构客户划拨资金的系统,然后,与其同伙在芬兰、荷兰、德国和以『色』列等地开设帐户,将花旗银行的资金划拨到这些帐户上。列文1995年在伦敦被捕,之后由于引渡的争论在伦敦被拘留了两年,1997年才被带到美国受审。据检察官的指控,列文一共划拨了1200万美元,取现40万元。中国去年底被判刑的两个侵入银行系统的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法也大体类似,也是通过某种手段侵银行计算机系统,将资金划拨到预先开设好的帐户上。 1986年7月22日,香港同胞李某持存折到中国银行深圳市某支行取款1万元。电脑键盘输入后,数据检索和同步打印一起显示出来: "存款余额8050元。"电脑拒绝支付! "怎么?明明不是还有28050元吗?"李某不禁愕然了。霎时,汗珠渗出额头。 "难道是电脑给吞下?" 电脑诈骗大案轰动了深圳。这是深圳发生的第一宗"高智能犯罪",在全国亦属首例。 公安人员开始调查时,种种疑问不断产生1蛇口支行的0405号机柜员流水帐断开,7月12日记录不全,最末纸端有撕断痕迹。2当天的主机打印发下的电脑日报表竟缺少9笔正常业务记录,7月12日流水帐字迹重叠。这些,是018号机柜员当班留下的。37月7日,0405号机柜员流水帐也有打印重叠的痕迹,仔细辩认,其中5笔是查询客户存款资料的记录,这些,也是018号电脑机柜员干的,而这个018号是电脑控制机的主管陈新义,而且他住在营业厅的楼上,持有钥匙,随时有单独入室作案的可能。 在5笔查询客户存款资料的记录中就有李某的存款资料、帐号。这种重复打印的不正常现象绝不是由于机器故障造成,而是人为拖动记录或用打印记录纸取代整个纸卷并固定后端造成的。7月12日缺少的9笔业务记录里有在联机情况下的查询交易记录和在脱机情况下的交易记录,这个记录不全和撕断的痕迹很可能就是伪造存折后又毁销的痕迹。经检查,这些都是018号所为。 至此,疑点集中在018号身上,紧张的调查和查问结束后,真相终于大白:正是018号利用机会获取存款大户的有关资料,再在自己的工作室内,通过他熟悉的电脑程序,调出客户资金,存入编好的帐户中。 实际上,这种利用电脑吞没客户存款的手法是比较简单低级的,这一案件的出现完全是由于银行的电子稽核制度不够健全,而致使职员以为有这空可钻。实际上这种方式暴『露』快,易破案。近来,利用电脑吞没顾客存款的诈骗手段更为隐蔽,这就是截留贷款利息。 大连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冷某担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在他的负责领域内有这样两个科目,代号分别为261和285,科目名为"营业收入",是银行收入贷款利息的专用科目。其中285为到期贷款未收利息科目,记载贷款单位应交来的利息,也就是个欠帐登记,261是已交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都由冷某通过计算机控制。按正常工程程序,每季度末贷款单位将应交利息存入银行帐户,由冷孝武用计算机调入261科目。如果贷款单位因故未能交来利息款,则用计算机记入285调入261。正是由于同时管理这两个科目,冷某截留贷款利息才有了方便条件。 冷某截留某厂交来的利息款时,先把此款调入一"呆户"(即长期不发生帐务活动的帐户,这种"呆户"平时不为人们注意,把钱存上去不易被人发现),为了使事后不被别人发现"呆户",冷曾大笔进出款,冷某毁悼计算机打出的反映进出款情况的帐员和其他一些原始凭证,这样一来就很难被发现,冷某的手段不谓不高明,手法极其隐蔽造成的危害也极大。 二、截获银行信息 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比如电子邮件,在交流的过程中,可能包含着一些秘密的信息,如客户的信用卡帐号。银行通常采用两种加密的方式来保证传输内容不被破译。一种是用对称的密钥对所传输的文件进行加密,另一种是用非对称的密钥对用来加密的密钥本身进行加密,之后,才将这些信息传送过去。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短的密钥(40 bites),一些黑客已经成功地采用蛮力计算法(brute force attack)去尝试每一种可能的组合,最终将密码信息破译出来。两名黑客古德伯格和瓦格纳1995年甚至发出,虽然可以采用上面的这种方法最终将密码破译出来,但其实不用费这么大的精力。实际上,由于对称『性』的密钥是由一种伪随机数字(pseudo-random)发生器,根据计算机的时钟,根据一种确定的程序产生出来的,因此,只要知道其产生的机制,就可以破译密码,从而截获信息。 在瑞士某保密银行曾发生了一起诈骗案,结果不仅使银行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而且声誉上也受到极大影响。该银行总经理秘书凯瑟琳,利用职务之便,寻机潜入微机室,从小黑板上窃取了进入该银行秘密存户的数据库密码。而后,将全部存户的资料窃走。随后的一个月内,她分别将一些重要存户的资料卖给黑社会,从中谋利近300万美元。失窃的并泄『露』的机密给存户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该银行受到诸多存户的联名起诉,几乎破产倒闭。 这种犯罪又称电子计算机间谍活动。由于资料、数据已大规模的集中化、网络化、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储存量十分庞大,也带来了难以解决的失密问题。电子计算机的资料中心是通过电讯系统与有关各单位联系的。凡是要向"电脑"索取资料的人,先要向"电脑"输入一定的密码。密码相符,"电脑"才输出信息,就如同开保险箱一定要持有特定的钥匙对上号码一样。但这种保密措施很不保险。即使有些比较复杂的密码,只要借助于一种专门破译密码的电子计算机,也可以很快算出来。 上述诈骗案,都是银行系统关键位置职员的监守自盗行为。但是,程序员能随时造假而无人发现,密码只有一重而非多重,都说明了银行监管体系自身的一些问题。 三、破坏银行电子系统 黑客闯入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之后,可能向系统中安置所谓的逻辑炸弹,或病毒等,这些逻辑炸弹或病毒潜伏在计算机系统中,等到一定条件满足的时候,比如到了一定时间,或等到黑客发出指令,才会发作,对银行计算机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一些黑客,或者银行以前的雇员就以放置逻辑炸弹,病毒威胁,要求银行满足其条件,比如给钱。美国、欧洲、新加坡都发现了这样的案件。据估计,1993年1月到1996年6月,金融机构因此受到5亿美元的损失。但大量的金融机构由于考虑自己的形象,一般都不向执法机构报告,总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例如著名的"蠕虫"程序 蠕虫(worm)是一种短小程序,它可以在存贮空间内自行蔓延,具有极强的再生能力是一种可以在计算机中蔓延的程序。 蠕虫具有重新定位的能力。如果它检测到计算机网络中的某台机器未被占用,就会把自身的拷贝重新定位于这一台机器中。蠕虫程序不一定是有害的,它可以作为网络设备中的一种诊断工具,但如果被利用,使它在网络中高速地复制自己,长时期占用系统资源,使系统负担过重,就会造成网络的瘫痪。 自1987年12月,ibm专用邮电网的35万台终端被所谓"圣诞树"蠕虫堵塞以来,世界上已发生多起蠕虫事件,其中最著名的恐怕要数1988年的"莫里斯"蠕虫事件了。1988年11月2日,internet网遭到来自内部的攻击,一个蠕虫程序通过unix系统的漏洞进入计算机系统,并通过复制自身而在计算机网络中迅速蔓延。一些计算机系统由于遭到反复感染而超载,甚至有些计算机系统已陷入瘫痪,从而在计算机用户中引起混『乱』和惊慌。11月3日,伯克利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才"捕获"到蠕虫副本,并通过对它的研究分析而找到阻止"蠕虫"入侵的方法,但这时已造成6000台计算机停止运行和几千万美元的损失。 据unix专家分析,这个蠕虫是通过3种途径侵入系统的:(1)通过伯克利unix43"sendmail"中的程序故障,使调试位置通态;(2)在"finger"程序中的一部分使缓冲器过载,使之对蠕虫程序的另一部分进行编译和连接;(3)通过获取口令进入系统。很多人容易把蠕虫程序和病毒相混淆,其实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蠕虫是一种可经单独运行的程序,它在网络上传播,从一个系统到另一个系统,不断地拷贝自己而不用改变系统,就象在网络中慢慢爬行的"虫子"。而病毒更象寄生虫,它是把自己附加在每一个程序上,自己不能独立运行,只有运行附有病毒的程序时,这个病毒才可以获得控制权。 四、针对电子货币的犯罪 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电子货币实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digicash公司开发的电子硬币。使用者预先用钱(现金、atm卡,信用卡等支付手段)购买电子货币,存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或一个中央的系统上,交易时,通过一系列确认,最后,这些电子硬币通过互联网传送到对方手里。在这种类型中,涉及使用者,商家和一个中央监测系统,电子货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控。而在蒙得克斯(modex)模型中,电子货币可以存储在使用者手里的卡中,使用时,可以通过设备在两个使用者之间传输电子货币,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传送。后一种电子货币,已经接近于真实的货币。因此,针对其进行的犯罪活动,比如伪造电子货币、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都是潜在可能的。 比如,"特洛伊木马"就是一例。 "特洛伊木马"来源于古希腊传说被用来比喻在对方营垒里埋下伏兵,诱使对方上当,里应外合的行动。 我们这里所说的"特洛伊木马",通常表面上看是合法程序,但其中却隐瞒着秘密指令,使计算机在仍能完成原先指定任务的情况下,执行非授权的『操』作。这种程序可以用来收集信息,设置逻辑炸弹或扰『乱』数据。尽管特洛伊木马是有害的,但它并不传染,也不破坏其他程序,而且它往往看上去是有吸引力的。它常出现于网络中的电子显示牌上,如果用户通过网络引入自己的计算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各种问题。 1988年9月12日,发生在日本"pc-vaiv"网络中的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洛伊木马"。它在网络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些实用程序,只要网络上的用户打开计算机并引入该实用程序,就等于把"特洛伊木马"牵入了自己的计算机中。当用户要接通网络,办理入网认证手续,输入密码口令时,特洛伊木马便窃取了这些关键数据,并存于程序内,然后提供给施放"特洛伊木马"的非法用户。在这次事件中,有13个合法用户的密码被盗窃。 五、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 比如黑客入侵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后,放置逻辑炸弹、释放病毒。比较常见的是某人被银行解雇之后,为了自己留有进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后门",然后将病毒释放到计算机系统里,对其造成破坏。 比如: 德杜塞尔多夫公司一女职员,伪造打孔卡176次,共骗取了30多万马克。汉堡某建筑公司两名工程师,冒充承接订货的单位,诈骗了订货款30万马克。他们的办法是,先搞到标准化的订单和支付帐单表,设法盖上必要的图章,再请摄影师伪造签字,填上订货款43.5万马克,要求分期支付30万马克。伪造的帐单表和打孔卡一起输进了电子计算机,未被查出假造,这样,电子计算机打出了订货款的汇款单,并汇出了30万马克。后来只是由于伪造者填写的收款人地址、单位有漏洞,银行汇款的信被退回,引起了怀疑,这才被发现。甚至还有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被捕后,由于输入的伪造数据仍留在机内,计算机仍在按这些不实的数据进行运算,打出汇款单,以至犯罪分子家里还不断接到汇款。 六、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特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归纳。就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来讲,如果我们将它同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相比,我们发现,前者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1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是罪犯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面对着众多的证人(银行里存钱取钱的人),面对面进行的,它通常是一种暴力犯罪,大多数是由银行以外的人进行的。而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则不一样,它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进行,犯罪分子通常是通过一定设备从远处进行,没有证人可以作证,也不是一种暴力犯罪。同时,有统计表明,85%的犯罪分子是内部人员或者同内部有关的人员,只有15%是银行以外的人员。 2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还处在摇篮阶段。在有关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立法中,对于抢劫的『性』质已经没有任何疑义,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立法是比较明确的,证据的采用规则,量刑的幅度通常也是比较清楚的。从后面我们对计算机立法介绍的时候可以发现,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关于计算机证据规则各个国家、地区不尽相同,量刑幅度也有很大差异,这都是打击这些犯罪的障碍。随着互联网的采用,犯罪分子可以跨国进行犯罪,有的学者提出的"网络空间法"、"网络管辖"、"网络诉讼"等更进一层次的法律更是连萌芽都谈不上。比如对针对美国花旗银行的犯罪分子列文在英国被捕,即便是英国和美国两个法律制度非常相近的国家也为引渡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3对于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办法和措施。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犯罪事件的发生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损失可以迅速查明,收集证据、保护现场、采用何种调查方法都是执法机构非常熟悉的事情。但在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中,情况却不一样,有的时候,银行甚至不知道已经遭受了损失。即便发现以后,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这些对于执法机构的人员来讲都是比较陌生的事情。执法机构本身对这些新技术犯罪还不十分了解,因而更谈不上调查案件、惩罚犯罪分子。 4许多银行还没有完全意识到采用技术在带来收益的同时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在对付传统银行抢劫的过程中,由于抢劫具有暴力犯罪的危险,同时抢劫的损失易于估量(包括由此造成的名誉损失,比如客户可能不愿意再到某银行来存钱取钱),因此,银行对传统抢劫的潜在风险是非常清楚的,也会相应的采取措施,比如安装录象设备,防弹设备,增加保安等等。但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上,许多银行还没有很好的心理准备,对于潜在的风险并没有认真的进行评估和审查。其实,这也不仅仅是银行的问题,许多其他更为重要的机构也是如此,比如美国国防部多次被黑客入侵,一些从事研究的人,甚至黑客自己也声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人没有安装本来应该安装的转接线设备(patches)。此外,由于银行比较注重自己的信誉,许多遭受入侵的银行不愿意公开这样的事实,害怕公众知道这些情况以后对银行的经营不利,但这更加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第三节对计算机犯罪的防范 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的管理和对银行的监管都向着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方向发展。在防范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时,目前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开始采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银行进行监管,银行的管理也向着风险管理方向发展。1998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向各个国家发布了《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作为各个国家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框架,这个报告主要从风险类别和风险控制两方面对银行由于采用电子技术而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一些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也纷纷发布符合自己国家情况的指南或报告,其中以采用信息技术较为广泛的美国最为突出。美国监管银行的有不同的机构,"通货管制局"(office of ccptroller of currency)1998年初颁布了《技术风险管理》指南,该指南同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类似,都是在指明电子银行的各种风险之后,介绍了如何进行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97年12月颁布了《网络信息安全健全做法指南》,这个指南专门针对银行内部网和互联网的安全及其控制措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98年8月也发布了名为《电子银行》报告,这个报告主要侧重于对电子银行的监管措施。这些报告主要从预防和监管的角度阐述了防范计算机和网络采用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包括犯罪活动带来的风险。本文在以下几个部分就分别介绍西方银行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控制 银行采取的安全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应该说没有一种措施是绝对安全的。拿加密技术来讲(encryption),上面我们提到,犯罪分子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破译经过加密的信息,原因在于加密技术所使用的密钥不够强大,通常只有40位(bit),因此,业内人士就开发更强的密钥来加密所传送的信息,比如56位的密钥,有的金融机构还使用112位密钥或更长的密钥来保证一些机密信息不被截获。但随着犯罪分子手段的不断发展,这些更强的密钥也终有可能被破译的一天。因此,安全只是一时的,业内需要不断的开发新的技术来为银行网络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许多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纯粹的安全问题,而可能是管理上的疏漏,雇员的马虎,如何使现有的技术发挥最大的效用,也必然涉及对现有安全措施的管理问题。 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包括内阅网络和外部网络两种,后者主要指可以供银行之外的人士进入的网络比如互联网。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报告在现在可以利用的技术基础上,着重介绍了对银行网络(内部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措施既涉及技术层面,同时也涉及管理层面。下面,本文从内部网的安全控制和外部网的安全控制两个方面介绍美国银行所采取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措施。 内部网的安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料秘密『性』控制(confidentiality)。银行内部存储的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的资料信息很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对资料的秘密『性』进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从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出发,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一样重要,因此,首先要对资料进行分类,分成"高度机密"、"机密"和"公开"信息三类,不同种类的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不相同。对于高度机密信息,在储存和通过内部网络传送时必须加密。在技术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采用更强一些的加密钥匙。同时,要强化密钥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密钥管理制度,其要素应该包括保护密钥不受篡改和违法使用,根据资料的秘密程度,定期换密钥。至于通过公开网络传递的信息,都必须进行加密。其次,要采用一定设备将网络信息进行定向分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使用网络转向盘(switches)和智慧网络集线器(intelligent hubs),以限制无关人员获得信息。网络集线器(hubs)是计算机和网络之间的连接设备,其缺点是某一个网络集线器上连接的所有计算机都可能获得通过该网络传输给其他计算机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有适合的硬件和软件,联在某一个网络集线器上的计算机就可能截获和解密(被称为sniff)通过这个网络集线器的网络所有信息,如果装上所谓的智慧网络集线器或者网络转向盘将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特定化,将特定的信息传送到特定的计算机上,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的情况。 2进入系统控制(access control)。所谓进入系统控制主要是控制进入系统人员的身份,只有真正的合法使用者才能进入系统,无关的人员则不能进入系统。常见的控制方法包括使用密码(password)等。银行业内采用的控制手段包括: (1)使用更为安全的身份认证手段,限制进入关键设备、系统和高度机密资料。所谓比较安全的身份认证手段主要包括"一次『性』"密码(one time password),数字证书和生物技术措施。通常情况下,密码是多次使用的,使用者需要记住自己使用的密码,每次进入时根据机器的提示输入密码才能进入。多次使用密码容易造成密码的遗失(使用者忘记自己的密码),更为重要的是容易被犯罪分子盗取。一次『性』密码也就是只使用一次的密码,每次进入计算机系统时,密码都不同。通常是用"智能卡"这样的设备根据每次进入的情况随机产生,有时,这些智能卡本身还需要密码才能进入和使用。数字证书就是同密钥管相联系的,由第三方向银行发布认证证书来确认某人的身份,其原理就像开介绍信一样。生物技术措施主要是采用指纹、声音识别、面部特征和眼部特征等人的生物特征来识别人的身份。 (2)将内部网络进行分割防止信息被截获。由于内部网络本身容易被截获和破译,因此,可以根据内部网络的情况,采肜网桥(bridges)、路游器(routers)、防火墙等技术对网络本身进行分割,特定的网络部分只能履行特定的职能,供特定的人使用,其原理就像安装网络转向盘一样将信息分流,但分割网络则显得更为彻底。 (3)将所有支持内部网络的关键设备、辅助设备(键盘、控制服务器的计算机)、防火墙等集中放在玻璃室(glass houses)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这些地方,同时设置24小时警卫。如果由于地域和经营的角度需要,必须将一些设备分开放置,则可以建设几个玻璃室,采取同样的安全措施。此外,有的人通过『操』作台(console)攻击服务器,获取相关的资料比如密码,要限制进入玻璃室里的『操』作台(console),通过密码保护其屏幕,经常更换密码等等。此外,由于连接点(例如hub)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设备,因此,对于这些连接点,也要尽可能采用类似于玻璃室的措施将其置于安全的场所。 (4)创建所有网络使用者的安全档案。根据网络使用者的业务职责,安全档案记录每一个网络使用者进入设备和某些资料的情况。如果雇员变动工作,必须随之变动其安全档案和有关资料,使其不能继续进入原有的设备,如果雇员离开银行,则必须立刻取消其进入银行网络的权利。目前,已经开始研制一些商业软件,可以用来自动实现上述职能,一旦这些软件被开发应用,银行要及时采用。 (5)对桌面系统(desktop system,主要反映与网络相连的计算机)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首先,由于桌面系统最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攻击(盗取资料、破坏系统),因此,要尽量减少高度机密信息储存在个人计算机上,尽可能的将这些信息储存在有安全保护措施的中央服务器上,如果必须保存在个人计算机上,则要求采取相应的加密、控制进入和定期备份等措施。其次,如果个人计算机同关键网络连,则使用需要开机才能输入密码的装置来加强安全控制。这样,如果有外人非法侵入计算机,通常需要切断电源,等待约20分钟,才能得逞,这样就可以延长时间,便于发现犯罪活动。再次,如果有的计算机既同内部网相连,又同外部公共网相连,那么就要安装特殊的中央调制解调器(dial-in dial out modem pool)来严格控制这些计算机远程进入内部网。也就是说,将这些计算机和内部网再用防火墙等设备隔开,严格控制进入。此外,定期的对本银行内部的所有计算机进行拨号检查(war-dial),可以顺序拨号,也可以随机拨号,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所有的调制解调器都是合法的,避免他人非法安装调制解调器进入内部网络。最后,还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加强安全控制。比如,要控制使用这些计算机的时间,只允许工作时间使用,下班之后就自动切断;每一个计算机都应该有具备经过一定时间不使用之后,比如键盘一段时间不用之后,自动停止工作的功能,或需要密码才能重新进入的设置,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用别人的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时间间隔可以不相同,一些重要的计算机(比如涉及资金转移)间隔时间可以非常短;有时,一些罪犯成功侵入某一计算机后,计算机就再也无法控制,可以考虑对一些储存高度机密资料的设备具备定期的(比如5分钟)重新认证的程序,这样可以限制罪犯获得资料。 入世带来的…… 第2章 警惕国际计算机诈骗(2) (6)一些重要人物,比如系统的管理员,可以毫无障碍的进入任何计算机和数据库,对于这样的人则必须采用类似于双人临柜等责任分离,相互监督等手段来进行控制。 此外,对于一些高度机密文件的备份,也要采取同样的人员实际进入控制和逻辑进入(密码等)控制的措施。在清除计算机硬件之前,一定要清除所有的机密文件。 3密码管理 银行对密码的使用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密码管理制度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需要遵循,比如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自动促使使用者定期修改密码,使用者之间不要相互合用密码,不要使用一些很容易被猜到的密码等等。具体的措施包括:(1)如果密码被多次使用或通过网络传递,必须对密码进行加密才能存储或传送。(2)使用安全子系统和应用程序建立密码的历史档案,防止重复使用不久前才使用过的密码。(3)使用已经开发出来的一些软件,当使用人输入密码之后,自动进行检测,以检测出那些可以很容易猜到的密码,防止常见的字典式攻击(dictionary attacks)等。(4)如果一些使用者的帐户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也没有使用,则停止其使用,如果继续没有反映,则彻底清除该帐户。时间的间隔根据机构不同而不同。(5)为了防止犯罪分子使用一些自动的程序软件猜测密码,必须规定一个界限,比如多少次出现错误则停止其进入,并通知系统的管理员。(6)为了防止犯罪分子盗用他人的合法密码进入内部网络,应该随时将上次使用密码的时间等情况通知合法的使用者,便于发现自己的密码是否已经被人盗用。 4配置(configuration)管理。由于银行内部网络的运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服务器的合理配置,因此,应该将支持内部网络的服务器集中放置,比如像前面的设备一样放在中央"玻璃室"里,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服务器,同时,定期进行测试,以保证其良好的配置和运行。 5安全策略。在这里所讲的安全策略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管理层对于安全控制的责任、对软硬件设备及外部厂商的技术要求和危机(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1)强调银行的管理层应该有明确的安全策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两部分都会进一步加以详述。在这里,主要从宏观上要求银行的最高管理层应该有一个全面的信息安全政策,这种政策应该勾画出银行信息管理的总政策,某一项具体服务(比如互联网服务)的具体安全政策,明确的划分各类人员的责任,违反责任的处罚措施等,强调管理层在信息技术安全中的领导作用。 (2)对软硬件设备及外部厂商的技术要求。银行的许多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是从外部厂商购买的,应该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书,保证没有任何病毒,没有留有任何后门(back doors)使厂商可以随后进入内部网络;在购买和调试软件时,保证其符合厂商的安全和品质说明;在同外部厂商缔结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与安全问题有关的权利义务,同时采用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来负责进行安全检查。其次,对所有当前使用的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和其他设备都要建立准确的档案,一旦发现系统的故障,就能够迅速识别是什么软件引起的,及时更新和纠正。此外,如果银行网络同其他机构的网格相连,必须要求其他网络也采用同样的安全措施。还应该采用有效的程序监控系统内任何修改和改变,以防止内部人士可能任意篡改有关信息。 (3)建立危机管理程序,识别和发现危机,应该有专门的危机处理小组,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同时,建立关于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规则。 6网络安全监控 网络安全和监控强调动态的持续监督,它要求必须对系统活动进行严格的监控。尽管不可能完全控制黑客的入侵,但可以采取措施为入侵制造障碍,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入侵迹象,采取相应的对策。其具体的措施包括: (1)为了发现入侵活动,应该建立详细的用户、网络等活动的档案(log),由于档案的数据非常庞杂,同时还需采用软件(audit reduction software)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追踪,如果出现异常情况,自动通知系统管理员;同时,除了机器辅助识别以外,也要配置经验丰富的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查看和监控。 (2)对关键入口,每一个计算机都要尽可能的安装病毒扫描和清除程序。同时,及时对病毒软件进行升级换代,对职员加强防病毒的意识,比如严格要求每一个外来的软盘和光碟都要杀毒之后才能在计算机上使用。 (3)使用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对安全进行评估。目前已经有一些公司专门提供服务,为其他公司进行网络安全的评估,发现其网络的缺陷,不定期的对网络进行攻击,来检验公司内部人员能否及时发现这种攻击;同时,内部人员或聘请外部人员帮助监控公告牌,聊天室等网站,及时了解一些人通过这些设备来散发机构安全缺陷的信息。一些公司甚至主动同一些"黑客"达成协议,邀衣"黑客"进入其计算机系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不断改进系统的安全『性』。 7人员管理 (1)业务处理的分工。即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不应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处理,应分割为若干环节,分别给不同的岗位或人员去管,具体要求是: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彻底分离;执行某项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和审查该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2)各职能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一是各职能部门之阐是平级关系,而非上下级从属关系;二是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明确分工,不存在现任共同负担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预防诈骗的产生,而且诈骗一旦发生时还可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人员素质控制。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是防范诈骗的前提。对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训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以控制职员的素质。 (4)建立职员的职务定期轮换制度。这样可以增加某项职务的全面复核。实践证明,有关职务的定期轮换不仅能使某项业务的执行人员发生的错误在短时间内被发现,而且还能促使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地工作,打消诈骗的念头。 (5)对『操』作员处理的业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得查核对控制。记录与实物以及记录与记录之间的复查核对,能进一步保证记录的真实、正确。特别是不定期复核,更能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摄作用。 二、加强银行技术风险管理 从目前银行业的趋势来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管理和监管的比较通行的做法。面临计算机和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应用,银行已经逐渐电子化、网络化,银行在这方面也发展出一套电子银行的风险识别和管理做法,在此基础上,各个监管机构也推行自己的风险监管的办法。这些措施总的来讲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不一样。下面的两部分我们主要介绍西方国家目前采用的银行技术风险管理和监管的一些做法。 1电子银行的风险识别。银行在防范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时,最根本的措施是首先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根据目前国际通用的风险管理分类标准,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就计算机和网络方面来讲,最重要的是前3种。不过,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同犯罪有关,我们下面就结合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情况,对西方国家银行目前采取的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所进行的风险识别。 (1)『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就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讲,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是系统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美国通货管制局(occ)的报告提出的交易风险(transaction risk)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操』作风险基本是类似的。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将『操』作风险又进一步划分为安全风险、系统风险、实施和维护风险,和消费者错误使用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三种类别。安全风险是最为常见,也最为人们理解的风险,我们在上一部分中已经比较详细地阐述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控制措施。巴塞尔委员会把『操』作风险分成三种:第一,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非法入侵,比如黑客进入银行的内部系统,银行和客户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信息被第三方截获,银行的系统和有关资料遭到破坏等等,结果是资料遗失,被损害,银行内部系统可能遭到破坏,由此花费资金进行维修。第二,内部雇员对银行进行的欺诈,比如雇员篡改资料,从银行帐户中划拨资金到自己名下,银行职员盗窃电子货币(智能卡)。第三,电子货币被伪造,犯罪分子直接变造成伪造电子货币,作为电子货币发行人的银行遭受损失。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风险主要来源系统本身的缺陷,银行无论自己开发,还是使用外部技术厂商开发金融技术产品,都可能造成系统的缺陷,比如银行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不兼容,两个银行合并以后,各自的系统相互存在不兼容的『毛』病,同时,银行对外部厂商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更使风险加大;另一方面是银行内部人员不了解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变革,即便技术是先进的,但由于人员的素质使得先进技术不能发挥作用。消费者错误使用金融技术产品所带来的危害可能是,由于其使用程序没有遵守安全规定,犯罪分子可以进入消费者的帐户盗取有关的信息或者资金。 (2)声誉风险。声誉风险同其他风险是密切相连的,其他风险转变为现实可能时,通常也会造成银行声誉的下降,比如,系统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甚至造成对客户隐私权和资金的损害,黑客入侵,病毒感染,以及重大的诉讼事件都可能影响银行的声誉,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银行系统的连锁反应。 (3)法律风险。美国通货管制局(occ)的报告提出的纪律风险(ccpliance risk)风法律风险的含义大致类似,都是指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习惯做法,或者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当事人之间义务权利的不明确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就防止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而言,主要的法律风险来自于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的网络和产品进行洗钱活动,对于从事认证证书发放的银行来讲,可能有犯罪分子伪造证书以银行的名义发放等。 其他风险也是银行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就防止犯罪来讲,这些风险关系不是太密切。值得提出的是,美国通货管制局(occ)在报告中还提出一种风险,称为战略风险(strategic risk),主要指银行的管理层在从事金融技术业务时,没有很好的进行计划、管理和检测这些金融产品的运作,比如管理层不了解、不支持某一项对银行至痒重要的技术的使用,或者错误的依靠一项并不可靠的技术等等。这同巴塞尔委员会在阐述『操』作风险时,指出银行职员不了解技术引起所引起的风险有类似之处,但美国通货管制局(occ)更强调管理层的作用。 2对电子银行风险的控制 对风险进行识别之后,应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风险的评估主要侧重于在可能的情况下,对风险进行量化,然后进行一定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将潜在的风险和本机构所能承受的风险进行比较,确定本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巴塞尔的报告将对风险的管理分为5个方面: (1)安全策略和措施。这部分内容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内容是一致的,主要侧重技术层面,以及同技术相关的管理措施。 (2)内部联络。内部联格强调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该把电子银行于银行总体目标的作用向下层职员传达、下层职员应该把涉及电子银行运作的所有技术、安全等问题及时向上层反映,作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同时,高级管理层应该重视对职员的持续培训。了解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最新动向。 (3)外部资源的管理。银行的许多技术设备和软件是由外部厂商提供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外部资源引起的风险,其措施包括监测外部厂商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紧急情况下,撤换外部厂商的应急措施。 (4)对客户的教育。教育客户如何使用新产品,出现问题如何解决,潜在的风险如何等等。 (5)建立应急计划。 对风险的监测包括监测、监视系统,以及追踪业务活动两个方面。 因该说,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从宏观上对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安全管理实际上是将这个框架进行了具体化,更加侧重技术层面。 3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休取10条队范措施,其中主要的有: "进口处检查"一使无关人员不得接近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设备。 "出口处检查"一防备数据存储器被窃。 "对存储装置进行检查"一目的是监视数据输入,防止改变和消除数据。 "对使用者进行检查"一阻止无关人员利用数据传输分接到的电子计算机上。 美国最大的计算机制造公司一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对计算机的安全制订了200条要则。其中包括:"窗子要有栏杆","进入电子计算机中心的门要安装一种设备一可以马上发现随身携带磁带的探测器","对所有接触数据处理的职员进行审查",等等。 三、对开展电子业务银行的监管 因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资金的划拨方向靠用户的网址和账户来识别,而当网上其他人通过其它方式获取网址、账户号吗及命令等信息后,完全可以伪装成接收用户的网上账户,接收划拟过来的资金,然后再非法占有。 而这时,如果划拨方只是发出指令,指示银行向另一方付款,而银行只作为命令的银行作用,则由于是直接划拨而未由银行介入,接收方未收到资金话,划拨方仍有义务再次支付款项,也就是说,这种直接划拨,划拨方要负责接收方接收到资金而不简单是划出资金。而我们也不能排除接收方欺诈划拨方,在收到的情况下,制造假象要求划拨方再划拨的可能。 所以,对电子银行的监管也是建立在风险监管的基础之上的。对电子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有效识别和监管,实际上也就达到了监管机构的要求。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制定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措施,其中,比较全面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之一)1998年6月出台的《电子银行--安全和健全检查程序》。这个报告把银行参与的电子业务分成三个层次,然后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具体对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要求。 1银行网络业务的三个层次 银行的网络可以分为内联网、外联网和互联网。不同的网络对象并不相同。互联网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公布、传送信息,也可以将所有业务在信息系统中开展。因此,不同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是不同的,有不同的层次的差别。《程序》将银行开展电子业务分成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检查标准和措施。 (1)第一层次:信息公开展示系统(information-only system)。在第一层次中,银行利用互联网只限于在互联网上刊登广告,介绍银行业务的有关信息,比如介召本银行的业务种类。有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一些公开的信息。 (2)第二层次:电子信息传递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transfer system)。在第一层次中,银行同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一些秘密的信息,或者,银行允许客户下载一些资料或文件。比如银行的网址上允许进行在线的货款和存款申请,下载一些需要客户填充的表格,以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这些数据和表格(里面可能含有一些需要保密的数据,比如客户的帐号等)。 (3)第三层次:全面的交易信息系统(fully transactional information system)这是最为高级的一个层次。银行可以完全通过网络开展自己的业务,比如帐户查询、转移资金,网上支付以及其他传统的银行业务。这一层次的银行需要全面的网上电子支付作为支持,也就是说金钱、资金可以完全变成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络传送和转移。 不同的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层次不一样,有的只处于第一层次,有的可能不仅可以从事第一和第二层次的业务,还可以从事第三层次的业务;同时,一些银行可能是全面的参与和从事网上业务,比如自己设计开发整个系统,不需要外界技术力量的参与和其他银行的合作,而一些银行可能只是参与其部分的工作,比如只是作为交易的中介,从事授权、清算等工作等等。不同层次的银行风险不同。不同作用的银行风险也不同。 2检查的范围和标准 检查的范围包括六个方面:计划和实施方面;『操』作规程方面;稽核方面;法律和监管方面;管理方面;外部资源管理方面。每个方面由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层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但是,一般高级层次的银行同时也会开展低层次的业务,因此,检查时,也必须同时对低层次的业务进行检查。 (1)计划和实施 第一,对于第一层次的银行而言,主要看三个方面:首先,查看所有的网络是否得到有效的测试,要查看系统的容量、内容,评估其可行『性』;其次,查看银行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银行管理层对所有受到电子银行业务影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有效的培训,这些人员涉及各个业务部门和层级,包括负责产品开发、系统维护、稽核、纪律和法律部门的所有职员,同时,培训应该是长期的、不断更新的。再次,查看银行是否进行了充分的保险,或者是全面的保险,或者是责任保险、意外保险等等,总之,要使保险的范围涵盖各个可能出现事故的领域。 第二,对于第二层次银行,主要检查四个方面:首先,检查银行对于系统的开发和运作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是否考虑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包括最坏的情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审查过该研究报告;其次,检查银行是否对系统内各种软件的内容及其准确『性』进行过核实和检查;再次,检查银行在系统出现故障时,是否存在备份,或其他方式以便于客户能够继续从事有关的交易,有没有有关的指示,使客户明白出现故障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有没有一定的程序,在出现故障时可以通知有关的客户;最后,检查银行有没有相关措施,限制有关人员进入计算机硬件、软件、通讯设备等。 第三,对于第三层次银行,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检查标准。 (2)『操』作规程 第一,对于第一层次银行,主要检查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审查有关的『操』作规程,确定银行是否有断修改和更新其『操』作规程,以适应各种不同传播渠道(包括电子广告)的特点和风险;其次,检查银行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包括获得、披『露』和保护客户秘密信息的安全措施,确认每一个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客户的合法『性』的方式,可以和第三方共享的信息,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方参与和监测银行与客户之间电子交易的能力。 第二,第二层次银行主要检查两个方面:首先,检查有关获得、披『露』和保护客户秘密信息的规程随着电子设施的采用而更新,确认这些规程是否适用于银行同第三方共享的信息,比如银行同不属于联邦保险范围的机构之间共享人信息(有的银行依赖技术厂商提供网上技术支持,同这些厂商共享客户信息,但这些厂商不属于联邦保险的范围,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的损失)等等;其次,检查银行是否采取了有关的规程,当向银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可以参与或监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时,对这些第三方进行控制,这些第三方包括开发和向银行提供整个系统的技术商,或替银行处理信息和数据的厂商等,要确保这些规程同时也是银行同第三方之间合同或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第三层次银行主要检查同处方面:首先,当银行代理支付有关费用,资金转移或从事类似的业务时,检查银行是否要求客户提供一个签名的授权,银行如何证实收款人的合法『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程序和指南来增加和取消收款人;其次,检查银行是否采用了有关程序来控制客户转移未经托收的资金,识别和防止重复的交易;再次,检查银行是否采用了有关的措施向客户披『露』系统的安全『性』、银行对系统的控制程度和责任;第四,检查银行采取了什么样的机制来监测系统内交易的『性』质、数量和趋势;第五,检查银行是否采取和不断更新有关的规程来控制资金转移,定期的交易次数或交易数额的限制(比如每天限额多少),客户的最低信用标准,清算指南,透支情况等;第六,如果有电子外汇业务,有没有适用于外汇业务的规程。 四、立法和执法措施 以往的金融欺欺诈都要与金融机构进行接触,伪造多种金融票据也会留下一些比较明显的痕迹。而采用了计算机网络之后,储存在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资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以往只有银行人员才能接触的资金调拨,现在在理论上任何人均有可能调拨。比如一个电脑黑客可以通过手提电脑无线电话或卫星通讯系统进入一个银行的系统,增加自己的账户存款或将别人账户上的资金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来,然后在atm(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款。据称欧洲此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高智能化,一般是计算机业内人士,熟悉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作案地点隐蔽不易发现,并且可以随时变化。有人曾说,"计算机网络在金融业内的实现使获取巨额的财富从来没有变得这么容易过。" 上面已经提到,金融交易在网络系统的支持下,其发展潜力是无限的。但同时,在整个融活动完全依赖于网络系统的情况下,网络系统发生问题,特别是发生利用网络系统犯罪问题时,后果也比进行传统金融交易时的后果更为严重。 1996年,英国的巴林银行和日本人合银行纽约分行以及日本住友公司铜期货交易事件等震惊了全球金融界,巴林银行被荷兰inc银行购买,日本大和银行赔掉了它在美国的两个分行才平息了风波。人们不禁要问:在传统金融活动中,个人使用的各种手段绝不可能一下子毁掉一家资产逾百亿美元和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老牌投资银行,而在今天利用电子金融交易的网络系统,像里森这样一个年青交易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毁掉一家老牌银行。里森的破坏力如此之大,就是他利用了电子网络系统来诈骗的缘故。同传统金融交易相比,电子金融交易网络系统支持的证券与期货交易方式不同,巴林银行一案中的巨额金融期货交易只有采用联接全球的电子网络系统才能够得以进行。同时电子网络系统的脆弱『性』也表现出来了: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局部的,而是系统『性』的,就不是可补偿的,而是毁灭『性』的。在另一方面,任何严厉刑法都不能阻止网络系统上犯罪,因为在网络系统上的巨额金钱诱『惑』力比任何钞票直接交易时都大得多。 大网络化的条件下,金融从业人员往往也是都是网络系统的『操』作人员,他们是网络时代金融系统的重要要素。计算机虽然能够减轻人的劳动,但是不能代替『操』作人员的『操』作。『操』作人员是人机对话的主动体,计算机是被动体。没有『操』作人员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的『操』作行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就不会在网络系统上表达出来,交易结果也不会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交易『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也不会在网络系统上出现,也不会给任何网络系统中的人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只有人才是主动的,能够主动进行行为的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都是被动的,机器和网络系统本身都不会犯罪,因为它们是无生命体,既不能思考也不能行为,但是它们能够成为犯罪的危险工具。而当犯罪分子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来实施犯罪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比使用任何其他手段的危害『性』都大。由于网络系统的特殊『性』,法律在处理网络系统中的犯罪应该有不同考虑。 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无论从立法、执法(侦查),还是审判来讲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从世界各国来看,这也是各国有关机构一直关心的问题。从银行的角度来讲,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完善。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是最近20年才发展起来的事情。一般来讲,后来立法的国家往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是立法本身比较完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美国是关于计算机犯罪立法较早的国家,美国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第一,明确把针对"金融信息"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列为犯罪中的一个种类,同针对"『政府』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并列,突出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的重要『性』;第二,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所有的犯罪都要求犯罪人具有明知自己行为为非法的故意,或对计算机造成损害的故意。在有名的莫里斯"网虫"(internet worm)一案中,对犯罪人向互联网中释放类似于病毒的"虫"是否存在故意有很大的争议。英国1990年立法相对而言就更利于对付犯罪分子,从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非法入侵之后故意公开信息、利用信息(如进行敲诈或进一步入侵),非法入侵后修改内容、损害计算机运行等三个层次,将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都包括在内。 此外,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受害者通常不愿意公开自己受害的情况,这实际上也造成了犯罪分子的姑息和纵容。美国尤它州和佐治亚州的法律规定"有报告违法情况的义务",尽管这条法律主要是针对被抓获的黑客,也就是说黑客被抓住以后,有义务供述自己的其他犯罪和同伙的犯罪,但将将不作为列为非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促进对犯罪的发现和惩治。 2银行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像所有新技术犯罪一样,计算机犯罪由于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对于银行,对于执法机构来讲都是一件很陌生的事情,具备专业技术的执法人才很少,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和技术厂商、执法机构一起举办一些活动,主要目的是使执法机构了解计算机系统的动作和潜在的风险。执法机构本身也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拨出资金,在纽约、旧金山、华盛顿等地的分局不仅配备更多的特工负责调查计算机案件,同时在分局设有专门的小组,每个小组除了特工之外,还配备若干个非特工专家,成立所谓的"计算机分析和行动小组",以适应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需要。 3全球的合作。网络犯罪作为全球『性』犯罪,无疑使调查的难度大大增加。在美国各州之间,在欧共体内部,以及在部分国家之间(美国和英国),都在计算机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合作。但是,在不存在双边和多边协议的国家之间,哪一个国家有管辖权,如何进行协调与合作,确实是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大的银行通常也是跨国公司,这个问题又显得尤其突出。由于黑客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世界各地的法律可能不相同,有的国家也许根本不认为非法入侵构成犯罪,因此,这给各国合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四节东亚计算机犯罪概论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全球金融活动规模的迅速增长,金融电子化的浪『潮』迅速席卷了金融业。各种高新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金融机构,极大地推动了金融银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活动的网络化、电子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基于网络的电子化金融活动将成为金融活动的主流,逐渐取代传统的金融活动形式。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买主与卖主不再是直接手对手的交易关系,而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间接的交易关系。人的因素越来越退化,符号与口令『操』作越来越重要。是不是持有身份证或护照越来越不重要,懂得口令(password)就可以进入计算机系统从而进入帐户或交易。 二是债权债务交易不再用实物形态的钞票和纸张作为媒介和记录载体,而是将交易媒体与记录载体统一为一体,统统采用电子数据信息来表达。用实物钞票和纸张表达时交易时,人们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当人们采用电子数据信息表达交易时,人们只能看得见,但是却『摸』不着。用钞票作为媒介和用纸张作为记录载体进行交易时,交易的数量、规模、距离和速度都受到一定限制,但是采用电子网络系统进行金融数据信息交易时,上述限制都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了。 三是使用钞票和纸张直接交易时,如果发生债权债务争议,争议范围只限于双方,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第三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在电子网络系统交易中,如果证券买卖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电子网络系统中的所有人。如期货交易市场上的买空方在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不平仓的例子,最终导致市场关闭。 四是使用钞票和纸张直接交易时,有品种、交易的复杂程度、时间、数额、规模和距离远近的限制,但是使用电子网络系统交易,交易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快,交易规模更大,交易的距离更远,交易的金额更大,交易的交品更多,更复杂。这样的例子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上都可以看到。人们可以预感到金融交易在网络系统的支持下,其发展潜力是无限的。 但凡事必有两面,金融电子化也是如此,它的发展在为大家带来更多便利和更高效率的同时给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先进和便利的作案手段和条件。 就几乎在计算机技术开始在金融领域开始应用的同时,利用高科技的金融犯罪也随之而来。1979年,美国人里道夫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把他人的1000万美元存款转到了自己额定帐户上;而美国洛杉矶一家银行(wells fargo national bank)的业务经理利用在计算机终端上开立空头支票的方法,在1979年到1981年的两年之内,总共贪污了2100万美元;1981年,日本三和银行的一名职员利用计算机系统向自己私开帐户拨款1.2亿日元,然后提取现金逃之夭夭;1986年,前西德的4名罪犯利用计算机系统改变信用卡的磁带密码,非法获利10万克。根据统计,由于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相当惊人,而且利用计算机进行的金融犯罪的平均损失远远超过传统的金融犯罪案件。根据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研究报告,利用计算机进行的金融诈欺或窃取案件所造成的平均损失高达数十万美元,而传统银行诈欺、抢劫去盗窃案件案件平均损失只有几千到一万多美元。在德国,由于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150亿马克。在东亚地区,虽然缺乏这方面的准确统计数字,但就一些已经披『露』的案件来看,损失也是相当巨大。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在生活中工作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和依赖计算机以及网络。但必须注意的是,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计算机总是要接受指令的。它总是被动的,总要确认一个或几个有权进人系统和发出指令的合法使用者。确认的方法从最普通的也是最通常使用的密码口令到先进的指纹乃至视网虹膜辨认种类繁多而且不断发展,但只要破译了辨认程序的密匙,就可以让计算机把破译者(甚至任何人)认为是合法使用者,进而就可以对计算机发号施令了。 上面的这个道理其实非常简单,接触过计算机游戏的人都知道,为了防止盗版,游戏开始或者中途往往会要求玩家输入密码(可以在正版游戏软件的说明书里查找到)。但经过解密后收录在盗版游戏光碟里的游戏,无论玩家输入什么密码(可以按任意键),游戏软件都会认为密码正确,可以进入游戏。所以说,无论采取用怎样的高级加码和加密算法,计算机总要给合法用户留有在一段时间内可以重复使用的系统口令。这就决定了计算机安全措施总有可能通过某种手段和方法加以破坏,没有什么绝对安全的系统。例如,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雇用佣专业黑客来破译系统口令,甚至通过绑架、贿赂或胁迫合法用户(如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系统管理员来获得系统口令甚至对系统的控制权。 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计算机认为你符合通过安全程序的条件,你就可以进入系统并取得控制权,你甚至还可以通过修改程序使计算机拒绝原来的合法使用者进入计算机。在当今的计算机时代,这种对计算机的控制权意味着什么呢?可以不夸张地说,破译计算系统的安全程序这道关卡,就可以控制当今社会的大脑和神经中枢。这远比病毒的危害大,病毒只是干扰计算机工作或者使其瘫痪。而破译安全程序后取得控制权则可以对计算机发号施令,让其为我所用。打个比方,这就像武林高手的"练门"或者说像古希腊神话中阿咯琉斯的脚踵(achilles' heel)一样,要紧无比确又柔嫩异常,只要对这个致命弱点一击得手就大事不好。问题在于,这个"练门"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为斗争双方所共知的,双方只是在如何隐藏和寻找"练门"所在、如何保护和攻击练门的问题上相互斗法而已。 目前,电子商务的概念很是流行,其发展前景也为世人所公认。但在一些重要的问题,比如数字签章的效力,电子货币的『性』质与效力,电子支付、转帐的安全问题等,没有解决以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隐患,容易成为新的犯罪对象。但总的来说,凡事必有两面,不应该由于潜在的安全问题而全面否定电子商务,否则岂非有"因噎废食"之嫌?正视电子商务给现行法律制度所可能带来的挑战,认真研究,寻求应对方策,及时对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正以适应现实情况发展,这才是正确的态度和应该着手做的事。 下面,我们还是对东亚地区、国家在防治网络化金融犯罪方面的情况进行介绍。在我们提到的国家和地区中,由于日本和台湾在信息产业和金融电子化发展方面比较先进,它们所遭遇的"网络化"金融犯罪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在防治方面起步比较早,相对来说形成制度『性』的东西而比较多。所以,我们就着重就日本和台湾、香港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日本的情况 在日本、由于金融电子化和银行自动化的程度相当高,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化连接程度相当高。大街小巷到处都有全国联网、各银行联网的现金自动取款机(atm机),atm卡和信用卡的普及率和使用率都非常高,几乎每个人都有好几张不同银行的卡。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高科技者地的金融犯罪有相当比例是利用atm卡的犯罪,而且造成的损失非常惊人,动辄就是数千万日元甚至上亿日元。根据日本『政府』每年发布的《警察白皮书》披『露』,日本每年盗用、伪造、利用atm卡而进行的金融犯罪案件都较上年有成倍的增加。而且犯罪方式已经从"盗窃他人atm卡并破译密码,然后提取现金",发展到"伪造atm卡",再发展到"通过通信网络连接到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为了伪造atm卡而截取保密业务信息或者直接窃取帐户资金"的"线上犯罪"阶段。 80年代,日本屡屡发生犯罪分子通过制造假atm卡从自动取款机中盗取大量现金的案件。假atm卡的外观与其真卡有很大差别,用肉眼就可以识别。但是电脑识别atm卡的真伪仅仅是依据卡的一些物理特征(例如尺寸大小和厚度)以及卡上磁条或者晶片附带的信息,只要犯罪分子破译了自动取款机识别atm卡的程序,就可以自己大量印制假卡,而且使得自动取款机的电脑认定假卡为真卡从而依照犯罪分子的指令付款。假atm卡在日本一度非常猖獗,损失金额数以亿计,以致于日本银行最后不得不在所有atm机上都安装了摄像镜头,对前来提款的人进行24小时的监视,这样利用假卡提取现款的案件将得到控制。 在日本,高科技金融犯罪往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职员居多,就象著名的伊藤素子窃取三和银行上亿日元案。1981年,三和银行职员伊藤素子诈取1.3亿日元的巨额金融犯罪案轰动了全日本。伊藤素子是三和银行的老职员,专门负责利用电脑存款、拨款。按照规定,她应该在接到拨款传票以后才能用计算机将款项拨到传票上注明的银行去,但她正利用了这一点进行作案。1981年3月12日,伊藤分别在三和银行的4个分行以她自己的名字开立了4个250日元的户头。3月15日上午10点,她在根本没有传票的情况下拨款1.8亿日元到这4个户头,然后她借口看牙离开工作岗位,分别在这一天的11点、13点、14点和15点从4个分行提取了1.3亿日元的现金。当晚,她就逃往马尼拉。伊藤的作案计划安排的十分周密,若不是银行内部职员很难了解如此多的内情。她作案的日子选在25日,这是每月给大量企业发薪的日子,所以当天业务很忙,每天中午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间核对(核对护款传票与拨出的款项是否相等)工作要推迟到下午才能进行,这时伊藤已经开始提取现金了。而且后来虽然发现了短少1.8亿日元的拨款传票,但其他职员以为是伊藤的疏忽,决定等她看牙回来再查,没有马上指示冻结款项,结果使得伊藤得逞。虽然伊藤本人在半年后被警察从马尼拉逮捕归案,但这起案件充分暴『露』了银行职工内控不严的弱点。 俗话说得好,"家贼难防",即便在网络金融化的年代,利用高超的计算机手段从网上带进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进行金融犯罪活动,也毕竟是少数。因为从公用网络接口闯入防护严密的金融机构内部网,需要相当高超的计算机水平,而且也很容易留下闯入的痕迹从而为计算机家寻踪追捕犯罪分子创造了可能。而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流程,而且在使用金融机构内部的计算机系统方面又有着外部人员所不具备的方便条件,一旦他们进行犯罪活动,危害『性』和便利『性』都要大得多。 目前,日本法务省已着手草拟《数位签名法》,对金融网络化条件下越来越常见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签名问题进行规制。另外就网络对各行各业所造成的流程改变,而导致法规也应该随之改变的部分,则由学界进行研究。 二、香港和台湾 台湾从70年代开始就大力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简称it产业),在政策措施上对it产业给予了相当倾斜。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台湾已经发展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it产业基地,具备相当的it设备生产能力和软件开发能力。整个台湾地区的电子化、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程度相当高。在这种大背景下,台湾地区对比较活跃的高新技术违法和犯罪活动也比较重视,不仅进行了相当广泛和深入的研究,而且还开始了相关的立法规制活动。 在台湾,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金融犯罪活动,虽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十分严重,但发展势头也不容忽视。象80年代发生在彰化银行基隆仁爱分行的案件,该行职员利用『操』作电脑终端的机会帮助朋友擅自调用头寸数十万台币。另外,由于在台湾青少年中具有大量的电脑爱好者,其中有不少成为痴『迷』于计算机和网络安全防护技术与反安全防护技术的电脑黑客,总是想琢磨出绕过安全措施的办法,竭尽所能打入受到访问限制的计算机系统,同时防止留下痕迹被别人发现。因此,台湾的黑客问题在整个亚太地区来说是显得比较突出的。 需要指出的是,有相当多的电脑黑客并非犯罪分子,但是沉『迷』于计算机和网络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争游戏。美国的头号电脑黑客凯文 米特尼克曾经对高技术罪犯和真正的计算机黑客进行过区分,真正的黑客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知识,而高技术罪犯只不过是使用计算机的贼。不过,至少在美国的法律上,计算机黑客的行为还是可以构成犯罪。根据美国『政府』法令1030条第18款,"与计算机有关的欺骗以及相关活动"广泛地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未经授权而有意地进入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包括团体的计算机或者由任何美国机构所控制的那些计算机,即有"联邦标记"或者"联邦所有"标记的任何计算机。美国法令上这种广义『性』的定义对于台湾后来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影响。 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及台湾作为刑法修正案的"电脑犯罪罚则",这是台湾地区针对日趋严重的利用电脑进行的犯罪活动而对现行刑法所进行的修正,希望藉此将电脑犯罪纳入原来缺乏对此相关规定的刑法体系当中。这部法令是由"法务部"负责起草制定,目前已经经过"行政院"和"司法院"的会签,正由"立法院"进行审议中。该法令草案增订了有关电脑犯罪的处罚规定以及将电脑处理的电磁记录视为文书和动产的规定,从而使得电脑犯罪能够被相关的刑法条文所约束。 "电脑犯罪罚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第一,电磁记录籍电脑之处理所显示的声音、影像或符号,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不但以文书论,另以动产论;第二,无辜泄漏因利用电脑知悉的秘密、擅自使用电脑设备、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毁坏或干扰电磁记录之处理等,皆作为违反有关文书或动产之罪而予处罚;第三,利用电脑犯《刑法》第316条至318条规定之罪者,加重其刑罚至1/2。 另外,根据有关报道,香港最近也即将出台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规范。1999年7月7日,香港资讯科技署署长刘锦洪在香港的一个国际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实施新的"电子交易条例草案",为香港特区建立所需的法律架构,以及缔造适当的环境,使电子交易在稳妥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随著条例草案的实施,电子记录和数码签署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条例草案还就核证机关的运作制定法律架构,以确定参与进行电子商业人士的身份。 入世带来的…… 第3章 留学梦后隐藏的陷阱 据可靠数字统计,自197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的公派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已超过30多万人,并且近年来按30%速度年年递增。这要感谢党的政策。二十年来,因为改革开放,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更重要的是,人们的思想意识突飞猛进地发展。的确,人类活动的舞台在整个世界,人类进步的动力在于追求文明。世界由于文明的发展不断向前发展,文明因为世界各地之间彼此的交流加速前进的步伐。整个世界文明史事实上就是一个人类交流和碰撞的历史。人类的交流,文明的互补,是历史的必需,是发展的必然。我们的出国留学人员胸怀振兴中华的远大志向,以蓬勃的朝气、坚韧的毅力、刻苦的精神与扎实的作风,在异国他乡努力上进,顽强奋斗,为祖作出了相应的贡献,甚至对世界文化也功不可没。尤其许多学成归国的莘莘学子中间,涌现了一大批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锐意进取、默默奉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副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正是他们,加速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脚步,给祖国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他们深入在祖国各条战线,做着不同贡献,用留学学来的先进知识和技术报效祖国。他们在所留学国家和各方面人士有所接触,并对当地社会有所了解,这也是祖国和世界和国继续交流的财富,而时间的积淀,感『性』的体验和理『性』的思索,使他们能够在相当高度审视大千世界,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所以,我们要鼓励出国留学,保护出国留学生。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利欲熏心之徒虎视眈眈,埋下陷阱,想在出国留学上面作文章,发不义之财。他们严重损害了广大青年学子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无数渴望出国留学青年的美好未来。为了预防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实指出一些欺骗现象是必要的,也是对出国留学活的支持。 第一节留学辅导有猫腻 海外游学,即出国,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有史料证实,例如张骞通西域,法显远行佛国,玄奘取经印度,鉴真东渡,等等,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外的经济文化交流。 闭关自大的时代一去不返,如今,出国不仅『妇』孺皆知,就是托福、gre、mba也已飞进平常百姓嘴里。考托福成了好多大学生进入大学后的第一冲刺对象,甚至某些中学生也跃跃欲试。"谁谁考托600分没过","谁谁考托650分拿了全额奖学金",不亦乐乐乎地在人们口中传播,仿佛考托之路铺满了黄金。 北京在1981年举办首次托福考试,考生才285人,到1997年,已近15万人,趋势直线上升。1998年8月份,全国竟有数十万人参加托福考试,简直让美国人大开眼界,"中国人是不是要占领美利坚?!"据统计资料显示,世界上现在每年约50万人参加"托福大学"当中,一半是中国人(包括港澳台地区)。 这样,托福辅导班就应运而生了,俗话说的好,"需要就是动力"。最早,一张托福辅导班的听课证都被炒家变为生财的东西。许多人将办托福辅导班当作了发家的敲门砖,从报名开始,到邀请函、签证,凡一切可以有利的空档,他们决不心慈手软,甚至演绎了很多形形『色』『色』的欺骗故事。 不久以前,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了某市十几个经常办班的单位,发现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明着帮考生辅导,暗地里骗考生钱。许多办托福辅导班的单位,并不具备相当的人力物力,不过每一次让考生报名后,临时现抓人去充当辅导教师,而一些请去的教师甚至连自己都搞不懂得托福到底是什么,更甭提教考生什么对症下『药』的话了。这些单位将历年托福考题搜集一块,在课堂上发给考生死劲去做,更照本宣科念答案即完了事。这哪里能起到辅导的作用,能给考生解决什么实际问题!? 有这样一位男士,平时靠死工资和一些零碎活儿过日子,一直没找到发财途径。忽一日,他打电话告诉我阔了,便相约聚一下,果然西装革履,与以前邋遢模样判若两人。酒酣耳热之时,我才掏出其中原因,原来他最近与校内外语系管公章的一位老师关系特铁,合伙办了几个托福、gre与考研的班,财源就此打开,已俨然快成大款的势头。他让我也去帮帮他们忙,因为人手不太够。我很惊讶,自知对托福、gre等一无所知,而那大学里三斧头的英语水平更不敢在想出国的有志者前丢丑卖乖,那样岂不成国际的跳梁人物。不料此君一笑,说完全没问题,无须担心。据他所言,他们请的一些人还不刚进校门的大一学生,这些『毛』头小伙子,一边准备考,一边还辅导别人去考,只要不说出去,一般没有什么人来怀疑。例如,考托常识,照本宣科;发发卷子,对对答案,除非弱智,谁弄不了。他们会称你是过来高手,谁也不敢小觑,只会恭恭敬敬让你辅导。再说,盖的是大学外语系的名头不小的公章,已经吓倒不少人了。挂着堂堂外语系招牌的所谓辅导班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辅导班! 又如一例: t君是某大学历史系学生,历史系没什么用,将来分配难,而且不好干别的。t君想来想去,只好考托出国,他没有关系,转不了专业,再说,即使转了专业,又能如何?想来想去,决定到国外发展去,那儿说不定有机会。到哪儿呢?只好去美国,别的还真没门径。 想归想,做又是另一回事。t君是农村的,上有老父病母,下有幼弟弱妹,上高中都啃光了家里老本,哪儿找钱去托什么福。不过,空人的孩子早当家。t君利用课余时间干短工,搞家教,跑推销,居然省吃俭用地攒了一小笔款子,赶紧实现托福出国的美梦吧,便急急地报一个托福辅导班。结果,考了一回,到了考场才发现,自己那托福辅导班教的都是狗屁玩意,抵不过真枪实弹,自然落荒而逃。于是,t君又闭门思过,然后挣钱,这一回,他可不敢蛮干,先是到图书馆翻来大量有关托福的资料,再跟一些考托的战友串连,渐渐了解了门道。当然,他还痴想再找一家好的托福辅导班,这样,一边跟着学,或许比自己单枪匹马强。于是,不死心的他,几乎每天都骑车到各高校广告栏浏览,然后去实地报名点,当然只看看。凭阗经验,他用三寸不烂之舌说服了几乎每一个辅导班,让他试听一两次,结果,据他所言,没有一个让他看上眼,一大兰的辅导班蒙人,严重的讲是坑人,请的老师没有水平不说,有的根本就没有辅导资格,因为没有注册证明,没有正规教师,多是赶鸭子上架,赚急着考托福人的钱,你说可气不可气,t君都觉得自己能当辅导班的某些老师的老师了,去听课的学生真是昏了头,像他那一回似的,被出国留学这几个字闹的找不着北了。 后来,t君索『性』不去找什么班了,找个好班花不少时间,不够费劲的,不如托福自己,自学。他借了大量资料,买了许多参考书,除了必修课,便白天黑夜泡通宵教室。五个月下来,你猜怎么着,人家活活考了658分,现在到了美国加州大学一边上学,一边端盘子,快熬出头了。 第二节邀请函有真有假 外国大学在收到报名者资料和成绩后,如果表示愿意录取,就会寄来邀请函。这是出国者的福音书,只有拥有它,才能有资格正式申请出国,才可能去得到签证的机会。所以,当你收到一封邀请函时,此时一定有"鲤鱼跳龙门"后的扬眉吐气的自豪感。然而,古人曰:乐极生悲。我们千万别在高兴时,得意忘形,选择失误,遗憾终身。这个世界是不卖后悔『药』的。所以,当人得到许多邀请函时,权衡一下每张的含金量,即它们的真正份量,是必需的,也是与自己前途乃至命运息息相关的。千万别掉以轻心,贻误了大事。记住,命运的绳索就掌握在一瞬间,权衡一下,有利无害。 下有一例,可引以为戒 小b,来自江苏某重点大学的高材生,毕业分配时,因为专业不对口,他没有接受学校的安排,而是不要档案不要户口混迹在上海。他觉得与其到一个专业不对口的单位窝囊一辈子,还不如自由一段再说。算幸运的,由于有一张文凭,加上上海发展还行,他倒轻轻松松,挺舒心地过了几年好日子。不过,终归不算个事,漂泊只是某个季节的事情,人还必须往上奋斗。何况,国内这几年就业形势很严峻,一张原来的文凭不像前几年那么受人欢迎,想来想去,还是出国,学历可以提高不说,还能镀一层金。没准捎带还能弄到不少美元回来省亲。于是他自然选择了考托之路。由于有一定的外语功底,人又聪明,挣了点钱不用分心,他过五关斩六将,读了两三个辅导班,啃完一二十本资料,还真过了,于是申请了几个学校,都发了邀请函,随便挑完,签完证,终于坐上了由上海飞往美国的波音747。当他兴冲冲打车来到报到地方,失望堆满了脸上。哪儿是什么大学,跟国内的职高、技校似的,更可气的是,校方接下来是没命地让他们这些报名的外国学生到一家工厂干活,仿佛是招来一群工人一般,时间久了,他才明白自己原来太傻了,以为美国就是天堂,什么都好,只要进来就行。原来美国大学也分三六九等,最差的大学跟中国半工半读的技校差不离,他特别恨自己麻痹大意,事先不在国内留心一下美国大学的情况,或者找资料,或者找老师、朋友,知道了,少受多少折磨,弄的现在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真尴尬。他总爱和国内亲人或朋友通信,让别人知道他的处境,别犯他的错误,步他的后尘…… 对于外国大学,如何评判,国内国外都有比较一致的排定准则,普遍地讲,学校声望,学校师资、学生保持率、学校择校(即学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录取比率)、学校经费来源是五个公认的权衡因素,这五个因素基本各占20%的比率,想报考学生可根据自己志趣作不同的考虑,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进行选择。比如美国的大学,光四年制的院校统共有两千多所,如果考生没有一些资料参考,只会感到无所适从,无法进行比较公正的报考。江苏南京的朱某,他是国内某政法学院的本科生,大学四年级考托来美,由于报考时不注意权衡,觉得美国也就哈佛名气大,索『性』考哈佛,结果到了哈佛又不得不转学则耶鲁大学,很是费了一番周折,不光损失了许多钱财,而且浪费了大半学期时间。原因是哈佛大学政法方面师资力量不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在这儿上完,远远不及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有前途,为了有利他的学习和发展,朱某作出了明智的选择。 因此,面对一张邀请函,必须通盘打算,细细权衡。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落成个抱憾终身的下场。 任何一个国家的大学,除了考虑综合『性』因素,还必须考虑单一『性』因素,即某学校的专业水平地位。像上面所述朱某一例,就是忽略了这一点。他还算幸运,转学成功,如果不成功的转学,便抱着后悔『药』吃也来不及了。美国这种国家,那才势利呢。你选错了学校,从一个不被别人承认的大学出来,无论就业机会还是社会待遇都差的远。这样,你成功的概率几乎小了一半,也就没有什么前途了。美国这个社会骨子里是垄断的,他们形成的标准事实上是有一定的势力作后盾的,这势力又不是一天两天甚至一年两年形成,你违背了原则,只能充当无谓的牺牲品。再比如商业方面,美国公认的是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其它的就差了些。 我们可以订阅一份或参考一下香港的《亚洲周刊》它的上面可以看到一些有关世界名校的介绍,一般来说,tofel、gre等考试前后,《亚洲周刊》都会有如何选取各国院校招生简章的启事,出国者可以留意一下,另外,国内的《大学生》、《出国人员参考》等刊物也具有一定的查阅价值。 因此,对出国留学人员讲,了解一下某个国外大学学校经费来源大有必要,至少不盲目,心中有数,更必须具备一些常识。例如英国有三类大学,一类为牛津、剑桥等古典大学;二类为曼彻斯特之类建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红砖大学";三类是兰喀斯特大学等本世纪60年代末建立的"新大学"。英国学校经费基金分配的参考之一是学术排榜,即根据大学各系的评定分数的平均分来排名。由于第二类工业大学与第一类大学建校时间早,教学条件简陋陈旧,而第三类"新大学",势头猛进,方兴未艾,就在『政府』拨款上占了优势,比一类大学稍逊一筹,却比二类大学高出许多,由此三类"新大学"的外国留学生比二类甚至一类的日子甜得多了。提一下这点,千万不要当耳旁风,在国外那种金钱社会,多一点钱比少一点可要好受入场多。你人生地不熟的,一开始不靠学校奖学金资助,那靠什么呢?这样,我们多点知识,多了安全。 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应该选择那种综合指数都很高的国外大学呢?也不完全是,得视自己情况而定。上面所述五个因素本身有冲突之处,又与每个考生实际有个相对『性』的参比。例如,考生条件一般,偏和别人挤哈佛、耶鲁这些综合指数高的名牌学府,只能是自不量力,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与其考几年才弄到一流大学,不如先上个二流大学,再选机会跳。耗费光阴找不回,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华小姐,考托福考了三年了,还没考出去。她的大学同学托福出去都回来在她母校大学任教,她还再准备冲刺呢。事实上,华小姐天资聪明,第一次托福成绩都比先她出国的那位女同学好,只是她太心高气傲,非考哈佛等一流美国学府,结果,不是这事,就是那事,耽误事。全世界想跨进哈佛的人太多太多。每年由于一分两分都涮了不少不同国籍的人,我们为什么不退它一步,寻找一个薄弱的突破口。 出国留学,一定要贵有自知之明,正视自己的实力,让外国那张飞来的小小"邀请函"发挥应有作用,一定注意正确抉择。那些夜郎自大乃至心高无知的人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既可悲,又可笑。我们目标坚定,又要审时度势,在未来蓝图上画下最精彩的线条。 不大的"邀请函",份量很重,每位欲跳国门的龙的子孙,好好权衡,人生关键的就是那么几回的选择…… 第三节签证背后有文章 签证(英文visa)是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给本国公民或外国人,允许其出境、入境、过境的许可证明,签证本身不是证件,而是能够在法律上起效用的,特定格式的印章或文字签注。签证必须与持证人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同时使用。所以,一个人如果只有护照而没有前往国家的入境签证的话,通常是不会被允许进入该国境内的,但持照人的国家与前往国签定协议可以免办签证的除外。签证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证号码、签证种类名称、有效次数、有效期、停留期、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签证的有效期可以延期,签证的种类、有效次数等可以变更、加注,主管机关也可以对已发的签证吊销或宣布作废,只要觉得有必要,如发现刑事犯罪、叛国等事实。 公民出国留学,分公费和自费两种,因此在细则上所办手续和证件略有不同。不过,总起来看,能否成行,一方面取决于本国『政府』的批准,另一方面也要取得途经国、前往国的许可。相比之下,本国公民的出国申请易于得到本国『政府』的批准,但不易取得前往国的入境许可。其原因是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管理比较严,又受到一定时期国际形势和国家对外关系的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就出现批准出国人数与获准前往国入境签证不等的现象。实际出国人数往往只占批准出国人数的70%-80%,例如1994年我国批准出国人数为71.2万人,批准率为99.80%,实际出国人数为57.3万人,占批准总数的81.20%。二者相差近14万人。上述情况说明,公民出入境问题涉及到国际国内的社会关系,受到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双重管辖,只有取得了双方许可的一致『性』,公民出入国的愿望才能顺利地和圆满地实现。 一、中国公民申请出国需提交的证明: 1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2出国旅游 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外币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其中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须提交有权组团旅行社或其代理旅行社出具的申请人所交出国旅游全额费用的正式发票。 3短期出国 (1)探亲访友 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a正式邀请信(含完整的邮寄信封); b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含完整的邮寄信封); c有邀请内容的传真件。 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a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b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c其他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如: a.邀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国的证明; b.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邀请人出国的证明; c.亲属关系公证(含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中明确邀请人在国外的; d.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有证明中明确邀请人在国外的。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侨办出具的归侨或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小学以下儿童免交"证明"和"意见")。 (2)继承财产 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3)自费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担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市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市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4)公派出国留学 1国家公派的,须提交由国家教育部留学生司委托"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并由该"中心"负责人签名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第一联和派出单位介绍信。 2单位公派的,须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委或高教局或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第一联和派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任务批件》。 (5)出国就读 出国就读已与本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签约的语言或专科学校的,须提交: 1入学许可证; 2"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出具的银行存款和汇款证明; 3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还须提交市教委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学习审核证明信"。 (6)出国就业 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员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前往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二、申请签证的学问 1把握签证时机 出国留学人员首先要把握国内外形势,避免盲目签证的愚蠢行为。例如天津s大学的q君,他在一年之内申请了三次去美讲学,都没有启程,主要是没办成签证。他很奇怪,便通过熟人到外交部打听,才了解中美双方对来往人员限制的紧。在国内这一方,即使你无重大政治问题,没特别许可的理由,很难放行。等到次年双方关系趋缓,他去办时,花了六元钱就拿到了签证,原来是为表示中美双方友好关系,两国外交部在签证上弹『性』很大,可以签办的尽量签办,并且提前时间办完。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这是国际关系影响个人关系的典型事例。 一般说,敌对国家双方的公民很难得到各自对方国的签证,道理不难理解。关系一般的国家,便是公事公办。关系好的国家,自然是两方『政府』都提倡出国留学之类的有助于两国人民交流和发展的有益活动,办的就宽松了。例如1992年左右,中国赴澳大利亚、日本学习语言的人数每年差不多在十万人左右,就是和当时这两国与我国关系有较大发展有关。学习语言不仅是文化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问题的表现。所以,出国留学人员一定要多了解国内外形势,懂得国际形势,毕竟这与自己的利益休戚相关。 2签证的常识 跟很多事情一样,签证也有自己的一些常识。比如一些国家规定,对参加过某些党派组织的外国人,优先或不发给移民入境签证;或者对经济担保能力提出严格要求;或者禁止某些疾病人士入境,等等。1996年,上海同济大学的周某报考美国洛杉叽大学,托福成绩648分,他以为必签无疑,可送完材料和申请,一等再等,结果五个月通知未办成签证,美方不准周某入境。周某托外交部一位亲戚帮忙,小搞清是周某填的"健康状况"不妥。周某由此受了小小牵连。后将此栏重填,很快办好了签证。 另外,不少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手续『操』办时弄的焦头烂额,主要是一个经济担保问题,越是发达国家,越是看钱行事,你没有钱到人家国家去学什么习,莫非是去避难?通常,弄一张外国大学的"邀请函"易于反掌,而弄到经济担保证可得费很多周折,要么求亲问友,要么掏父母老本,从海外弄个空头帐户不大可能。不然,那么多托福分数不低的人们因为没钱就走不出国门,只好望洋兴叹,还不是一个"钱"字。 北京某公司小丁,男朋友在美三年了,一直想出去,都没成功。每每看见她行『色』匆匆,即在单位忙的不亦乐乎,还兼了一份并不轻松的活。究其缘故,原来是苦心攒钱,好攒够在中国还是普通人家天文数字的出国担保金。小丁男友虽然在那边也打工挣票子,无奈要维持学业和生活,对小丁鞭长莫及,因此,这边鸳鸯单飞只为挣钱忙了。小丁一个劲地盼望快点挣够钱,歇个半年,拼命学好英语,然后波音747飞或飞,终于来到那人身边,一对鸳鸯能成双。 3签证的注意事项 出国留学一般有规定的几个程序:写申请书;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填完《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然后交验单位证明以及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比如公费留学有国家教委指定下属机前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信;另外交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征5张,不得将穿制服的照片交过来。这些程序未许可,不得省略。千万不能搞非法移民,弄的出国留学不成,还受刑事处分,偷鸡不得反蚀把米。例如在海淀走读大学自费的92级河南籍学生张某,觉得读完自费弄的文凭没什么用,想考托出国寻求发展的机会,也好给家里人一个说法。他为让自己到北京有点身份,此前办了个假身份证,将自己农村户口弄了个他姐姐家的城镇居民,结果去签证时,被调查出来,虽然托福分数很高,却未能出境,整整耽误了一年青春。你说冤不冤。因此,申请出国过程千万别提供假身份证、户口簿等,别弄虚作假,否则,即使骗得了出国护照出去了也会被吊销,落得个遣送回国,真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出国人员更不能伪造入境国大学的证明材料,申领出国护照;或者偷渡外逃,做不法分子;和境外偷渡集团"蛇头"相勾结,组织人员外逃,如此跳国门的方式违法,同时,丧失国格,是可耻行为。 一定要记住,祖国和人民是关心和爱护想出国留学的有志青年的,要相信党和『政府』,珍惜机会,懂得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国家规定,因私出境申请必须在30天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除指定地区的60天限额外,不许积压不办,不许久拖不决。对时间紧迫的特殊申请,要采取急事急办,随时审批的办法,尽可能不影响公民的紧急出境。公民有权进行查询或提出申诉,得不到答复或对审批结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级单位再申诉。同时,也必须遵守义务,例如不得持无效出境证件出境,不得持用他人出境证件出境,不得伪造或者涂改别人出境证件,有未了结民事案件者不能出境,欲叛国者不能出境。总之,1985年11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级其后来颁布的《细则》十分详细,是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最好参考『性』法规。 不过,在合法条件下,为了使事情办的顺利点,适当的走点关系,有必要,也是令人理解的事。 三、领取护照后需办理的手续: 1出国前应办理的手续 领取护照后,申请人还需办理下述手续: (1)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2)获得签证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敬署或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短期出国人员户口登记手续; (3)持"b"类出境卡或"白『色』"出境卡的人员,须换领"a"类出境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须在出国前到卫生检疫所进行健康检查,出国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仅须注『射』霍『乱』、黄热预防针,关领取卫生检疫局出具的相应证书。 (5)购买去前往国的国际机、船、车票; (6)从边防口岸出境。 2换出境卡 (1)换领"境登记卡"范围: 1变更前往国家的; 2变更出境事由的; 3持黄『色』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 4持白『色』出境登记卡的。 (2)换领"出境登记卡"手续: 11996年12月1日前签发的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需变更前往国家或出境事由的,凭签证换领出境登记卡。由其他事由变更为定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和已注销户口的证明;由其他事由变更为留学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须提交市教委"自费留学审核证明"。其他变更无须提交证明材料。 领取护照后未获得前往国签证要求变更前往国家和出境事由的,须提交相应的国外证明。 21996年12月1日后签发的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需变更前往国家的,凭签证换领出境登记卡。由"短期出境"变更为"定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和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领取护照后未获得前往国签证要求变更前往国家的,须提交相应的国外证明。 3持一次出境有效护照的,不能换领出境登记卡。 3护照延期 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 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1992年8月前签发的上版护照一般不再延期。 出国旅游团队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不再延期。 4换发护照 (1)换发护照的范围: 护照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已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再延期的; 2签证页用完的; 3变更护照项目的; 4非故意损坏,不能再使用的; 5其他经出入境管理机关认可的特殊情形的。 (2)换发护照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出入境人员卡片》等。 2在申请表上,贴上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半身二寸照片,另交3张照片。 3交验身份证、职称证明等。 5出境前遗失护照的补发 (1)补发护照的范围: 遗失的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补发。 (2)补发护照的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出入境卡片等。 2在申请表上贴上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半身二寸照片、另交3张照片。 3提交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4提交市一级报纸登载的关于护照遗失作废的声明。 6华侨遗失护照的补发 定居国外的华侨回国探亲、旅游、经商时遗失护照,应及时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因私出国接待室申请补发出境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发给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待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7国外遗失护照的补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我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经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可予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四节异国他乡的日子 当你在机场和亲人依依叙别,当你和父母、恋人说最后一声"珍重",当你在航梯最后一次挥手,你离开了黄土地,你飞向了太平洋彼岸。此时此刻,你对未来定会充满种种美好遐想,幻想你去的地方如何美丽,那儿是乐土,那儿有自由,一切新鲜,一切活泼。你对人生写满美妙设计,你对旅途饱含憧憬。你以为一种是开心乐园,欢快的歌声飘呀飘。在你身边除却烦恼二字。你错了,一切并不如此。假如你好运,可嗵只有小麻烦;假如你霉气,一切难说了,保不准命运之神让你做了异国他乡的屈死鬼魂…… 一、出国路途并不太平 陈静是通过公费出国的,办好签证,坐上飞机,心花怒放的不知方向了。马上就可以体验一下自己是"老外"的情景,让她激动,又让她慌张。到香港转机,没问题,有粤语和汉语的功底,她还到机场超市兜了一圈,然后心情不错登上班机。她将要到法国,中途在瑞典挪威停机,这下麻烦了,人简直换了,原来的机灵全跑了,签证时差一点走出机场,弄的一场虚惊。她听不懂别人说什么,这儿没法语和汉语翻译,只好一点一点比划。耳膜震『荡』,头脑昏昏,竟搞不清要换航班了。后来好不容易碰到一个来接人的中国留学生,总算坐上了飞机,已离起飞时间几分钟了。真险哪,几乎要在机场过夜。等大包小包东西放好,坐下来,委屈的泪水涮涮而下,出国并不像想的那么美,怪不得人家都说"在家千日好,出外时时难。"幸亏她只受了一点委屈而已,此后并无什么事情,这只是没什么思想准备造成的,还算幸运。 陈静还算有惊无险,而有些人就没这么幸这了。 江艳是天津人,她的老公在美拿到了博士学位,还找了一份比较称心的工作。两人经常鸿雁传书。在江艳心中,美国是天堂,那里有世界上最好的一切。老公给她办好了美国自费上学的证明,她差一点没兴罟的神经绷住,有几天都被妈唤作"小神经"!江艳很快办好了出国手续,于是整理行囊,登上了赴美的飞机。这一去便黄鹤不返了,美国这个天堂将多一只红蜻蜓。江艳一路想呀想。一定要扎根美国,混的有模有样,凭华侨身份回大陆探亲,那才叫风光呢。她随欢呼人群挤下飞机,几乎眩晕了。梦中的乐土,终于来临,她赶紧往查票口走去,然后来到机场出口,却没见到老公身影。本来,两个约好在机场出口不见不散的,江艳却来了精神。她估『摸』老公还未下班,何不凭他给地址去找他,给他一个惊喜。她正在犹豫,两个『毛』头小伙子走近她:"小姐,到哪儿去?" "到xx街xx号。"她说。 "行,跟我们上车。"两个『毛』头小伙子热情地替她将大包小包的行李放进了后仓,然后待她一进去车就死死关紧了车厢。 结果是,那两人兜了几圈套出江艳是刚来美的,立即充满歹意,将她带到一个僻处。当美国警察局在她老公寻人启事不成报案后找到她时,她真的神经了,正踯躅街头,蓬头垢面,嘴里喃喃而语"我真傻,真傻,为什么我那么相信……",仿佛六十年前鲁讯写的小说里主人公祥林嫂,秀丽的脸孔已然不见,只剩眼珠能动一动,知道是个活人! 美国等西方国家并非天堂,有财富,也有暴力,有繁华,也有阴暗和龌龊。美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里充斥着枪杀、盗窃、吸毒、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连富翁们都过的不踏实,何况一般人,更何况人生地不熟的外国人。他们当中就有一部分人利用机场、火车站,对那些不熟悉外国情况的人进行犯罪行为,小至讹诈,大至枪杀。所以,许多华人与国内去游玩朋友亲人约定,在什么地方等,千万别和旁人套近乎,并且不见不散。退而求其次,找机场工作人员帮一帮,也不可与陌生人搭话。这样,即使晚一点团聚,平安最重要。 2异乡非是故乡 出门在外,小心谨慎最好。想一想,远离家乡即便外边再好,还有一个熟悉过程。不管碰到什么事,多合计合计,就少了上当受骗的机会。 例如浙江温州的朱某,他是在美国姑父的帮助下来自费留学。他从洛杉矶下了飞机,走到机场出口,立刻碰到一个美国中年汉子,说他来接人,和朱某聊了一会儿,便哦哦地说可能是接朱某,还将要接的人的模样大致说了一遍,很与朱某差不离。这样套下去,朱某差一点跟他出去上了车。"是呀,你姑父说他忙,让我来接的……"刚要走的这当口,朱某瞥见了姑父和姑母的焦急而又熟悉的面孔,赶紧喊了一声,再一回头,中年汉子已和几个年轻人匆匆而光。真险!朱某如果不犹豫了一会儿,他姑父姑母如果不正好赶来了,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异国之途很风光,可一路上留心才对。总之,出国留学的同胞们一切就绪,登上那即将跨入异国他乡的飞机,情绪是很亢奋的,精神又是容易松懈的。在他们印象中,总是听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却很少想到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如小朱,很难讲他与那个中年汉子的搭讪不是导致事情发展下去的错误行为,一开始就留心,不给犯罪分子以乘机的缝隙,一切便在开始就结束了。一般来讲,一位陌生人来和素不相识的外国人热情套近乎,不是居心不良,恐怕的就是有病了。 比如到日本留学的孔威,他从东京机场出来,就被一个中国同胞盯上,故作关心地递他饮料喝,并且山南海北套近乎。从卫生间出来,假装『迷』糊和那人攀谈时,那人以为得手拿着小孔行李包想一走了之,忽然几个人奔过来,一把将此人扭住,将他送进了拘留所。原来小孔早有准备,进卫生间不过是乘机给亲友打了下手机告诉情况,一下子让那人措手不及,吃了闭门羹。过后,小孔被校方当众表扬,小孔发言说:"对犯罪分子光躲避不是长远之计,和他们直接斗争才最打击他们。"但愿出国留学的同胞多多学习小孔。当然,在陷阱面前,我们不仅要警觉,同时更要明智,像小孔,他正好有亲友赶过来,而那个犯罪分子也恰好只一个人,没什么团伙,假如敌众我寡,还是《孙子兵法》上所言,"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异国之途,鲜花开放,荆棘暗藏。这里有机会等你把握,同时也有陷阱。我们相信人类的善良本『性』,但随时随地都要将危险预防。擦亮眼睛,赶走阴云,让我们时时有一份温馨的心情。 必须说明,出国旅途中很多问题是自己造成的,例如粗心,好奇,甚至违反人之常规。我们面对错误,要尽力改正,多君子风范,少小人肚肠,不压抑自己,不怨天尤人。旅途中有真正的困难,找乘力员,找乘管,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对生活多一份积极态度,用信心和技巧提防陷阱。 第五节勤工之途不平坦 算了,别叫勤工俭学,干脆就是打工的,与国内外地农民工一样,他们也是别人眼里陌生的淘金者。谁者放下了脸面,收起了知识分子的矜持。擦盘子,洗车,剪发,甚至从太平间里背死尸……只要能挣到钱,都干,为了生存,谁能想那么多呢!举目无亲,又受歧视,没有钱,饿死没人问津,谁的脑子不紧绷一根弦。不要想什么海阔天空,不要想那什么遥远从前。只有眼前的一切,等你挣扎,拼那一份关系吃饭的钱。这里根本不是国人想象那般,不是你挑拣工作,不是大量的活儿等你去干,而是失业率高,消费水平更高,你失业了意味着前面是万丈深渊。例如在法国巴黎,光流浪汉就超过7000多人。夏天阳光灿烂的时候,几百个地铁车站,废弃的地下通道和无名的洞窟走出来他们,一群无业游民、醉汉、大麻客、光头帮、画家,有人说是巴黎的累赘,有人说是巴黎的景观。发达国家,在经济的高速动转的滑轮下,稍不留心,就可能被轧到里面,爬也爬不出来,仿佛别人和自己是两种动物。这就是竞争的残酷,文明的负面。 我们先来看看混得好的。留学法国的艾明最早一边打工一边自费学绘画和雕塑。没洗过什么碗,印象中只觉得是件容易事。现在他明白了,一天十二个小时,不停地洗和擦,难怪巴黎的中国打工者将洗碗取了别致名字--玩飞碟,把一堆堆狼藉的盘子接过来,洗干净飞快送出去,不能慢又必须干净。"玩"字是辛酸的嘲讽,再说一双要成艺术家的那双手呀,真糟践了。可活下去才是天大事,好歹一月挣三千来法郎,餐馆老板破例免费提供厨房顶楼一间六平米小屋,可以每天弄三四小时雕塑,弄他的画作。毕竟巴黎就是艺术,离巴黎近就是艺术的缘份,只能这么安慰,只能这么硬挺。每天,他扶楼梯把手一步一步挪到那间小屋,上好第二天早晨规定起床的闹钟时刻发条,对墙上自己贴的"艺术"两个大字直发楞:这儿是艺术的发源地吗? 一次,他好不容易找出休息的空子,便到巴黎圣母院去放一放风,换换脑子。嘿,回去后他就炒了老板鱿鱼。艾明看到巴黎圣母院旁边许多绘画的人在给别人画肖像挣钱,一张画一百五十法郎,一天画一二十张就是三千来法郎,多轻松。艾明自信那些人画技并不比自己强。随后,他加入了画肖像的行列,以画养画,不时雕点小艺品,以雕塑养雕塑。真亏了他聪明,现在不仅有一套住房,还有一间属于自己的高大宽敞的创作室了。他手舞足蹈地请了十几个朋友大吃大喝了一个晚上,为他的跳槽这一精明选择庆幸。 是啊,国外好,可你得靠自己发掘自己的金子,只有懂得以自己之长立足于世界的人,他才能站立起来,走到成功的那一天。我们不能埋怨艾明对原来老板无情,该炒老板不能不狠心,你必须找一个能实现最大价值的路标,不然,一生就会埋没,谁来同情?在外国,靠谁给廉价的同情,除非你是站着的人,否则,没有人送你黄金! 湖南的王某是上海同济大学船舶系的,他留学荷兰,到了阿姆斯特丹。最早打工干的是剪发。他在大学当学生会『主席』,练过剪发这一行,并在学雷锋活动中『露』一手获过奖。不过,剪发不挣钱,又辛苦,还脏。后业,他在招聘启事上老看到有大厨一栏,赶紧给国内写信花了六千块钱买了个二级厨师证,便开始打算进入烹饪这一行。你千万别奇怪,这种由国内出口的证件在欧洲也有人信,而且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不少一边炒菜当厨师,一边出国留学的中国人。也不要担心他们这些在国内连踩死一只蚂蚁都害怕的白面书生,人急到一定份上干什么都行。再说,如果你学会炒几个这常菜,掌握了咸淡,会大量的倒味精、加糖,什么菜做不成?何况杂工把各种配料切好,大厨把油锅一开,『色』香味都往一块儿炸,外国人没见过,还不开了眼睛?话要说回来,没几下子也会失手。毕竟中国菜不全是花架子,还有过硬的真东西,像清蒸活鱼,清蒸龙虾,火候的学问是要十分老道的。 王某到底是买来的二级厨师证,干了十来天狐狸尾巴『露』了出来。有一次,他活生生把一条清蒸鱼弄了个稀巴烂,原来蒸过头了。荷兰人吃海鲜极其精明,不像吃古老肉溜肥肠什么的,哄不住,王某被老板叫到了办公室。 "你不是中国的二级厨师吗?" "对,地道二级厨师证,一点不假!"这鲜红证书就在他口袋里,一个大地方烹饪学校的钢印,绝不是假冒产品。 "那蒸一条活鱼要几分钟?" "得看看鱼的大小,一般在五分钟左右。"王强够精的,他看过不少烹饪方面的书籍,都是现抓过来的。"今天的火不好,不信,你去看看,清蒸的关键是大火,旺火,总不能让人吃生的。"王强狡辩道,还想碰碰运气。 不过,他还是被炒了鱿鱼。他自己也知道自己该炒,虽然他知道清蒸鱼没有蒸过了头,可从未干过,总怕蒸不好,反而蒸烂了。再说,他谎话也没编好,阿姆斯特丹没有炉子不来火的时候。 不过,在国外的大城市,有一张厨师证,挣钱并不是困难的事。王强被炒了鱿鱼的第二天就找到了另一家餐馆。他把那张有点令自己脸红的二级厨师证拿出来,立即摆平了。当然,他吸取了教训,上班在餐馆做,下班去宿舍练,不熟悉的一些菜自己先做一遍,请一些朋友"试吃,"加上湖南人的精明,在古老肉上洒上葱花,阳春面里加几滴芝麻油,白萝卜胡萝卜刻几朵四不像的小花, 大为赏识,连忙在店门口贴出海报进行宣传。"想几个小点子还不容易,不过你得慢慢来,隔一段时间出一个花招,老板才会觉得离不开你,赶紧给你加薪水!" 那一回,他又建议老板,给每位顾客送一小碟小葱拌豆腐,再贴海报,五个荷兰币的本钱,谁不喜欢占小便宜,何况吃遍整个阿姆斯特丹的各餐馆,什么烤鸭、烧鹅、『乳』猪全有,就没有小葱拌豆腐。 顾客之间走动挺快。加上其它餐馆跟踪,这边生意就渐渐轰动了。便有不少老板私访暗查,一来换口味,二来看行情。自家几道菜都早腻了,转一转,学点经验。 炒了王某鱿鱼的老板正在吃小葱拌豆腐,王某又端过去一碟,"老板,请多关照。"他俩相视一眼,然后拍拍对方,都乐了。看来,打工有时也得"骗一骗",只不过得有经验。像王某,一步一个脚印磨出来了。上帝肯定把微笑送给受挫折而不气馁的人们,那是让你站起来。如王某这般的冒牌厨师在国外比比皆是,不过,经过三五年的锻炼,一般来说都会有所成功,至少会变成名副其实的厨师。当然,一旦留学归来,这一段过程就成为光荣和令人回味无究的历史了。 事实上,每一个人的起步都是笨拙的,只有用敬业和勤奋为自己塑像,才会走出窘况。勤工俭学之路并不平坦,甚至崎岖不平,没有正视困难的决心和一往无前的精神根本不行。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关键时刻,机智战胜愚蠢,勇敢打败怯懦,才会分享胜利的喜悦。 天上不可能掉下馅饼,不要空想,要真枪实弹干,锤炼自己曙光在前。 勤工俭学这条路上,上帝只助自助之人,这是真的,一点不假的话。 朱某是1988年樱花季切来日本自费念书的。他来的并不容易。一个朋友从一个朋友的朋友那里弄到一份日本东京某日文补习学校入学通知,又找了一个学日文的小兄弟到日本驻沪领事馆确认,开始办手续。学费、中间人的好处费,外加在淮海路黑市上换日元被人蒙的七八千元人民币,他背了三万块的债来到东京。刚到东京,要不是碰到一个好心肠的留学生,差一点『露』宿街头丢了命。他和这个同样是自费的留学生结拜成兄弟。说好:"苟富贵,勿相忘,"一个榻榻米两人挤,一口饭一块儿吃,然后是东京街头掉了魂的转悠几天找工作,一无所获。不能说日本人不友好,只是人就不正眼瞅咱。他们加紧客气地点头哈腰,心里认为是在打发一个叫花子。好不容易找到一家餐馆端盘子,一天十五个钟头,根本没时间学习,不过还得干,要不怎么吃饭,第一次领到工资交完房租口袋剩不了几个子儿,赶紧请那哥们一块儿实实在在吃了一顿东京的羊肉烩面。干完三个月,是老板答应加薪的日子,却被炒了鱿鱼。 怎么办?两人躺在屋里,大眼瞪小眼。就去驮死尸,管它丢人现眼。就这样,两个人驮了五年尸,双双把学业念完。朱某不仅将全家的债还清,还存一笔款。他现在任职某大学讲师,想起这一段经历,辛酸滋味怆然……一切都没虚假,活生耐,成功的大门前,你得寻找敲门砖。 当我们处在异国他乡时,即使你纵有三头六臂,也难抵别人本地势力。有时,你明知山有虎,还得偏向虎山行。像朱某,第一个老板让他拼死拼活干了三个月端盘子的活,并说好加工资,到了那一天,他又被炒了,这到哪儿讲道理呢? 入世带来的…… 第4章 警惕国际商业间谍 商业间谍是指以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非法窃取别国商业对手的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间谍作为各国间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秘密武器,古已有之。古代的亚述帝国、波斯帝国都豢养大批间谍,对国外刺挥情报。中国春秋时代,各国也互相派遣间谍,刺探对方生产工艺和制造兵器技术。及至近、现代,间谍更在各国间激烈的政治、经济及军事角逐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冷战时期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谍影重重,东西方之间在秘密战线上的斗争从来没有间断过。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实力对一国的安全显得空前重要,各国纷纷把经济情报的搜集作为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经济情报成为各国间谍猎取的首要目标,商业间谍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已内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第一节商业间谍、无处不在 一、商业间谍的类型 按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法,商业间谍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腐蚀交易型。拉拢腐蚀涉密人员是商业间谍的惯用犯罪手法。情报组织常利用别国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出国之机,用金钱美『色』加以收买,将其发展为情报人员,令其提供本国的经济情报。以往,情报组织采用这种手法发展成员时,往往以"要挟"方式对待"猎物",如预先设置陷阱,抓住涉密人员收受贿赂,贪婪美『色』的把柄,以将其丑闻曝光相要挟,迫其就范。而近年来,其腐蚀涉密人员的方式却变得更加隐蔽,谍报组织常通过各种渠道『摸』清"猎物"的情况,包括其经历、『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经济收入、甚至个人隐私,然后针对其弱点,诱其上钩,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在不伤及自尊的情况下,逐步陷入圈套。一旦时机成熟,就令其提供情报。 (2)高科技窃取型。为了使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商业间谍越来越多地将尖端科技用于窃取情报,如无线电技术、激光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都广泛地应用于商业间谍活动。以这些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间谍手段主要有窃听、密拍、窥视等。由于应用了现代化科技最新成果,间谍设备的『性』能、效果较佳,极大地弥补了间谍人员直接窃取情报的局限,间谍人员不能涉足之处,利用间谍设备往往能轻易达到目的。高新技术在间谍领域的运用,使商业间谍犯罪更加猖獗,大有无孔不入之势。 (3)寻机套取型。为了套取别国的商业秘密,商业间谍常制造各种机会,以合法经济、技术交流为掩护,进行间谍活动。常见的手段有: 合用研究。以同别国专家进行合作研究为名,由商业间谍冒充研究人员从别国专家处套取情报,甚至诱使别国专家叛逃到本国。 科技交流。利用和外国进行科技交流之机,派间谍以专家身份前往别国,伺机窃取有关情报。 技术转让。通过进口别国先进技术设备,套取先进技术。 商业往来。利用派遣到别国参观、访问、经商的学者、商人刺探别国的商业秘密。 这些以合法途径为掩护的商业间谍手法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别国保密工作存在的漏洞。 (4)媒体搜集型。有国际情报专家认为,最公开的报刊往往隐含着最秘密的情报。哪怕是平淡无奇的新闻,在情报专家的眼里也有极高的价值。一些情报机构不但重视使用秘密手段窃取情报,更注意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从中搜集经济情报。 以上仅列举了几中主要商业间谍的类型,但并不能涵盖所有商业间谍犯罪,这类犯罪正变得更加隐蔽,并呈现出新的形式,如越来越多的商业间谍正把目光投向垃圾箱。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往往被当作垃圾丢弃,如残缺的内部备忘录、电脑资料、打印顾客名单所用复写纸及其他文件。商业间谍于是通过"拾垃极"的方式,轻易地窃取经济情报。 二、商业间谍,正盯着中国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生活一直处于与世界经济相隔绝的状态,商业间谍的渗透还并不突出。但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敞开,伴随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商业间谍也源源潜入我国。当前,国外商业间谍正加紧向我国渗透,对我国科技经济情报的搜集比过去更为活跃。国外情报机构把我国作为情报工作的重点,这些机构先进的广播监听昼夜监听和收录中央及省、市电台的广播节目,并随时整理,制成卡片,分类归档。还有些国家的情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内储存了一大批中国"关系人",将其按照职业、政治态度进行分类,从中确定哪些是一般官员,哪些是可以建立情报关系者。一旦需要搜集相关情报就打电话、发请柬,邀请其赴宴,从餐桌上即可获取情报。西方某大国的情报机构利用中国人赴该国考察、学习、探亲者日益增多的时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公开策反,广告称"希望能与曾投入保安工作或被派到我国从事情报工作的人员接洽,特别欢迎有关于中国国家安全信息的人来与我们联系。"但令人忧虑的是,保密意识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十分淡薄,保密工作远未能尽如人意,大量泄密事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综观商业间谍针对我国开展的窃密活动,以下几个方面的经济情报正成为商业间谍猎取的主要目标: 传统工艺制品的生产技术。我国是一个历史修久的文明古国,我国人民以其勤劳、智慧创造了许多传统工艺制品,这些产品工艺精湛,制作精细,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这类制品也广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是我国外贸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多数传统工艺制品的制作技术及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和独特,千百年来,一直是"不传之秘"。但近年来,这类产品生产技术和工决窍却屡遭窃密,如驰名中外的景泰蓝、宣纸的技术秘密就被日本商人盗走。这些技术秘密的丢失,已使我国传统工艺制品丧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高技术。虽然目前我国科技总体水平还较落后,但某些领域的科技水平仍居于领先地位。近年来,商业间谍通过腐蚀拉扰我国科技人员,寻机套取等手段,把黑手伸向这些领域,不少先进技术被盗往国外,并被抢先申请专利。令人痛心的是,相当一部分先进技术的被盗是由于保密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某化学助剂厂以其生产的胱氨酸在世界上享有盛誉,该厂数次接待外商来访参观,每次均有专人陪同介绍胱氨酸的生产工艺、设备、计划、产量等情况。外商在车间拍照、录像、观看工艺流程,获取了生产胱氨酸技术的核心秘密,然后在同该厂的贸易谈判中大幅压价,该厂一时损失惨重。 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信息。某些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信息是国家的重要秘密,如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详情、酝酿中的重大经济决策策等,这些信息和资料一旦汇密,就可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置于被动地位,甚至为某些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所利用。如某外商来我国洽出售钢材事宜,我方人员无意中透『露』今后几年我国将大量进口钢材,结果该外商借故中止谈判,串通几国钢铁厂商,猛抬钢铁价格,使我国蒙受重大损失。 三、如何对付商业间谍 分析我国泄密事件频发的原因,除了商业间谍有意加强对我国的渗透之外,有关人员保密意识谈薄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保密观念不强,保密工作不力,商业间谍便乘虚而入。某国驻华大使离任前曾公开宣称:"现在是我们在贵国进行情报活动的黄金时代。"从当前发生的泄密事伯来看,因保密意识淡薄导致泄密主要有以下同种情形: 一是丢失密件。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密件『乱』扔『乱』放,随着携带外出,托付他人,致使密件丢失、被盗。据统计,这种类型的泄密事件占所有泄密事件的50%以上。 二是将商业秘密"赠送"外方。这在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中方因成交心切,对外方的不合理要求也轻易允诺,允许其参观工厂车间,拍照、录像,介绍工艺流程,甚至赠送尖端产品的样品,有的还在出国考察时,携带科研成果出国。 三是媒体泄密。有的报刊、广播节目将科研成果的细节随意披『露』,将秘密经济资料和信息任意公布。 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保密意识淡薄,汇密渠道过多的状况,应着手强化保密观念和完善保密制度,以遏制商业间谍向我国渗透。 首先,应加强保密教育,强化保密观念。保密教育应面向全民。保密意识的培养,应从青少年做起。除了保密法规的宣传以外,还可辅以典型案例的宣传。另外,有必要澄清关于保密工作的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不需要保密。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我国科技总体水平还比不上发达国家,但在某些领域我国则居于世界先进行列,如农业科技、航天技术等就是如此。这些领域也正是商业间谍瞄准的主要目标,当然应列为保密工作的重点。即便是落后领域,也不应放松戒备,如果将其轻易示人,无疑会暴『露』我们的弱点,容易为竞争对手及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从而使我们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有人认为,既然对外开放就不必再保密。这种观点仅看到二者对立的一面,却忽视了保密是实行对外开放,促进经济交流的重要保障。因为只有保有先进技术等商业秘密,才有与别国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资本。否则,对外开放就会变成单向输出,而无力引进资金和技术。 其次,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调整保密范围及密级,切实落实保密措施。当前,保密工作存在前保密范围过宽和密级过高的问题。这非但不能加强保密工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密效果。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过多、过高的保密要求分散了精力,使保密工作疲于应付,不少保密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冲淡了对真正重要的商业秘密的管理;二是秘密泛滥反而冲淡了人们的保密意识,把许多不该定为秘密的,规定为秘密,使人对秘密产生反感,并容易丧失戒备。三是保密范围定得过宽影响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应对旧有的要求过宽、过高的保密规范进行调整,适当收缩保密工作战线,集中精力,切实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确保核心秘密的安全。 第二节认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外延较宽,既包括国内商业贿赂,也包括跨国商业贿赂。本节探讨的仅限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犯罪,即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国公民或法人为使外国官员为自己谋取利益,而给予其金钱或其他报酬的犯罪行为。商业贿赂是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而产生的,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商业贿赂成为其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在美国,五百家大公司均承认曾向外国官员支付过贿赂。同时,商业贿赂还助长一些国家政坛的腐现象。这类犯罪问题正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商业贿赂的起因 (1)商业道德的滑坡地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世界,国际经济竞争空前激烈。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某些跨国公司便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以贿赂外国官员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在这一点上国内商业贿赂和跨国商业贿赂是一致的。许多公司在国外行贿的决定是公司的最高领导经密谋作出的有的公司的领导虽未直接授意其职员贿赂外国官员,但却对下属的行贿做法利润率等任务指标,而不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实际自身的盈利,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却不加质疑。为使公司及受贿官员免受司法机关追诉,行贿的方式较为隐蔽,连支付贿赂款项的渠道也经过严密伪装,"秘密佣金"往往通过设在外国的子公司、假公司及代销商支付,而真正的行贿人则隐藏于幕后。 (2)国家对国际经贸的干预是商业贿赂的外部诱因。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及社会经济利益,各国均对对外经济交往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如征收关税,实行进出口配额制,许可证制度等。这些管制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某些跨国公司获取其预期利润。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某些公司便通过行贿来打通"关节"。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为振兴本国经济,大量吸引外国投资,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维护本国利益,又不得不对在其境内投资的跨国公司进行一定限制,甚至采取国有化等极端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被迫向东道国官员支付"秘密佣金",以图摆脱困境。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国家也往往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跨国公司为打入这些领域,参与竞争,也会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对对外经济贸易的管制属一国内政,本无可厚非,但这事实上却诱使跨国公司腐蚀主管官员,这样一来便滋生了商业贿赂。 另外,一些国家政坛腐败,投资环境恶劣,也是商业贿赂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民主政治尚未健全的发中国家,朝令夕改,贿赂风行,『政府』官员勾结不法外商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更为严生。 二、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 (1)商业贿赂诱发『政府』官员腐败,导致政坛动『荡』。跨国公司为谋取巨额利润而行贿的对象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官员),有时还涉及『政府』下级职员、正府所属公司的职员、『政府』职位候选人,与政治有关的亲闻媒体及其代理人、顾问等,几乎是无孔不入。其行贿的方式也花样选出,想尽办示投其所好,如提供免费娱乐和消费,以借款为名行贿赂之实,以高价收购受贿人财产或以低价卖给受贿人财产,为其子女提供学费向受贿人资助的慈善机构损款等。有的官员就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权力与行贿人达成各种交易,而损害的当然是国家。腐败官员出卖国家利益的行径一旦败『露』则激起民众的义愤,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危及政权稳定。因对商业贿赂的检控而引发的政权更迭不乏其例,如著名的洛克希德贿赂案就使日本田中内阁倒台。与各国『政府』对官员腐败的严厉惩治相对照,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的打击则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后者尤为令人关注。 (2)商业贿赂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间的友好关系。跨国公司资本庞大,实力雄厚,代表着一国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有时甚至超出经济领域波及政治领域,其在国外的经营对国际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商业贿赂对国际关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象征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地位,其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往往被该国视为公司所属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和政治侵犯,从而严重伤害该国民众的民族感情,激起对公司所属国家的仇视。加之征办腐败官员所导致的政坛动『荡』,两国关系将受到难以弥合的严重损害。洛克希德贿赂案就曾一度使日美关系陷入低谷。 (3)商业贿赂损害公司自的信誉,阻碍公平竞争。以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本身就是不诚实的表现。为了掩盖行贿事实,跨国公司不得不以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对『政府』和投资者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些做法同时又违反了税法及外汇管理法等法规。公司弄虚作假的行径无疑会损害公司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司的不信任。同时,跨国公司在国外行贿时所感染的不诚实作风,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其国内业务,从而降低公司的道德水准,为其日后的发展埋下重在隐患。另外,跨国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所获取优势会将诚实守法的企业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境地,从而损害公平竞争,妨害国际经贸秩序。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对『政府』的廉洁公正、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及商业道德都将造成严重损害。对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打击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三、如何有效防止商业贿赂 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和防范涉及跨国公司本身、其国籍国和业务所在国以及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协调行动才取得较佳成效。 (1)加强跨国公司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某些贿赂行为不是公司上层决策实施的,而是公司业务人员及公支机构为完成公司部署的任务,面私自采取的做法。对此,公司必须明确其经营原则:遵守业务所在国法律,不得对『政府』官员进行非法支付,必须保存清晰、完整和公开的国外交易帐目。同时,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另外,公司业务所在国『政府』及其本国『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其贿赂『政府』官员。 (2)跨国公司所属国应制定法律对商业贿赂予以打击。尽管各国弄法都规定有贿赂罪,但对于跨国公司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问题几站均未涉及。国内法方面,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美国,随着水门事件的曝光,政治道德问题引起了美国各界人士的空前关注。此后,被揭『露』出来的美国公司贿赂洪都拉斯、日本、荷兰等国『政府』官员事件在美国朝野产生了强烈震动,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国会决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予以惩治。1971年的《税收改革法》是这方面的最早立法。1977年的《关于外国贿赂行为法》规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公司可处一百万美元以下罚金,对公司负责人可处一万美元以下罚金及五年以下监禁。但上述法律的实施却激起一片反对之声,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这些法律阴碍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为外国公司的贿赂行为不受任何限制。迫于压力,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所谓"国外报酬审查程序"据此,在当地宫员敲诈勒索成风的国家,为与行贿的外国公司竞争,美国公司可支付少量"报酬"。但为与美国本国公司竞争而支付的报酬,在执行反贿赂法的国家支付的报酬,付给外国高级官员的巨额报酬,以及有行贿外国官员历史的美公司支付的报酬则不在允许之列。这实际上放宽了对国外非法支付的限制。可见,仅靠少数国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是不足以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的,这类犯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对此达成共识。 (3)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惩治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也是一种有效手段惩治贿赂外国官员犯罪的有痒国际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管制的加强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政府』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在其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行为的决议》中,把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需加以预防和惩治。199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部《关于贿赂的欧洲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务贿赂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非法支付的国际协定》对包括罪犯引渡及国际合作在内的打击非法支付犯罪问题作了至为详尽的规定,为日后有关法律规范奠定了重要基础。 入世带来的…… 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1) 信用卡是本世纪5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以凭证在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还可以向收卡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国外代理机构支取小额现金,然后由银行或有关机构定期向持卡人结算清偿。信用卡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确认,使用范围愈来愈广,1988年以来,我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都相继开办了信用卡业务。我国的信用卡虽然起步较晚,但推广和使用发展的速度很快,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外商来华投资、经商、旅游观光人数的不断增多,涉外信用卡的发展也极其迅速。80年代初,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办国外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经过几年的发展,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次发行了我国自己的信用卡。随后,北京、广东、上海、天津等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也发行了信用卡。1987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了"visa"和"mastercard"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使中国的信用卡开始走向世界。随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相继发行了本行信用卡,并且也都先后加入了国际信用卡组织。到1993年底,我国信用卡持卡人达400万人次,年交易额200多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的长城万事达国际卡已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开辟了数百个特约商户,交易额达200多万美元。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进行改革,把信用卡列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标志着我国信用卡在金融流通领域中已经占有重要位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存在着较大风险,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经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从一些发达国家来看,有不少犯罪集团已涉足信用卡诈骗活动,1997年,美、中、港及国际刑警组织在香港破获了一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件,犯罪集团使用的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伪造信用卡数目令人瞠目结舌。据粗略统计,美国每年因信用卡诈骗损失达5亿美元,日本每年损失达3亿美元。 信用卡在我国的各极推广和使用,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一样,避免不了一些诈骗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家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上一直采用的是"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要先在信用卡账户上储存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与国外比较通行的后付卡(即先办卡使用,后补足款项)比,已降低了风险,并且使用信用卡时还要出未本人身份证件。但是毕竟我国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商品交易中的信用关系也比较薄弱,因此对信用卡欺诈更应提高警惕。 第一节信用卡业务现状 信用卡的分数 信用卡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6种类型:(1)按发行机构分,可分为金融卡和非金融卡。金融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购物卡、转帐卡、提取卡和支票卡等。银行信用卡是目前世界上发行最广量最大的信用卡。因此,所提及的信用卡主要银行金融卡。非金融卡主要有商业机构发行的零售信用卡,由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服务业发行的娱乐旅游卡。譬如美国的运通卡就属于非金融卡。(2)按流通范围分,信用卡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国际卡可在全球通用。(3)按发卡对象分,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4)按持卡人所处的地位分,可分为主卡和附卡,主附卡作用相同,但主卡对附卡的使用负有补续责任。(5)按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分,可分金卡,银卡和普通卡。(6)按清偿方式分,可分为贷记卡和借用卡。国外信用卡一般由发卡银行提供消费信货,实行"先消费,后还款"。因此,称为货记卡。我国发行的信用卡都实行"先存款,后消费",称之为借记卡。 此外,从结算方式上来区分,也可以分为三大类:(1)后付卡。现在一般所说狭义的信用卡,多属于这类的后付卡。根据付款方式又可分为一次『性』付清卡、分期付卡和周转式卡。一次付清卡(charge card),也叫,"月清理卡",是每月一次结清,对允许延付期限范围内所提供的透支及消费,可免收手续费进行结算的信用卡。付期付卡(installment card)是将每次购贷、消费的价款加手续费的总款,按规定期限(例如10个月)平均分开,然后逐月偿付的方式,所以也叫"按月还本付息方式的信用卡"。周转式卡(revolving card)是发卡公司预先规定下授与信用的限额(例如每次消费最高为500元)和固定偿还额或信还率(如每次要偿还50元或5%),只要能够如期、如数偿还,就能够追加使用。但追加使用时的信用额是减去以前消费量的余额(如500-50=450),其信还额或偿还率不变,这样反复使用直到限额用尽还清为止的信用卡。(2)即付卡(debit card)一般地是指在购入商品的同时,便自动地从本人的户头上扣清款数的方式。但是,也有接近即时付款的超短期(2至5日)进行结算的。(3)前付卡(prepaid card)也叫"先存后用卡",这可以说是广义的信用卡。它是将预先存入的金额内容或使用价值的信息用磁『性』方法输入到卡片内,每次使用时通过终端机将所用的金额或使用价值扣减下来,到金额内容及使用价值用完后便失掉效用的信用卡。前付卡的应用范围极广在国外广泛地应用在各类百货公司、消费行业、公用事业、文娱事业等各方面,成为"电子通货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发行方式,有各单位自行发行和委托发行两大类别。自行发行是各单位直接向消费者发行和结算;委托发行是各单位委托信用卡发行公司代为办理发行及结果算手续的方式。 二、信用卡的作用和功能 从目前各国发行的信用卡来看,信用卡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和作用: 1转帐结算。转帐结算是信用卡最基本的功能。信用卡持有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可不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只需提交信用卡进行结算。信用卡的转帐结算功能使持卡人减少了携带现金的麻烦,也减少了现金在社会上的投放量和交易量,尤其是为改变传统的大宗现金交易提供了一个简便、安全的方法。 2消费信货。为了扩大信用卡的发售量,信用卡发行机构一般都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限度内进行善意透支,即在持卡人帐上缺少资金但又急需购买某项商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在一定限额内进行透支,先买下商品,以后再补足款项。这就等于是银行向持卡提供消费贷款。消费代款对于活跃商品市场,推动商品尽快进入消费领域,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 3自动存取款。由于信用卡本身可以储存密码和有关资料,因此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在电脑控制的自动柜员机上进行取款、存款以及查询等业务活动,使传统的银行储蓄取款业务更加简捷。 信用卡除有以上几项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外,不少银行和信用卡的发行公司还针对不同的用户,发行不同种类的信用卡。如在欧洲许多国家,信用卡还具有支票保障的功能,即为了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信用卡,由受票人验证以后再接受支票。这种信用卡对于减少滥发空头支票以及有关诈骗活动,起到一定预防作用。 此外,信用卡还有下列一些功能: 国际代功能。即持卡人在国外也可和在本国一样接受销售信用及信贷服务的功能。 运用资产的功能。即可以自动地运用信用卡定额中的余额部分,或将结算户头中余额的一部分拿出进行投资的功能。 保险功能。即持卡人可自动地投保一定的保险项目的功能(例如,用信用卡购买飞机票便自动地附带人身保险)。也有的信用卡发行部门,为了与其他信用卡区分,附带盗窃保险或交通事故保险等。 三、国外信用卡业务现状 当今世界,由于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取款等上述多项功能,应用范围极广,加上采用电子通讯技术,引进了电子计算机网络,简化了手续,节省了人力,结算简便、迅速等等因素,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世界各地的信用卡业务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各类信用卡也不断翻新,名目繁多。 目前,信用卡业务最为发达的两个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是信用卡的发源地,也是当代信用卡大国。据统计,到1990年6月美国发行的信用卡总数已超过10亿张,超过其他发行信用卡国家的总和。在美国合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比付现金更受欢迎,信用卡已成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化身。另外,美国的治安状况恶劣,夜晚单身一个人走在纽约街道上,不知什么时候就会从身后捅过来一把刀子或手枪,让你"hold up"(举起手来!),然后把口袋洗劫一空。在百货公司或超级商场购物付款时,不慎将提包放在一边,就会被小偷抓起拿跑了。所以出门尽量不带或少带现金,购物消费时尽量使用信用卡,这也成为一个促使信用卡在美国发达的一个社会因素。 美国的信用卡,起源于30年代开始使用的石油卡(oil card),后来一些大旅馆、百货商店也相继发行了信用卡。但是,这些信用卡都是为了促进销售本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而发行的都是所谓单一目的的信用卡。 进入60年代,信用卡在美国得到迅速推广,原因是商业银行也开始经营信用卡业务(1951年续约州的富兰克林国立银行最先发行了信用卡)。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银行首先在几个城市进行了试点,1955年在全加州开办起信用卡业务。接着又有几个州的银行先后在本地区内垄断了银行美州卡的经营权,并逐渐广到全国。同时,美国的四家大银行加州银行、克罗克公民国立银行、联合北加利福尼亚银行和威尔士 法哥银行联合起来,与加州的美国银行相对抗成立了银行信用卡协会,开始经营信用卡业务。不久又有很多银行加入了这个协会,使之发为全国『性』的联络网。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顺利,到1983年分期付款的信用余额已达到3,961亿美元(1983年来又进一步发展到6,670亿美元)。并且,这些信用卡消费的比重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6%。收此可见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渗透到美国的社会生活之中了。 日本信用卡业的发展分三个阶段,即分期付期开展信用卡业与美国信用卡联合走向国际化。日本信用卡系统可以分为日本独自的信用卡系统(jcb)及和美国各大信用卡公司穿『插』联全发展的信用卡系统。 日本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存在着付款制度,但是发行上似于现代信用卡『性』质的票据也叫联券的分期付款制,战后,它是和现在的日本信用贩卖(简称日本贩卖)公司的创业同步进行的。1951年6月,日本信贩公司开始推行联票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当时吸收了东京的几家大百货公司,为特约商号,以东京各厅及第一流大企业的职员为对象,发行了联券。最初的联券是由100元券及500元券配合起来的,共3,000元一份。其方法是和官厅及大企业合作,从职员中征集志愿参加者为"会员"发放会员证(纸制卡片),拿着会员证人所记录的印鉴,在特约的百货公司,可以不付手续费购买三期付款的商品。日本信贩的联券立刻受到消费大众的欢迎,后来增加了1000元券,增发了5000元一份,1万元一份的联券。联券的系统是,日本信贩公司收购在百货公司使用的联券,每月末发工资时间时向会员所属的单位或企业提出请求,在会员的工资中先为扣除交给日本信贩公司。各官厅和大企业情愿承担这一套烦琐的扣款手续,由此可见,当是实行这一制度十分必要。另外,这一时期的专业商店商会也通过各企业的工作岗位,发行了分期付款的票据。最早是京都的专业商店会带头发行,后来逐渐推广到日本全国。联肆和票据便是信用卡的萌芽。 1961年,三和银行与日本信贩公司合作设立了"日本信用社",即现在的jcb,这是日本最早的信用卡公司。继三和银行之后,三菱银行发行了钻石卡,住友银行设立了住友信用卡服务公司;东海银行发行了百万卡,1969年以富士银行为中心,由第一劝业、太阳神户、琦王及三菱等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卡,这样,日本的银行系信用卡,基本上就出齐了。 日本信用卡走向国际化,始于1967年jcb与美国运通卡合作发行的国际卡。后来,住友与美州银行开始合作,从事经营信用卡业务;1969年日本贩公司开始办理信用卡国际业务发行了国际dc卡。 但是,在日本掀起第一次国际信用卡高『潮』是在1977年4月,当时,住友卡和美国维萨国际合作发行了维萨卡。占据世界信用卡二分之一的维萨国际,通过了与住友信团合作打进了日本市场,当然也刺激了其他银行系信用卡。 为了与维萨和住友联合相对抗,三菱银行的钻石卡(d.c)、富士、太阳神户等银行的联合卡(u.c)以及东海银行的百万卡(m.c)于1980年12月与美国的另一个世界大信用卡集团万事达国际合作,发行了万事达卡。 维萨卡和万事达卡对其他各种信用卡都带来了冲击,现在,人们把信用卡的国际化已经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信用卡的国际化,更加大大地方便了日本人的生活需要,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日本人的生活方式,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了日本人的重要生活内容。到1989年末,日本全国发行的信用卡已经达到了1500亿张,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号信用卡大国。 我国的信用卡,虽然是在近几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的,但是也以较快的速度得到推广和使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外商来我国投资、经商、旅游不断增多,为了使外商在我国境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得到方便,在80年代初,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办国外信用卡业务的协议,信用卡开始进入我国。1981年,中国银行正式与国际上7家信用卡公司签订了代理信用卡业务协议。经过几年的发展,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次发行了我国自己的信用卡。随后,北京、广东、上海、天津、青岛等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也发行了信用卡,即所谓"长城卡"。1987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万事达"(mastercard)和"维萨"(visa)两家国际信用卡组织,使中国的信用卡走向世界。此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也相继发行了本银行的信用卡,并且也都先后加入了国际信用卡组织。除此之外,其他有关的机构也发行了各式各样的信用卡,如环球卡、凯帝立、白领丽人卡、白金卡等,使我国的信用卡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迅速发展起来。据初步统计,到1993年底,我国信用卡持卡人已接近400万人次,年交易额达200多亿人民币。中国银行的长城万事达国际卡已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开辟了数百万个特约商户,交易额达200多万美元。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进行改革,把信用卡列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纳入银行结算体系当中,形成以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卡为核心的所谓"三票一卡"的银行结算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信用卡在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和金融流通领域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位置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国际信用卡欺诈现状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大风险『性』。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进而造成经济损失。比如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审查不严,或者有不法分子伪造资信情况,欺骗发卡机构;持卡人违反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一些特约商户不严格按规定办理信用卡交易,甚至与持卡人勾结,共同欺骗发卡银行等等,都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使用情况看,有不少犯罪集团已涉足信用卡的诈骗活动,有一些犯罪集团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伪造信用卡,然后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骗钱、骗物,这是一种对信用卡正常业务危害较大的犯罪活动。此外,通过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别人的信用卡以后进行冒用,骗取财物的,也是一种较常见的犯罪方法。据粗略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美元,如美国每年损失5亿美元,日本每损失3亿美元。如何防范和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从信用卡的发行机构来讲,在不断扩大信用卡的发售量,不断开拓新的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必须对信用卡使用的各项制度及环节进行研究,加强对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的抵御能力。目前,有些较大的国际集团正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试用带有集成电路的信用卡,这种信用卡储存的密码和保密资料远多于现在通用的信用卡,使用程序不仅更加科学、方便、而且更加安全。由于这种信用卡储存了特殊的密码,使冒用成为不可能。因此,使盗窃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别人的信用卡失去意义。同时,大大增加了伪造这种信用卡的难度,即但出现伪造,经过特定装置也极易识别。这是从信用卡制作的本身对诈骗犯罪进行防范。 信用卡在我国的积极推广和使用,与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同样避免不了一些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家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一直是实行"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的申领信用卡时,要先在信用卡帐户上储存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与国外比较通行的"后付卡"(即可以先办卡进行使用,以后再补足款项)相比,已经降低了信用卡的风险。并且信用卡在使用时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也起到了很大的防范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开展信用卡的业务毕竟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各项规章制度还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商品交易中的信用关系也比较薄弱,因此,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被犯罪分子钻空子。此外,不少人为了方便,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并放一处,一旦被窃或遗失,往往给诈骗者提供了方便。由于信用卡目前尚未实行完全联网,持卡人遗失后到银行通知商户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收银员不认真核支,作案分子得卡后恶意透支,造成持卡人巨大损失。有的不法分子用偷来的证件或骗取某单位的信任,为其担保办理信用卡,然后持卡在银行或特约商户提款透支;还有的与境外的不法分子勾结,购买或伪造作用卡,骗取钱财。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勾结诈骗,为持卡人套取现金,以获得佣金。 一、信用卡欺诈的主要类型: (一)伪造信用卡 近几年在我国出现的伪造信用卡,主要是国际信用卡集团伪造,然后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国际犯罪集团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精良,不易识别。再加上国内信用卡网络不健全,查询及通讯系统滞后,更容易使诈骗分子诈骗得逞。近几年我国也曾发现伪造信用卡的地下黑窝,犯罪分子将伪造的信用卡或出售牟利,或直接进行使用骗钱、骗物。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在我国虽然尚属于萌芽阶段,犯罪技术和手段也不十分发达,但这种犯罪一旦发展起来,对信用卡业务的破坏『性』很大。 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技术伪造的信用卡,虽然,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质量标准,但是随着犯罪分子伪造技术的提高,伪造的信用卡几乎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以前,制作信用卡的材料只有专门的工厂才有,因此犯罪分子自己生产白『色』的基卡(base card)。但现在这些基卡通过合法的渠道也可以得到,犯罪分子就不再生产这些基卡。拿到这些基卡之后,犯罪分子用丝网印制(sild - screen)的方法在基卡上印上新的所需要的颜『色』。干了以后,在印上银行的标识,通常,这些银行都是虚构的银行。原先,维萨或万事达等组织的标识(logo)也是印制(screen)上去的,而真正的信用卡是用高质量的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方法印制的,伪造的信用卡同真的信用卡有不少差距。但现在犯罪分子使用平板胶印(offse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 die transfer)技术,使得印制水平大大提高。此外,犯罪分子也用丝网印刷(screen printing)的方式印制远红外标识(ultra-violet identification marks),并将签名条粘在信用卡上。对于信用卡的全息标识(holograms),犯罪分子目前已经采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作完这些标识以后,再使用标准的透明压板(laminate covers)将磁条压入卡上。最后,犯罪分子将通过各种渠道得来的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帐号、持卡人姓名、磁条信息)等根据需要印制凸印文字(数字)、输入磁条密码信息等,制成一张张伪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故意予以使用,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作用卡。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使用。"使用"就是使信用卡的功能得以发挥。例如"牡丹卡"和"金穗卡"的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场、饭店、宾馆等特约商户中购物消费。"维萨卡""万事达卡"的持卡人还可以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具体而言,这里所说的"使用",包括利用信用卡在特约的商户、工贸公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例如,购买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和饭店的信宿费、餐费等,以及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atm)上支取现金。 根据消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分为两种:贷记卡(credit card)和借记卡(debit card)。我国目前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属于借记卡,其清偿方式是"先存款,后消费"。根据有关规定,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须在发卡银行设立相应的账户,并存入一定的信用卡起用金,例如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单位申领"牡丹卡"的起存金额为10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但是,伪造的信用卡是不可能存入备用金的,其唯一的企图就是骗取发卡行的资金,如果使用得逞,就直接使银行或特约商户遭受经济损失。近几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在我国发现的伪造的信用卡,多数是由境外犯罪集团所制造。香港已成为世界的"伪造冠军",特别是港澳地区的一些不法分子,在80年代初期,持伪卡在国内大城市中大肆作案,并称之为"去80年代的丝绸之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各有关银行规定,申领信用卡的用户,在领取信用卡时都应在发卡银行设立(包括原来已有)相应的帐户,并存入一定的信用卡起用金(包括原来已有的存款)。如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申领中国银行的人民币长城卡,公司卡起存金额为5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申领中国银行的外币长城卡,公司卡起存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个人起存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对申领牡丹人民币卡的起存金额规定,单位10000元起存,个人1000元起存。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或者消费,由于没有起存金,如果使用得逞,就直接使特约商户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近几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案件屡有发生。如1994年在上海某工艺商店连续发生两起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购金首饰的案件,先是一名男子用候维萨信用卡购买价值1.35万元的金项链,营业员发现信用卡的号码不规范之处,反光标记也比较模糊,即向中国银行查询,确认该信用卡是伪造的,当场将男子抓获。时隔4小时,一名自称是港澳同胞的女士亦来此店用信用卡购买1.36万元的金饰品,由于其所持信用卡与前男子所持信用卡有相似之处,引起营业员怀疑,即向中国银行查询,证实该信用卡也是伪造。后经查此二人属同一利用假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目前,在我国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数是由境外犯罪集团所制,在信用卡上的磁条上往往录有有关银行的资料,较容易在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上清算机或终端机上通过,因此必须提高警惕。伪造的信用卡,虽然其极力模仿真信用卡的防伪标识、标志,但由于其制作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与真信用卡的防伪标识、标志完全一样。一旦发现疑点,应与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进行查验。还如,梁某伪造了署名"李家成"的英国护照及英国银行发行信用卡后,在我国内地大肆行骗30余次,骗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0万元。 (三)使用空白信用卡 空白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在卡上只嵌入磁条,或压上凸印文字(数字),没有其他信用卡通常具有的标识,比如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发卡银行的标识、持卡人的签名等等。这种只带有磁条或凸印文字(数字)的卡被变成空白卡。使用空白卡进行欺诈,通常需要特约商户的协助。如果是使用手工的压卡机,犯罪分子则使用有凸印文字(数字)的空白卡,用手工的压卡机压出大量的单据,伪造好签名之后,由特约商户将这些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则向商户付款;如果是使用电子销售终端(electronic point of sale),犯罪分子则使用带有磁条的空白卡在电子销售终端上刷卡,商户的银行帐户上则自动增加交易的款项。为了不被发觉,犯罪分子通常是使用不同的大量空白卡,以避免同一张卡大量消费引起发卡银行的警觉。由于有商户的协助,或者商户本身就是犯罪集团的成员,使得这些犯罪活动难以被发现。 (四)使用作废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也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作废的信用卡包括无效废卡(又称黑卡)和经过涂改的信用卡两种。一般说来,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而失效: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一般说来,信用卡都规定有效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信用卡视为无效。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到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有的规定的时间较长,有的规定的时间较短。时间上分别规定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对于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信用卡和继续使用需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倘若这些无效的废卡仍被持卡人使用,并且有意地去骗取财物,那么就是使用废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如果这些交回的废卡,被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去,或被其他人员偷去,继续使用骗取财物,也是使用废卡进行欺诈。 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有的持卡人阅览室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将该卡退回发卡机构,此信用卡虽未到有效期限截至日期,但由于持卡人已办理了退卡手续,那也成为废卡。 3因挂失而致信用卡失效。 在实际生活中,持卡人丢失信用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不幸被偷走,有的是因为不慎而丢失,有的则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后,可到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申请挂失。信用卡被挂失后,便失去了使用效力,任何特约商户将不再接受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所以,任何一个发卡机构都有挂失制度,以防止信用证被丢失或被人偷去后,被冒用而使持卡人遭受经济损失。 涂改卡也是一种无效信用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作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中,但这些信用卡上的某一个号码往往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的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种。所不同的是,涂改卡是由持人或非法持卡人用简易器具更改卡号而制作的假卡;而伪卡则是由犯罪集团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在国外,利用涂改卡犯罪的行为还包括制atm信用卡盗取现金的犯罪作为。行为人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密码相一致即可取款的特点,事先自制目录atm信用卡密码,将真卡改制成虚假卡,再到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大量的取款。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一带出现有组织的黑卡犯罪活动。当地一些被称为"蛇头"的不法分子,专门从香港等地招引一些持有已列入止付名单的外币信用卡的人,称之为"跑山",组织"跑山"抢在国内特约商户接到止付名单前,甚至与商户职员相勾结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例如,1992年4月,广州两名"蛇头"唐某和关某与汕头市金湾大酒店楼的港方代表,副总经理吴某及厅面副经理陈某相勾结,招引香港人员吴某、刘某、汪某和澳门人李某,利用外汇黑卡先后在金海湾大酒楼和国际大酒店等地连续购取高档商品,并大额取现,共计骗取人民币19万元。后被汕头市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的配合下及时抓获。 (五)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钱财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卡帐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任意地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风险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各有关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为了防止冒用,在我国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的照片,有的信用卡虽没有持卡人的照片,但在使用时持卡人应同时出示身份证件,以此可以验证使用信用卡的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这些措施都为了防止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一些国际信用卡集团,主要地通过确认签名来防止冒信用卡即信用卡持卡人的在领到信用卡后,在信用卡背面的纸条上签上名字,以后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都必须在特约商户的小票上签名,由特约商户的营业员确认二者的签名一致后,才接受信用卡进行结算。 尽管各国的信用卡发行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防止信用卡的冒用,但是信用卡冒用的情况还是经济发生的。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持卡人数不断增多,且一人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的情况也不断增多,比如在美国,每个持卡人平均持卡数已达到9张。如此之大的使用量,使信用卡丢失成为经常发生的事情。在我国许多为了使用卡时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信用卡的丢失,就给拾得信用卡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如1994年3月,某人在上海大酒店内捡到一张长城卡,即利用此卡连续购物二十余次,价值达4万多元。当然,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也会随之产生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使用核对签名的方法防止信用卡的冒用,虽然有可靠的一面,但仍然留下了较大漏洞。为了防止冒用信用卡的诈骗活动,首先对持卡人来说,一旦发现丢失信用卡,应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有的人信用卡丢失了几天都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但迟迟未去办理挂失手续,其结果是为天诈骗分子进行诈骗活动提供了时间,增加了自己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按照规定,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没有办理挂失手续,由此造成被冒用的,由自己承担一切损失。其次,对于发卡银行来说,在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后,应当尽快将有关信息通知特约商户,这一段时间差越短,信用卡被冒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特约商来说,营业员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在『操』作信用卡时,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的『操』作规程,发现有人、卡不符的重大疑点,如签名笔迹明显有差别,使用人相貌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或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差异时,应当立即进一步查验。在以上几个环节中,特约商户的营业员加强责任心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项工作做好了,可以弥补前两环节的不足之处。信用卡丢失即使没有及时挂失,或由于技术条件差银行没有能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至特约商户,如果特约商户的营业员能够通过核对发现问题,也能防止冒用信用卡情况的发生。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决定作为犯罪处理。 (六)恶意透支 1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取现、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存款金额而实施的支出。 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管理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临时短时期的透支或虽然超过透支额度但事先征得发卡行的同意和授权所进行的透支,一般谓之善意透支。允许善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简便、灵活、应急等诸多功能的一种体现。所以,目前各信用卡发卡银行制订的信用卡章程都允许持卡人在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帐户内的存款时可"善意透支"或"限额透支"。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透支数额较大,无法清偿,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卡借贷的一种权利,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恶意透支出于故意,具有侵占银行资金的意图。即明知自己帐户内没有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透支已经或将要超过限额或限期,却继续透支。其特征是:一是透支超过了限额包括每次限额透支累计超过了限额;二是透支款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三是透支数额有规律或在短时间内盲目大量透支;四是超限额透支前,没有获得发卡银行的授权,包括逃避授权,骗取授权和伪造接权。从客体上看,恶意透支的行为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地讲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以及银行方面的正常的结算秩序。从客观方面看,持卡人实施了一系列恶意透支的活动,致使发卡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概括而言,恶意透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允许透支的规定,非法占有银行巨额资金。 持卡人有的用透支款挥霍享用,有的用透支款从事"无本经营",有的用透支款偿还其他债务,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允许透支的本意。如1994年10月8日和18日,面临承包企业陷入困境而债权人又频频『逼』债的陈某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信用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工行信用卡公司")申领了一张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牡丹信用卡。从10月8日至10月17日,陈某通过取现和消费购物等方式,透支中行信用卡公司95024.11元。从10月23日至11月15日,透支工作信用卡公司53164.31元。共计透支14.28万元,平均每天透支累计4358.49元,以应付纷纷前来讨债的人们。 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章程中的缺陷,通过透支,侵吞资金。 在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全国各银行民行都订有统一的信用卡章程。综观这些作过修改或未曾修改的章程,存在的问题很多,往往被一些持卡人所利用。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持卡人身份要求不严格,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对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如有的规定"国内居民"(年满20岁)可申领个人卡",而将持卡人应有的"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排除在外,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有的竟是学生)在领卡后,全然不计后果地购物消费。二是有的章程没有规定透支限额,只是笼络地规定在"急需时才允许善透支",有的虽然有透支的限制『性』规定,但也不统一。持卡人见有机可乘,有隙可钻,但疯狂地透支。三是有的对担保要求不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须提供担何";有的对单位申领信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有的章程则根本没有担保方面的规定。中国银行信用卡公司虽然在"办理长城卡个人卡须知"中,自行对担保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其效力更为有限,难以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制约。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每月经济收入或注册资金应达到多少,才符合申领和担保的条件,发卡银行中有的不作规定,有的尽管作了规定,但标准各不相同。一些持卡人为了顺利办卡,有的目地透支,随意找人担保,致使出现许多交叉担保或互为担保的情况,使担保形同虚设。四是所有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同时失窃信用卡和身份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均没的规定,一些持卡人通过假挂失的方法,利用时间差透支,侵吞银行资金,频频得逞。 3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同户唯利是图等弱点、套取银行资金。 按银行与商户合作协议规定,"商户必须按持卡人人实际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银商协议于不顾,不按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给持卡人恶意透支提供方便。如陈某在一家宾馆用信用卡支付500元餐费时,要求营业人员按1500元结算。结果,营业员还找给陈某个人1000元。时隔不久,陈某又在某特约商户购买价值2500元的烟酒时,提出以稍低于原价的价格将烟酒退还给商店,商店见到有利可图,遂同意退货。退货后,陈某得到1900元。像此类案例,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还有一些。 4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申核不严,止付措施不力等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在轻而易举地领到了信用卡后,频频透支,使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按照信用卡管理规定,申表信用卡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信用卡。然而,目前信用卡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申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状况逐一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有的个人收入还无法从银行帐户上予以反映,甚至有的为了扩大自己的信用卡业务量,在发卡审查工作中都有程度不同的放松或管理上存在漏洞,以致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工作往往比较肤浅。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的金融电子化程度不高,自动联网的销售终端电子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与信用卡的普及还有很大差距。当一些不符合章程规定资信条件的申请人在领到了信用卡后便肆无忌惮地透支或购物消费时,银行要将一个停止付款的名单(又称黑名单)发往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系电程度化不高,故往往有一段时间差,一些持卡人便利用止付名单送达中的这个时间差,疯狂购物、消化、造成银行难以追回大量被恶意透支的现金。如李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以是简称"建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尤卡维萨卡后,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先后透支76748.40元。建行上海分行在发现李某有恶意透支的情况后,即发现止付通知。事后,建行上海分行发现该卡还在使用,便再次发出止付通知,结果仍未奏效,直至报请建行总行向全国发出紧急止付令方才制止了李某的恶意透支活动。至此,李某已欠付透支款本息88548.40元。 2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我国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上应保持足够金额以备支付,如确有急需,允许限额透支。章程还规定了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限额,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并可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亿欠本息。 在信用卡学说上和实践中,一般将这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我们认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没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恶意透支。至于外部的表现行为,如是否超越限额、限期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等,均是认定主观意志内容的迹象或征候,可以用来规定为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直观的、易『操』作的尺度和界线。 善意透支,确切地讲,应包括两种情况,即完全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并且善意透支主要是用来指后者。因为完全合法的透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问题,之所以要区分善意、恶意,主要是在客观上已发生不当透支或犯规透支的情况下,用以确定该不当透支的责任。所谓完全合法的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没有违犯任何规定或约定,这种合法透支行为,显然表明持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所谓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无意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持卡人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及时归还透支本息。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也呈现某种违法『性』或违规『性』,但这种违规透支,不是持卡人有意实施的,而是出于主观过失、疏忽或对帐内存款余额不明所造成的。因而客观上虽有失误,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故仍属善意透支范畴。对于善意的不当透支,持卡人除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加倍偿付利息外,无须追究其其他责任。 入世带来的…… 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2) 恶意透支,则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即属违法型恶意透支,它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酌情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即属犯罪型恶意透支,安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 在主观故意上是相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恶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有种观点把划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上,认为违法型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型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是不科学的。 (七)特约商户用"信用卡优惠购物"骗取银行资金 目前,各专业银行纷纷开展"持卡优惠购物"活动。一些不法商户抓住机会与客户联系,坑骗银行。其手法是: 1双重标价。同一商品实行两种价格,一为原价,一为优惠价。前者是专门对持卡客户的,后者则是对所有客户的。如某商品标价为"原价282元,优惠价244元",即不论客户持卡与否都能用244元买到该商品,但如该商品按"持卡优惠购物"优惠15%卖给持卡客户时,特约商户是以原价282元而非244元作为计算基数,即客户需付239.7元(282x15%)而非207.4元(244x15%),若按规定15%由银行负担10%,客户负担5%的话,那么银行应付给特约商户28.2元(282x10%)。但持卡客户仅从中得到4.3元(244-239.7)的优惠。银行贴款(28.2元)的其他部分(28.2-4.3=23.9元)则全归了特约商户。本来,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应为244元,可使用信用卡付款却得到267.9元(239.7+28.2)的收入,多收入23.9元。即特约商户不但没有让利(5%),反而从银行骗取了23.9元的利润。 2假销售。如某顾客持卡购买一商品,单价为1000元,持卡优惠10%(全部由发卡银行负担),那么持卡人用900元即可将该商品买下。发卡行依签购单为据向特约商户支付110元,其中100元为优惠补贴,10元为手续费。但客户随即又通过关系将该商品退回特约商户,商户将1000元退给客户。这样,客户一买一退,净赚100元,商户净赚10元(手续费),银行净赠110元。有些特约商户恶意制造假销售单,不费任何本钱即可净赚假销售额11%的利润;有些特约商户发动职工办卡低价购买自己的商品,然后再放在商店高价出售(商品原封未动)。 3化整为零。"持卡优惠购物"一般规定商品单价越高,优惠率越低,有的商户便化整为零进行欺诈。如规定单价1000元以下商品优惠10%,单价2000至3000元商品优惠7%,单价3000至4000元商品优惠5%等等。特约商户即把单价3000至4000的商品开成单价1000元以下的4件商品,使顾客优惠率由5%上升到10%,这丝毫不损特约商户的利益,无非是多压3次卡,但却刺激了客户的购买欲。 不论是伪造、变造信用卡,还是使用空白卡,犯罪分子进行欺诈的最基本的条件都是要获得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这样,才能利用所获得和破解的信息来伪造和变造信用卡。犯罪分子获得真实信息的方法很多,主要是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盗取信息的方法很多,比如有种方法叫"垃圾搜寻式"(dumpster diving),犯罪分子在特约商户的垃圾箱里搜寻有关的销售货物以后留下的信用卡收据和帐户等信息;还有一种方法叫"摩肩擦踵式"(shoulder surfing),犯罪分子在他人进行交易时,偷看记录下他人的信用卡或atm卡有关信息,有时还使用照相现为帮助进行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构电话购物等方式,欺骗客户,使客户轻易的泄『露』了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信息。如果特约商户被犯罪分子收买,或本身就是犯罪集团和成员,犯罪分子盗取信用卡信息就更为方便;如果银行内部的职员被收买,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也非常容易。此外,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侵入银行的数据库盗取信用卡信息也已经出现。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利用假的身份,或使用别人的身份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 总的来讲,在卡类欺诈中,借记卡(debit card),如atm卡等支付工具相对而言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和进行欺诈的对象,主要原因在于借记卡通常是持卡人在银行上有一个帐户,然后在用这个帐户上的钱进行消费或取现,并且,通常都有比较严格的消费和取现的限额,不像信用卡是提前消费,限额比较高,不利于犯罪分子进行欺诈;同时,借记卡通常同银行通过电脑网络直接相连,交易瞬间完成,而信用卡在交易和最后银行结算之间存在一个周期,有的甚至有好几个月,犯罪分子可以充分的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欺诈。 二、信用卡欺诈的特征 信用卡欺诈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卡伪造技术不断提高,伪造信用卡和防止伪造信用卡在技术上近20年来不断发展。70年代,变造信用卡,尤其是变造凸印文字是最主要的信用卡欺诈的手段。由于盗取的真实信用卡有限,犯罪分子开始伪造信用卡,1983年,信用卡上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使得伪造信用卡变得困难,但犯罪分子使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l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1988年,信用卡又开始使用磁条,但1989年,在泰国曼谷就出现了第一张伪造的带有磁条的万事达信用卡。如上所述,目前的伪造信用卡几乎已经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2信用卡犯罪是全球『性』的犯罪,但同时又呈现"地区替代『性』"的特点。信用卡是全球『性』的支付手段,信用卡犯罪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犯罪现象。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某一个地方生产伪造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运到世界各地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尽量使得使用地远离伪造的发卡银行的所在地。但是,由于各国信用卡使用情况的差异和各国『政府』打击信用卡犯罪力度不同,信用卡犯罪又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地区替代『性』。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美国纽约州是伪造信用卡的中心,据1981年的统计,美国该年因此损失1500万美元,占业内信用卡业务收入的相当大的比例。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有关的法规(银行欺诈法),强化执法机构(1984年决定由负责保卫总统的特工机构secret service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等,到1985年,用卡犯罪开始转移到远东地区。最开始时,中心在泰 国,后来转移的重要基地,伪造技术日趋完善,比如,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伪造技术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甚至收买了一些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合法厂商为伪造的信用卡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同时,还采用了使用平板胶印(offes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die transfer)技术,来印制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伪造信用卡的技术大大提高。香港廉政公署和香港商业犯罪惩治署联手打击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逐渐转移到美国西海岸。 此外,英国在防止信用卡特约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方面比较有效,因此,在英国空白卡使用不多,商户和犯罪分子结也不多,而商户和犯罪分子勾结是包括泰国、马来西亚、台湾和香港等地区信用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3信用卡犯罪呈现很强的集团犯罪的特征。警方怀疑信用卡欺诈犯罪同一些传统的犯罪集团,如香港的三合会、黑手党等有联系,或者直接受这些犯罪集团所控制,但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这一点。但值得肯定的是,信用卡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比如上面提到的西非存在的偷盗信用卡的犯罪团伙。在伪造信用卡犯罪中,这种团伙特征更为明显。在伪造信用卡犯罪团伙中,通常有专门负责印制基卡的人,这些人通常都是有很高技术的人,有专门负责制作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人,有专门将各种"零件"进行装配制作成成品的人,有专门负责销售和运输伪造信用卡的人,被称为"骡子"(mules),有专门负责使用信用卡骗取贵重物品和现金的人,被称为"骑士"(jockeys),还有负责将脏物进行处理或变现的人。比如,1993年1月,香港和美国警方联手抓获的谭伟强(tam wai keung)集团,就是一个以香港为基地,在世界各地(包括丹麦、法国、德国、瑞士、台湾、美国等)进行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团伙。在迈阿密抓获谭伟强(tam wai kemng)时,从其租来的轿车里取获一个列有85个信用卡帐号等信息的名单,从一个保险箱里搜到了几百张伪造和变造的信用卡,伪造的有关文件。被捕前9天,犯罪分子就利用假的信用卡获得了80万美元的物品。警方继续追击,又在澳门破获了一个生产伪造信用卡的地下工厂,以及几千张伪造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的原理,当银行从信用卡业务中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它也承受着相应的风险。由于信用卡的基本流通过程反映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者之间的相互支付关系以及商品交换的实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信用卡支付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风险的出现。在诸多的信用卡风险中,诈骗行为是危害最大、发案频率最高的类型。我国目前在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使用量上,较难全面控制,并且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因而同样避免不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为了全面保护发卡银行、代理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信用卡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国、德国、澳门和我国均运用刑法手段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 1行为类型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1)伪造或者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所支付的付款。 在德国,根据1986年5月15日通过的《第二反经济犯罪法》,在《刑法典》中增设了第266b条,对滥用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在接受信用卡时,非法引诱签发者错误地支付款项,并使之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构成滥用信用卡罪。由此可见,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上,德国主要规定的是恶意透支。 在《澳门刑法典》第218条中,也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罪,它是指信用卡的占有人利用发卡人支付款项的可能『性』,不按发卡人规定的条件使用信用卡,以致造成发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行为。可见,澳门的 定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两种: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在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2刑事责任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如果任何人进行信用卡诈骗,则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则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 《澳门刑法典》第218条规定,对滥用信用卡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滥用信用卡未遂的,亦处罚之。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造成超过3万元的财产损失,则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若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5万元,则对行为人处2年至10年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欺诈的现状: 自信用卡问世之日起,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的活动就与之相伴。在信用卡发展的80年历程中,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活动,尤其是信用卡诈欺犯罪活动就从未间断过。而欺诈犯罪的形式、手段、范围和危害程度始终随着信用卡的种类、作用、数量和流通面的发展而演变。以致国际上的信用卡组织不得不承认,要绝对避免信用卡犯罪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目前,伪造信用卡案件充斥世界各地。不少国家有人用伪卡到零售店买东西,上馆子吃喝;也有的用它买飞机票买酒以及其它东西,所有这些卡都伪造得十分高明。十几年前的犯罪手段更为直接,那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将一邮袋一邮袋的信用卡在邮寄途中劫持,他们的行为目的不是去用这些信用卡挥霍作乐,就是用来向银行索取酬金,银行只得乖乖如数付清。因为假如这引进卡被黑社会分子分发使用,代价远比酬金更惨重。 信用犯罪集团拥有强大的资金作后盾,他们参够掌握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设备,甚至组成强大的销售网络。此类案件所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损失分摊到各银行数目并不大,但依然引起银行方面的重视。他们开始制作含有新技术的信用卡,比如在卡上印有速成照片或特制的符号(如持卡人指纹、签名等),需要红外线和特殊的精密仪器鉴定,并联合警方携手打击信用卡犯罪。 香港被称为国际信用卡犯罪的中民,近几年来,还出现了"里外勾结"的犯罪趋势。也就是说,一些零售商店、饭店、餐馆,甚至银行的职员勾结社会上的黑帮分子在外接应作案。通常的做法是:内部职员通过电脑截取信息或转移帐款,黑帮分子在外接应,最后分脏。虽然职员面临丢职坐牢并有可能在事成之后被黑社会一脚踢开甚至栽赃迫害的危险,但巨大诱『惑』依然使之铤而走险。 此外,美国和日本也是信用卡a犯罪活动最为猖蹶的两个大国。美国是一个信用卡王国,除银行发行信用卡,各类巨型企业也加盟这一行业,截至1991年,美国的信用卡市场进额已过3500亿美元。所以,在美国信用卡满天飞,一个多卡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美国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损失5亿美元。 在信用卡非常发达的日本,欺诈活动也日趋严重。在日本欺诈行为发生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用架空名义的信用卡合约或签约人不顾限额也超额使用;品质不佳的特约商户的不正当使用;不合法的金融业者与顾客合谋利用假广告等进行的不正当使用。据有关资料表明:日本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损失达3亿美元。 我国信用卡事业尽管发展较晚,但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也已日益增多,并呈出现下面几个特点: (一)一些不法外国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断增多。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银行为方便来华旅游者,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和放国外"信用卡"发卡的一些银行(公司)签订了代力"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由于代办"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现阶段国内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分子有机可乘。近期外国和港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多起,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以原加拿大美尼亚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晴天 彼得雷(zentee peter let gh)为首的4名境外犯罪分子,盗用由美国加利福尼州三藩市美洲银行维莎(visa)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等地大肆骗领外汇兑换50.7万余元和骗购价8千余元的商品,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犯罪数额日趋增大,大案要案不断出现。 信用卡又称电子货币,是金融机关或者专营公司向持卡者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者可以在指定的商店、饭店、银行等场所,凭以进行购物、消费、总汇、转帐等活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经济生活,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一样,信用卡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被伪造或恶意透支,欺诈或诈骗发卡银行或他人的钱财,信用卡就成了他们的犯罪工具,再无信用可言。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一些不法之徒已经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法之恶劣,情节之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怵目惊心。他们贪婪的目标已不限于用"信用卡"进行普通的购物、消费活动;而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法之财,以供他们一生的享乐腐化,其犯罪数额也日趋增大。如1993年,云南省司法机关破获的熊彬、邢刚、陶江瑞、陶江明、田伟等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企图非法占有2500万元一案,就是典型一例。1993年10月11日,两名改名换姓的罪犯在云南瑞丽屯洪口岸边防检查站落入法网。从罪犯的身上搜出2.9万多美元,4.4万多人民币和缅币1万盾。两名罪犯,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交换员熊彬,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会计邢刚。两犯交待,他们与同伙于1993年6月至10月,以偷拿、伪造单据等作案手段,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已提取现金135万元分赃。根据熊、邢的交待,10月12日,公安机关缉拿了另一个同伙,玉溪高仓中学教务主任陶江瑞。罪犯诈骗的2500万元就是通过他的长城卡转出的,130多万元现金也是用这个卡提走的。经过公安机关的审问,陶犯又不得不交待了胞弟陶江明的去向。11月1日下午5点,我公安机关在南京古南都饭店又将陶江明抓获。银行职员熊彬、邢刚贪图享受,为了出国开洋荤,不惜以身试法,伙同银行外部的犯罪分子田伟等利用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盗盖有关印章,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金额最大的信用卡犯罪案。上述罪犯尽管受到严惩,但是类似这样的亡命之徒,他们丧心病狂地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还有许多。 (三)犯罪手愈来愈高明。 信用卡自其诞生之日起,就用信用卡犯罪行为展开激烈的斗争。可以说,信用卡及其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同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早在银行普通卡阶段,就在卡的正面印刷特殊的反光防伪标记。从不同角度望去,会发生不同颜『色』之折『射』,在紫外光灯下,各卡即显出不同的印记,如维萨卡出现和平鸽,万事达卡出现"m.c"字样,大菜卡出现"(1)"字样,美国运通卡出现"amex"字样等等。但这种精美的防伪印刷技术阻挡不住犯罪发生。随着电脑技术在信用卡管理上的应有,一方面产生了磁『性』卡,用电脑来鉴别真伪,提高信用卡安全使用程度;另一方面,利用电脑网络进行业务管理,使授权、止付和确认几乎在消费的瞬间同步进行。但犯罪也依造科技相应地提高犯罪技能,磁条资料只是一般电脑技术,极易破译和复制,其安全『性』能就此失去有效保障。况且电脑管理并没有最终解决信用卡实际支付履得的滞后『性』,因而犯罪仍然无法有效遏制。即使新一代的智能卡,其电脑芯片储存资料具有不可破译的『性』能,但据首先研制并大量发行的法国统计,智能卡仅相对降低犯罪率而不能制止犯罪。 近几年来,我国也同世界各国一样,在防止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用了一些新的科学技术,加强了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但正如有句欲话所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先进的科学技术仍然不能阻挡住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这是因为近些年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愈来愈来趋向于智能化,犯罪手法愈来愈高明。 第三节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信用卡在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又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在限额仙透支或者虽然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归还的,属于善意透支。行为人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其次,要把握数额是否较大。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有关信用卡欺诈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至于"数额较大 "的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第三,应当注意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欺诈型贪利『性』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故意实施欺诈作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往往因工作疏忽大意或极端不负责任,或对信用卡业务的不熟悉,或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多,掌握不够,因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有的甚至还因此获得非法财物。对此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信用卡期诈罪中的欺诈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出于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由于这种情况,而获得的钱财,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依有关民法规定来处理,予以返还财产,如果因违法而获得的,则应予以追缴。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 犯罪分子只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或者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只能分别依据现行刑法第177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按牵连犯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许活动,行为人自己首先伪造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其伪造信用卡行为是其欺诈行为的准备行为、手段行为,因此,两者作有牵连关系,因而行为人牵连构成信用卡许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应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之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推广,持卡人随身携带信用卡的机会必须增多,这就使得信用卡被盗的可能转化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持卡人为了使用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信用卡被盗并被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王产盗窃信用卡骗取物品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性』诈骗罪,应以盗窃一罪定『性』。而且,刑法第195条第3款是对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本款规定的情况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1994年案犯杜某在广州窃得一个皮包,内有一张信用卡,杜某即持卡一能上能下上海连续使用,进行诈骗,骗取财物价值十万余元。信用卡本身虽具有价值,蛤是它可以代表一定价值的货币进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而得以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在『性』质上是盗窃,应当依照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该信用卡,在后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当按照盗窃罪行处罚,应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捡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4盗划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盗划信用卡是指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的行为。此类案件在我国也发生多起。例如,行为人王某利用持卡人在某商场购物之机,在压卡时趁机压出两套单据,一套单据填写持卡人所购物品,王某在另一套单据上填写其所购的物品,从而占有了持卡人的资金,并造成持卡人数额较大的透支。 由于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一般不是管理人员,而是一般职工,因此在主体身份上符合业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行为特征来看,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是利用收银的工作便利,采取重复刷卡和模仿签名的手段,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这也符合业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盗划信用卡应以业务侵占罪论处。 二、防止信用卡欺诈的技术措施 从信用卡开始使用以来,就开始了欺诈与反欺诈的较量。业内不断地采用新的技术使信用卡欺诈变得更加困难,而从事信用卡欺诈的犯罪分子则不断改进技术。 1pvc基卡。在信用卡使用的早期,制作信用卡的材料采用pvc(polyvinyl chloride)基卡,这种材料及制作设备在当时属于较为先进的产品,因此,采用基卡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措施。但80年代以后,这些基卡逐渐普及,通过正当渠道就可以买到。所以,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时候,所使用的基卡本身不是伪造的,而是通过合法渠道买到的。 2安全印刷方式。信用卡一般都采用一些安全印刷方式,比如人在的花纹(intricate designs)等,一些发卡银行还印有自己的独特标志。这种安全印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欺诈的作用,因为犯罪分了通常很少能够完全模仿这些印刷方式。不过,如果商家在接受信用卡付帐时,如果没仔细审核,也很容易受骗。同时,犯罪分子通常伪造信用卡之后,拿到比较远的地方去使用,或者伪造一些不太出名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这样,即便无法完全模仿真卡上的安全印刷方式,商家也很难确认伪造的信用卡是真的还是假的。 3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维萨卡和美国运通卡采用微型打印技术使犯罪分子在好几年的时间里都不能很好的伪造这两个组织的信用卡。但是,随着犯罪分子采用平板印刷(offset litho)技术来模仿发卡银行用微型印刷技术印制的银行识别号码,后来,犯罪分子又采用热转移(thermal die transfer)技术进一步提高了印刷的效果。 4全息标识(holograms)。70年代末的时候,变造信用卡非常盛行,1983年业内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防止变造(主要是变造信用卡上的凸印文字和数字)。在这方面,全息标识(holograms)非常有效,因为犯罪分子在变造过程中,通常是将信用卡加热然后加以变造,而加热后会损坏金属箔,使全息标识(holograms)发生扭曲。但是,几年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犯罪分子已经开始不断采用新技术来伪造全息标识(holograms)。尽管这些伪造的全息标识(holograms)不能说完美无缺,但从总的来看,已经比较好,足以以假『乱』真。为此,制造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厂商又继续开发更安全的产品,使伪造更难奏效,比较成功的是英国国内银行采用的,用来保护支票保证卡的"莎士比亚"立体照片(stereogram),当从左到右看这个立体照片(stereogram)的时候,能看到一个连续移动的形象。不过,由于调查发现,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过程中借助了专业人士,甚至是生产厂商的技术人员,因此,这种新的技术也可能不会维护很长时间。 5凸印文字和数字。以前,凸印文字也是一个比较先进的技术,但是,现在任何人通过合法渠道也可以买到凸印设备,因此,凸印文字的安全『性』已经大大降低。 6防篡改(tamper-evident)签字条。这种签字条对付变造的信用卡非常有效,因为,要改动签字时,就一定会破坏上面的材料,但是对于完全伪造的信用卡则用处不大,因为伪造信用卡时,犯罪分子完全采用一个新的条粘在卡上。 7磁条。磁条一直是维护信用卡安全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制作磁条的设备目前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获得,犯罪分子可以用这些设备来伪造信用卡,因此,磁条的安全『性』也大大降低。因此,维萨、万事达和美国运通公司都在采取措施提高磁条的安全『性』,运通公司采用的four-digit batch code)(dbc),万事达采用的card validation code 1(cvc1),维萨采用的card verification value (cvv)都是采用algorithmically-derived code来防止犯罪分子伪造信用卡。 8智能卡。在信用卡中嵌入集成电路芯片,以弥补磁条容易被犯罪分子破译和伪造的弱点。由于芯片具有存储和计算职能,可以多用途使用,因此,被称为智能卡。法国的国内使用的信用卡都采用智能卡的形式。从目前来看,智能卡是最为安全的一种方式,是今后卡类支付工具发展的方向。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行业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而犯罪分子也在不断采用新的手段来以假『乱』真。没有一种技术手段是绝对安全的,但新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使用,同时,不断更新,的确增大了犯罪分子伪造的成本和难度。对于一般的变,通常通过认真识别,和借助一定的设备就可以发现,而对于信用卡的伪造,目前已经逐渐集中到世界上的少数地区。 三、各国防止信用卡欺诈的主要措施 各国在对付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这个过程并未完结,相反,它还将继续下去。总的来看,各个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授权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措施 (1)鉴别持卡人身份的技术措施。特约商户在审查持卡人身份时,通常是核对持卡人的签名。目前已经或正在采取的辅助措施包括使用照片卡、激光签名、使用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以及生物『性』识别技术。 第一,照片卡(photocard)和激光签名(laser-engraved signatures)。美国的花旗银行和英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好几年前已经开始在信用卡上印上持卡人的片照片,以便于商家在接受信用卡支付时进行核对。一些银行不赞同使用照片卡,认为商家的职员可能只是随随便便的看一下就完了,照片卡可能起不到什么作用。但是,这其实涉及到一个对商家进行教育的过程。另外一些银行也认为随着电子交易的普遍,照片卡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但如果是一些电子交易还有待发展的国家,比如英国,完全采用电子交易还需要一个过程,投入的奖金还很大,照片卡也算是一个权宜之计。另外一些银行则用激光将持卡人的签名直接写在信用卡上,以替代原来的签名条粘在信用卡上的做法。 第二,使用个人身份识别代码(personal indentification code,密码)。在使用atm卡进行消费时,通常要求持卡输自己的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尤其是犯罪分子同商家进行勾结时,因为,商家很容易知道持卡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输入的密码。英国1992年就发生过一起案件,犯罪分子举行所谓的拍卖,要求购买物品的人用信用卡或atm卡刷卡,并输入密码。随后的2个月内,犯罪分子利用获得的600多个帐号信息制作空白卡,从atm机上获取了17万英镑的现金。因此,除了使用密码外,通常还要提高商户终端的保密『性』,使得商户无法获得相关的密码。 第三,生物『性』识别技术。采用生物『性』识别技术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手段。比较常见的包括签名识别技术和指纹扫描技术。采用签名识别技术时,智能卡中含有预先输入的真正持卡人签名资料,在持卡人签名时,自动将原来的资料和持卡人签名的情况进行对比,比如签名的方式、笔画的顺序、签名的速度等,确认是否属于真正的持卡人。但目前该技术仍不太可靠,主要原因是人们签名时差异很大。指纹扫描技术也是采用类似的方法,确定作用信用卡的人是真正的持卡人。 (2)鉴别卡的真实『性』的措施。通常的鉴别卡的真实『性』的办法主要是依靠肉眼的观察,认真识别我们在第三部分提到的卡上各种各样的特征,这就主要依靠商家或其职员。目前,各种组织已经或正在采取技术措施,弥补肉眼观察的缺陷,同时也弥被磁条容易被破译的缺陷,目前的一些措施包括: 第一,增强磁条的安全功能。信用卡和atm卡中的磁条都有一定的存储和计算功能。在在线交易中,持卡人在商家的机器上刷卡后,信息传给发卡人,发卡人通过检查以往的数据和资料(黑名单)决定是否授权交易,并把信息反馈到商家的机器上。一般来讲,磁条上有三条道。第一条道主要存储持卡人的一些个人信息,第二条道存储帐号和有效期,第三条道存储同atm卡有关的信息。在这三条道中,真正有用的是第二条道。犯罪分子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在犯罪分子伪造的信用卡中,许多都只在第二条道中输入了有关的信息,其他两条道完全是空的。因此,从总的来说,磁条安全『性』能是比较差的。为了增强磁条的安全『性』能,一些发卡银行和国际组织也开始在信用卡上嵌入全息磁条(holomagnetics)和磁水印磁条(magnetic watermarks)。这些东西嵌入信用卡以后,要求商家有额外的设备才能读取,这增加了安全『性』,但同时也需要资金的投入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 第二,使用可由机器识读的全息标识(machine-readable holograms)。可由机器识读的全息标识主要是在全息标识里嵌入了"激光识别可变信息"(laser-visualised variable dara),由机器来识读。这实际上是在磁条之外又加入了一道安全措施,其成本要比上述两种小,对于atm这样的卡尤其有用。 第三,采用智能卡。磁条的存储和计算功能非常有限,但集成电路芯片却不一样,其功能非常强大,安全『性』也大大提高。但是,智能卡所需的资金非常大,在信用卡发达的美国,由于业内人士从成本角度考虑,不愿意花巨资替代现有的支付体系,因此,智能卡的推广比较缓慢,但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却发展比较快。智能卡将是今后卡类支付工具发展的趋势。 (3)其它技术手段。一般来讲,如果商家能够通过在线网络及时同发卡人联系,欺诈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在香港和美国,由于电讯非常便宜,因此商家几乎都采用电子销售终端,消费者使用卡进行消费时,刷卡后有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直接传送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进行审查,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反馈回是否授权交易的信息。而没有实现完全电子化的国家,比如英国,许多交易还需要通过电话等手段进行授权。因此,有的专家建议有关的信用卡组织联合发卡银行同电讯公司进行谈判,降低电讯价格,以完全实现电子化。此外,还有的机构开发了持卡人消费状况分析技术设备,通过分析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模式,比如月均消费的数额,年消费的数额,可能出现的高消费数额的时间、地点等,如果持卡人出现异常情况,比如某一次突然大规模消费,那么就可能出现信用卡欺诈的情况,现在已经出现了巴克莱2000(barclaycard's fraud 2000)欧罗卡bv(eurocard nederland bv)等产品。但这一技术需要全部电子化的在线网络为前提。 2防止特约商户协同犯罪分子进行欺诈 商户在信用卡等卡类的支付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商户及其职员战斗在同犯罪分子进行较量的第一线,因此,国外的发卡人通常都会采取一定措施对商户及其职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支付工具的特点,以及反对欺诈的一些常见措施。但如果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比如帮助犯罪分子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信息,帮助犯罪分子使用空白信用卡,或者商户疏忽大意被犯罪分子利用,那么发卡人的损失将会是难以估量的。国外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 (1)事前预防。主要是防止潜在犯罪分子获得特约商户的身份。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各自有一套类似的"黑名单"体系。比如维萨在英国建立了"全国商户警觉计划"(national merchant alert scheme),该计划划分了三种情况:高度嫌疑商户、嫌疑商户和嫌疑交易。发卡人可以通过该计划了解一名潜在的商户是否在黑名单上。万事达组织的"终止商户档案"(terminated merchant file)作用也是类似的。一此国家的银行也建立有类似的数据库,比如加拿大的银行合作建立了一个共享的数据库--"综合查询档案"(consolidated enquiry reference file),将所有有前科的人的名单及详细材料录入该档案,银行可以进行查询。但总的来讲,发卡银行由于比较重视推广信用卡,占领市场,在事前预防方面重视不够。 (2)事中监督。主要是监督特约商户的日常交易活动。业内人士建议,应该鼓励(甚至强制)一个特约商户只能在一个银行交单,结算信用卡帐户。同时,这个银行同发卡银行也有较密切的联系。如果不是手工的压卡结算单据,而是电子资金转移,那么所有的电子资金也进入这个帐户。这样,收单行就可以对商户的日常交易进行监督,如果出现异常情况,比如平时商户每天只有1000元的结算额,而某一天突然出现5000元的数额,那么就需要引起银行的警觉,进行调查,这对于防止空白信用卡犯罪尤其有效。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也有类似的监督措施。比如,维萨有一个"中央存单监督计划"(central deposit monitoring program),万事达则在其"成员保护计划"下面向成员提供一系列的信息,比如,每天的"授权速度监督报告"(authorisation velocity monitoring report)向成员指出一些有异常活动的帐户;成员风险监督报告(member risk monitoring report)则提供受到欺诈的成员的详细情况和比较等。 (3)事后的处罚。目前,发卡人都不太愿意配合执法机构对有欺诈嫌疑的商户进行调查和处罚,主要原因在于怕损害客户的关系,同时,如果出现欺诈,商户通常都是一走了之,即便花费人力物力查证属实,也很难挽回经济损失。提如果采取放任态度,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犯罪分子,而执法机构在没有银行配合的情况下,由于不具备一些专业知识,是很难进行调查的。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建立有"欺诈保险计划",向所有受到欺诈的发卡银行提供保险补偿。有关专家建议,业内也应该采取类似的办法建立类似的"打击欺诈基金",为打击欺诈犯罪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防止受到欺诈损害的发卡人因为考虑到进行调查得不偿失而放弃同犯罪斗争。 3银行内部设置的调查员 为了配合同犯罪分子的斗争,许多发卡银行和信用卡国际组织纷纷设立内部的调查员,根据地区特点的不同,这些调查员通常分成三类: (1)银行内部的"欺诈联络员"。在欧洲和远东地区的一些发卡银行通常设立欺诈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同不同信用卡组织、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同时,他们还参加有关的会议,同有关当事人交换欺诈犯罪的情况,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为执法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此外,还安排必要的资金以支付打击犯罪的工作。但他们不参加实际的调查、侦察等工作。 (2)犯罪调查员。美国的一些银行通常设立这样调查员。这些调查员除了履行前面"欺诈联络员"的职责之外,还亲自参加对犯罪的调查工作。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些调查员甚至还可以拘捕和审问嫌疑人,使用线人等等。 (3)信用卡组织的调查员。万事达、维萨和欧洲国际(europay international)等组织设立了自己的调查员。由于信用卡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欺诈。信用卡组织作为国际『性』组织,在协助各国执法机构打击信用卡犯罪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调查员可以帮助执法机构从各国收集证据,提供线索,甚至在审判犯罪分子时,提供专家证人。 入世带来的…… 第6章 警惕国际证券欺诈(1) 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黄金时期,这已引起全球投资者的关注和重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证券市场准入开放的呼声也日益增高。现在又时值中国"入世"的冲刺阶段,面对大步开放的现实,中国的证券业将何去何从,已是业内人士和国际证券界所关心的大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可考虑适当向外资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开放目前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如购并重组,特别是跨国『性』的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力顾问等创新『性』强的业务,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细分市场,则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竺续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为中国证券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报道今年七十四岁的美国保险业巨头、aig董事长格林伯格在出席《财富》论坛上海会议时,对传媒表示他打算到中国来炒股。他此行取道北京会见了中国高层领导人,主旨是推销他的基于资本市场的"保障型保险",用以取代基于利率的"储蓄型保险"。随后出台的保险资金人市规则将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内,统统纳入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开放的行列。这等于在制度上为格林伯格领导的美国国际集团在中国保险与资本这两个市场上登陆创造了条件。接下尽管人民币对外币的资本项下可兑换尚需时日,但中国股市离外资进入的日子已为期不远。也许多少令人感到意外,最先进入中国股市的资金不是来自外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而是外国保险公司。不过假如中国不能尽快加入wto,格林伯格也许在任期之内很难实现他的愿望,毕竟他年事已高。将中国加入wto对股市的利好影响仅仅局限在纺织板块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虽然中美两国之间在资本市场开放问题上尚未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但此次就中国加入wto进行的中美双边谈判已对中国金融保险业对外开放达成初步共识。这使得人们可以预期,透过保险资金入市管道,将有越来越多的境外资金加盟中国股市。更重要的是外资的加盟有助于推动国内股市的规范化进程,诸如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对各种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减少非市场化因素对投资者的困扰等等。这当然也不是利好影响的全部。很有必要将目光放得更广阔、更长远一些。比如说在资本密集的汽车板块,加入wto足以使上海汽车成为最大的受益人之一。这家股上海通用、主营业务为汽车部件的上市公司,目前最急切盼望的就是上海通用的生产规模能够迅速扩大,这不仅意味着它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红利,更重要的是能够在与上海通用建立的供货方关系中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加入wto并不意味着跨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任意开设汽车工厂,任意扩大产量,也不意味着中国的海关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不再具有约束力。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汽车还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开出的游戏规则,即先提高国产化比率,再扩大生产规模。这同样符合跨国公司的利益。来自境内生产的汽车部件越多,整车装配的成本就越低,深知全球化采购意义的跨国公司当然知道中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会给他们带来什么。相信大家都知道波音公司的例子,这家公司最担心的还不是没有订单,而是担心是否有足够的来自劳动力资源丰富国家的零部件,否则它休想盈利。1997年是波音公司订单最饱满的一年,但由于美国本土生产飞机部件的成本偏高,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供给不足,致使其经营陷入困境。于是人们可以预期,随着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一致,西飞国际提供给波音公司的垂直尾翼、水平尾翼等部件将保持高速增长势头。高科技板块同样能够从中国加入wto中受益,深科技生产的磁阻磁头主要销售对象是像ibm那样的跨国公司。可以肯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要想打破跨国公司在电脑核心技术上的垄断是非常困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的电脑制造业就不能获得高速发展。台湾大地震带给全球电脑制造商的涨价压力足以说明,在那些具有廉价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国家与地区建立起跻身于全球化行列的世界级供应商基地,并不是幻想。进一步说,那些已经跨国公司建立实质『性』贸易关系(不能因为草签了一份协议就认为合作就已经开始,并一定会产生理想回报)的公司,在加入wto之后,都有希望改善它们的市场竞争力。 加入wto对中国股市的利好影响一定是多方面的。更多的因素还没有被发掘出来。并不夸张地讲,要消化因此而带来的利好因素吗?至少需要5年、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很有必要深入研究在世界贸易体系中中国的核心优势是什么。哪里存在这种优势,利好因素就迟早会在那里得到体现。在一些目前看来竞争优势还不够明显的领域,比如说钢铁行业,美国同行已经意识到来自中国同行的挑战。随着技术进步加快,中国离称雄世界钢铁市场的日子越来越近。总之,与其他领域一样,中国股市也需要wto,它不仅可以促进相当一批上市公司的发展,而且可以为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做出贡献。很有必要在此时对中国加入wto之于股市的影响给予更多的正面评价,尽管它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对主要上市公司有不同的影响。目前我国股市中计算机行业公司的主要公司有清华同方、东方电子、东大阿派、深科技、长城电脑、实达电脑、海星科技等。其中清华同方、东方电子和东大阿派主要以计算机的具体应用为主,受"入世"的影响不大,硬件价格下降会使整个系统集成的整体价格下降,所以需求会增长,因此这些公司受到的影响主要是利好方面的。深科技的竞争环境会越来越好。长城电脑的主要利润来自于同ibm合资的几家公司,"入世"一方面会扩大国内对计算机的需求,另一方面会降低原料的进口成本,同时也会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长城电脑的影响是综合『性』的。但是对实达电脑的影响将是不利的。对海星公司的代理业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海星公司自有品牌业务将会有一个冲击。 证券是以证明和设定权利为目的、主要用于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按券面规定的条件取得权益的凭证的通称。证券作为融通资金的金融工具,必须进入市场交换,证券市场按证券的运行过程和证券市场的具体任务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发行和流通,必须遵守一定的法规制度。比如,各国都对证券发行采取核准制度或发行注册制度,对证券交易实行证券交易注册管理和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当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出现违法行为,证监会和证管会有权实行检查、监督、指挥和管理。在证券市场管理上,一般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开的原则,『政府』要监督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真实情况,公布于众;二是禁止背信的原则,即反欺骗原则,『政府』要对发行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自营商及经纪人进行严肃的管制,防止有关垄断、『操』纵、欺诈等非法的证券投机行为,防止证券市场演变成赌博和非法投机场所,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尽管各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日趋完善,但由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潜伏着巨大的盈利可能,证券市场上还是常常出现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案件,"违规者"以各种违法手段,赚取巨额非法利益。其中,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已构成对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严重危害,各国『政府』与各种欺诈『性』行为展了尖锐激烈的斗争。那么,如何界定证券欺诈呢?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是这样界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换句话说,证券欺诈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等一系列行为。证券欺诈行为是各国证券法规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经济欺诈行为的一种。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仅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比如欺诈客户。《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的证券欺诈是在广义上使用的。 既然中美签署了关于to市场准入的协议,中国向加入世贸组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中国的各行各业来讲都是机遇,也都是挑战。中国经济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涌现出了一大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如家电行业、食品生产及加工行业、纺织行业等,另外那些有活力、体制健康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也非常大,加入世贸组织对它们来讲,是机遇大于挑战;而一些管理体制落后,过去在国家的保护下生存,本身又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行业或企业,加入世贸只能使它们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这些企业仍旧抱着过去的一套东西不放的话,就只能加速自己的衰败。在一般投资者的印象当中,如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那么首先受惠的当属纺织板块,所以两市场纺织股表现格外出『色』。其实要想非常严格地区这一题材对哪一个行来是利好,对哪一个行业是利空,是不容易的。这主要取决于中国和世贸组织各方谈判的结果,如果我国能够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那么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受到的冲击就要小一些,我们的优势行业受惠就多一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纺织行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大户,过去一直受到配额的限制,如果将来取消配额限制,那么国内优秀纺织企业将以更加自由平等的身份参与国际竞争,必然会如鱼得水,盈利能力能够有所提高,而那些本来在国内竞争力就比较差的纺织企业,原先可能受到国家的保护拿到一些配额,将来要完全靠自己的实力去参与国际竞争,反而可能会有一个不太适应的阶段。由此我们便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大家普遍认为加入世贸会对其有利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受到的影响也不同。 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已转变为出口异向型,进出口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大幅提高,因此加入世贸将有利于扩大出口,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加入世贸还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目前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国内经济走出低谷,从而有利于巩固证券市场长期向好的宏观经济基础。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也将逐步开放,有利于扩大国内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管理层可能通过进行有限度设立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逐步向证券市场引入国外投资『性』资金。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政府』调控手段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汇率、利率等调控工具的反应将会更趋灵敏,从而有利于国家通过证券市场有效调控经济运行。 加入世贸使国内企业或增强竞争力,或面临分化趋势,国家会对部分产业与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目前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受惠,亦有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受到"入世"的冲击,投资者需要区别认识。另外"入世"的挑战使得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强化,对趋于衰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力度会加强,从而有利于推动目前市场的资产重组行情向纵深发展。 上市公司业绩差是影响市场信心的要素。据业内人士分析,加入wto对证券市场各个板块业绩的影响是有人欢喜有人忧。 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怪是从来没有被摘牌的上市公司,pt、st一如僵尸幽灵,在市场上大行其道,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法则在此失灵。专家认为,加入wto有助于治疗这一顽症。因为,加入wto对各行各业的上市公司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亚内人士预计,在未来几年内,上市公司将有一个明显的分化过程,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将发挥作用。只有经历了外国竞争者考验的上市公司,才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生存下来,长期生活在衤强衤保里的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不得不面对最后被淘汰的命运。只有那些不但称强于国内市场,而且借我国加入wto的契机,在国际市场上大展宏图的上市公司,才能最终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蓝筹股,构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牢固基石--这是现在正为上市公司质量下降所困扰的中国股市所盼望的甘霖。 我国在证券业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地探索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和方式,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沪深a股市场设立之后,1992年2月沪深b股市场先后设立,揭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序幕,至1998年底两市共有b股107只,有近百家境外券商直接参与上海证券市场的b股交易,美林、野村怡富等国际著名券商在上证所拥有专用席位。在h股、n股和s股的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有许多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此外,中国『政府』、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的国际举债业务为野村、高盛、美林等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商机。然而,所有这些务大多以跨境服务方式提供,包括最近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盘,也依国际惯例聘请高盛等券商为财务顾问,而作为现代金融和证券业的主要存在方式--商业存在形式还不多。目前只有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 斯坦利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等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券商直接参与中国的资本市场业务。可见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有限的,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相距甚远。 其主要障碍有: 1,证券市场主体行为有待规范。目前,券商的各违、违法行为可以说是屡禁不止,如何按照《证券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券商从经营机制到行为取向的规范化,是一个痛苦且必经的蜕变过程,需要在实践中做许多艰苦而细致的工作;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的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成为欺骗投资者和"做局圈钱"的个案;上市公的恶意包装、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报表式重组等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难以言数;机构投资者往往"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与上市公的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亦时有发生;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行为亦往往被扭曲。 2,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和绩效等都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就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大,所统计,到1999年1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到105万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价总值为3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另外,我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则分别是,美国1156%、英国1519%、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荷兰96.5%、新加坡159.7%、日本67.2%。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高于我国的水平,1996年韩国为28.6%、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埃及为20.9%。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过于狭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 一、证券概述 证券,是有价证券的简称。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并不是劳动生产物,所以它本身也就没有价值,但是因为证券能为其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它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被自由买卖,而具有价格。证券有下列特征: 1证券与其价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通常谁持有证券,谁就可以主张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离开证券,权利人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2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证券的义务人则只对持券人员有履行义务,通常不问持券人是否为权利人,见券即可支付。 3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票人给付对价。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券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其内容可分为贷币证券、资本证券、贷物证三种。 贷币证券,是代表一定贷币的证券。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这些贷币证券可以流通,但一般只发生在单位与单位间的商品交易、支付劳务报酬、债权债务的结算等经济往来中。 资本证券是证券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股票和债券。因为股票和债券是资金筹措和投资的主要手段,所以称之为资本证券。 货物证券是代表一定商品的证券。如提单、仓单等。 按转移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让券、指示证券三种。 记名证券,是指在证上写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字号的证券。这种证券的转让按照一定的方式,如签名、办理过户手续等。持券人或受让人在要求义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时,不仅要揭示证券,而且还要出示身份证明。 不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不写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字号的证券。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对于这种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见券支付,认券不认人。 指示证券,是指在下券上写明第一个取得证券者的姓名的证券。这种证券转让时,需要采取转让人签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取得人的姓名的方式,每转让一次,在证券的背面签名指示一次。义务人仅对背书指示的持券人履行支付义务。 本章所称证券,仅指股票和债券,即狭义上的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给股东作为其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也是持股人拥有企业股份的书面证明。股票有以下特征: 1权利『性』。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它包括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参加股份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各项权利。其权利的大小,取决于拥有公司股票的多少。 2流通『性』。股票可以随时转让,进行市场交易,也就是说持有股票者随时可以卖出股票换成现金。在健全发达的股票交易市场存在的条件下,持有股票和持有现金向乎没有什么区别。 3股票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异『性』。股票作为买卖对象,和其它商品一样,也有自己的价格,这种价格决定于股票收益和市场利息率的对比关系。除此之外,股票价格还要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等诸因素影响,所以经常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4风险『性』。购买并持有股票是为了获取收益,但是,股票持有者能否获取预期的收益,这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十分有把握,它基本上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股票市场的行情。公盈利多则多分,盈利少则少分,无盈利时不分。公司破产倒闭时股东还要承受资本损失。所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该种股票价格会跌落,使股票贬值。 5非返还『性』。在购买股票后,持有者就不能退股要求公司归还本金。股东要想收回投资,只有把股票转卖给他人。这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的资本。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并给持有者带来收益或风险。 股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 债券,是债务人(即债券发行人)为等集资金,向债权人承诺按一定利率和在一定日期支付利息,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而从债权人处取得资金的书面证明。债券有以下特点: 1固定期限,还本付息。债券的持有人可以按期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同时债券都有期限。到期时,借款人应偿还本金,赎回债券。 2债券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债券在转让过程中,持有人一般不会遭受损失,但债券的这种流通力功以能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券发行人的履约信誉程度、债 期限的长短、利息率的高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等。 3收入的稳定『性』。债券的票面价值不会受到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相对股票而言,债券持有人取得收益的稳定『性』较高,风险较小。 股票和债券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1两者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流通、转让; 2对于发行者来说,都是筹集资金的手段; 3对于购买者来说,都是为了获得一定收益而出资购买的投资工具; 4两者的收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股票与债券又有严格的区别: 1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体现了所有权关系。它是股东对企业进行投资、并同时取得企业所有权的证明,股东持有股票就具有了对企业的经营决定权、股息要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新股认购权等。而债券所体现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企业的借款证明,债券持有人只有一种到期接受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而对企业的资产没有所有权。 2投资人获利方式不同。从投资者角度看,债券投资人获得的收益要优先于股票投资人,企业在分派股息之前必须优先偿还债券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和解散清算时也要先偿还债务,这样就保证了债券投资人的请求权。但债券的利息往往低于股息,债券投资人的收益和企业盈利情况无关,而股票投资人的收益则直接与企业盈利情况有关,所以债券与股票的投资人在获利上是不同的。 3风险『性』不同。债券的投资没有风险,不管企业经营如何,届时投资人都可以取回本金和利息。即使是破产和解散。而股票投资有一定风险,尤其股票投资不能退股,使股票投资者与企业形成了一种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企业经营好,做为投资者的股票就获利多。如果企业破产,投资者可能连股本都保不住,所以股票投资的风险大大高于债券投资。 4投资的偿还期不同。债券投资属于借款『性』质,所以在发行时就规定了偿还期;而股票投资属于权利转移,投资入股以后偿还期无限,随企业的存在,而永久『性』保留。 5价格不同。债券与股票价格在发行和转让时有明显不同,债券价格波动不大,主要按债券利息率计算;而股票价格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波动『性』很大。 二、证券欺诈的概念: 证券欺诈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发生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实际上它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欺诈行为在证券活动中的延伸。二者尽管形式不同,但本质却是相同的。对于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损害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是欺诈行为。" 欺诈的本义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或通过虚假『性』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隐匿应当公开的事实的方法,故意歪曲事实,作出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故意欺骗他人以达到对他法定权利的侵害或诱使他人相信被歪曲的事实以致放弃属于自己的财物和法律权利。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任何违反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般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欺诈客户等。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原则,通过隐匿重要事实,或者故意作出不实的、严重误导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一定的行为,从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我们这里所讲的证券欺诈是指广义上的证券欺诈。 证券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由于证券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程度大小不一,因此证券欺诈违反的有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以及刑事法规。证券欺诈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客体 证券欺诈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1)投资者对证券或贷币的所有权及在正常状态下所能获得的收益权;(2)发行人发行证券应获得的预期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以及将来再次发行证券的权利;(3)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关系。由于证券欺诈具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某种证券欺诈行为可能侵犯一种客体,也可能同时侵犯多种客体。 (二)行为主体 证券欺诈的行为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就特殊主体而言,不同的欺诈行为其主体各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等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综合法律、法规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欺诈的特殊主体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及其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3)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监督的,包括证券监管门、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 (5)其他可能成为证券欺诈特殊主体的人员。 应当指出,上述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证券欺诈活动中并不必然成为特殊主体,他们只有在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中进行证券欺诈的,才构成证券欺诈的特殊主体,否则则为一般主体,同样,除了上述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部门和个人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只要实施证券欺诈行为的,则构成一般主体。 (三)证券欺诈的主观方面 证券欺诈的主观方面是指当事人实施证券欺诈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以此人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对于证券欺诈的主观方面,各国证券法律及法规一般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实践中也有例外,如在虚假陈述中,对发行公司或发起人(公司成立前)的虚假陈述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要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只要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或重大遗漏事项,除发行人或发起人能证明受害人取得时知悉外,应就整个文件内容承担绝对责任,在内幕交易中,也不须证明内幕人员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状态及交易行为后果。 证券市场的高效率『操』作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三大原则的基础上,而证券欺诈的存在却正是对"三公原则"和效率的公然背叛。 "公平、公正、公开"是世界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全部精神所在。证券欺诈的存在恰恰直接动摇了证券市场赖以正常运转的"公平、公正、公开"三大基石。内幕交易中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以及证券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消息及证券交易中内幕消息的便利,而在该类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就利用信息优势从事证券交易,必然较一般投资者有更多的获利减损的机会,从而置与其作对应交易的一般投资者于不公平地位;『操』纵市场中『操』纵者通过创造交易虚假繁荣和虚假价格,使某种或某些股票背离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所确定的市场价格,迫使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从而否定了证券市场其他行为主体的独立『性』、自由『性』,破坏了证券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公正秩序;虚假陈述中负有法定陈述义务的当事人对必须公开的有关事实和情况故意作出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善的陈述,从而侵害公众投资的利益,直接违反了实现证券市场管理所必须遵循的信息公开原则。 正是由于证券欺诈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市场效率,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打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损害发行公司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影响证券市场信誉,从而最终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劫难,阻碍社会发展。证券欺诈一直为各国证券法所调整、禁止的对象。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来制裁证券欺诈活动,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证券欺诈的分类: 1按行为主体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法人(单位、组织)欺诈行为和自然人(个人)欺诈行为。作为证券欺诈行为的主体,法人包括以下组织:(1)证券发行人,即发行证券的『政府』、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证券经营机构,即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证券交易的代理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业务的法人;(3)证券服务机构,即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及交割、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的法人,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4)证券业自律『性』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全国证券业自律『性』会员组织;(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即受基金发起人委托,从事各种基金经营管理的法人;(6)证券管理机构,如证监会、证管会;(7)其他机构。自然人包括以下个人:(1)证券业从业人员,即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2)证券业管理人员,即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例如证券投资人等。 2按行为本身特点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操』作市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反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3按市场层次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欺诈行为和证券交易市场欺诈行为。前者是指发生在证券发行者将新发行和增资发行的股票或债券通过承销商出售给普通投资者的场所中的证券欺诈行为;后者是指发生在投资者把从发行市场上买来的证券再次乃至多次投入流通,实现证券在不同投资者间相互转让场所中的证券欺诈行为。 四、证券欺诈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国债、股票为融资工具的证券市场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全国出现了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各家证券营业部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仅上海一地就有500多家,形成了证券公司多如米铺的新现象。在证券市场获得壮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经济案件,其中欺诈案占了不小的一部分,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利润和资本时,曾这样写道:"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欺诈,这个无须任何资本,却能带来丰厚利润的行为,更能驱动那些利令智昏者去铤而走险,证券业时刻处在这团阴影之中。当前的证券欺诈大致显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违法行动猖獗。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开展以来,证券欺诈案件不但没有下降,而且还有上升趋势。仅在上海,1994年至1996年就发生此类案件101件。其中有些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如某证券公司一大户室股民,在上海买入大量股票,透支金额达数十万元,随后乘飞机前往福建一家证券公司,将所购股票悉数抛出,并准备在办理交割后将款项全部提走,幸被及时发现从而使得这场欺诈得到有效制止。另一家证券公司同意大户透支炒股,透支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其间该大户暗中将透支买入股票的一部分在别处抛票,并将款项全部提出供自己挥霍。这些严重的证券欺诈违法行为,不仅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严重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中的证券市场秩序。 (2)手段多样,趋向智能化。证券欺诈的种类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等。违法手段的专业化进一步增强。随着计算机在证券业广泛运用的同时,欺诈人也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窃取他人密码,修改程序或数据,甚至利用电话委托功能,能摇控他人帐户形式,骗取钱款。如深圳某计算机室主任,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某股票大户的电话委托密码,随即选择了某冷门股票,先以自己帐户市价买进后,再以不合理的高价挂出,接着通过电话委托系统动用该大户的资金,大量买进该股票,在短时间内使股价急剧上升,造成他自己的卖出委托成交,以别人的损失换回了自己的非法盈利,变相地将他人资金窃为己有。 (3)违法行为主体复杂化。从职业结构看,证券机构内部人员涉及证券欺诈的行为增加。证券机构人员主观上或客观上促成违法行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重大,特大证券欺诈案件,多数与证券机构人员有关。某证券营业部开张营业后,刘股民先以同学之名,与内部职工搭识,在取得对方信赖之后,刘某未出示自己的股票帐户卡,而是报出另一股民应某的股票帐号,将其帐户内的股票抛出。随后在缺乏有效证件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名字和应某的股票帐号开立了资金专户,俨然成了该帐户的主人,多次利用该帐户买卖股票。当真正的帐户拥有者应某发觉自己的股票已被盗卖,经查询找到该证券营业部时,刘某已携款潜逃,该公司被迫付出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 (4)行为人的冒险『性』、投机『性』、赌博『性』更强。由于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体制还不完善,有关的相庆法规还未制定出来,同时也缺少执行法律、法规的"警察"(专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因此,行为人抓紧时间钻法律空子,赶紧"捞一把",迅速致富的欲望特别强烈,行为多现出疯狂『性』,如某证券公司一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红马夹",在1993年10月28日这一天就挪用公款1300万元炒股,结果亏空了120万元。 (5)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信用交易、透支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尽管有关法规和规章一再明令禁止挪用单位资金炒股、透支交易等行为,但这类行为却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国证券业尚处于初创阶段,在法不责众思想的顾虑下,只能处分那些挪用单位资金或股民资金股票,炒股亏了本又无法偿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从而使不少赚钱者将挪用的钱款、股票还到原来的帐上,便逃之夭夭,无法追究。 第一节内幕交易之禁止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始称内部人交易。所谓内部人交易,乃指关于有价证券发行公司的影响投资人投资判断之消息,亲自参与其发生,或处于易于各悉之特别地位之人,知悉该消息,而在该消息公开前,对该有价证券为交易之行为。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规制内幕交易。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上投资欺诈盛行,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使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导致了1929年美国证券市场的大崩溃。至此,美国意识到应以法律手段规制证券欺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务工具或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设备,以违反证管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人之必要所制订之规则之『操』纵诈欺之方法,买卖上市或非上市之证券。"第10(b)条属于空白授权规定,授权证管会制订规则禁止证券诈欺行为,而证管会迟至1942年始依该条授权制订规则,这就是著名的rule 10b-5,规则全文如下: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务工具或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设备,在买卖证券之过程中,为下述行为: a.使用任何方法、计划、或技巧从事诈欺行为。 b.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省略某些重要事实之陈述,以致在当时实际情形下产生引人误导之效果。 c.从事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行动,而对他人产生诈欺或欺骗之情事者。" 由此可见,rule 10b-5的制订开始并非是为了规制内部人交易,而是为了防止以诈欺方法诱人出售证券,以弥补1993年《联邦证券法》第17条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之不足。因为1933年《联邦证券法》第17条禁止以诈欺之出售证券,其保护对象仅限于保护买受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虽不限于保护买受人,但该条是授权规定,在证管会据此制订规则前无法适用,因此,rule 10b-5的制订原意在于弥补立法缺漏。然而该规则发展至今,其内容之繁杂、涵盖范围之广,实出当初所意料,联邦最高法院法官rehnquist形容规则的发展,是从"立法上一粒小小的橡树种子平地长成的一棵司法上高大的橡树。"而1961年证管会在cady roberts & co 一案中采用rule 10b-5作为处罚内幕交易的规则之后,rule 10b-5成为美国各级法院在面对内幕交易问题时最经常的规定。自美国首开制内幕交易之先河后,禁止内幕交易已普遍为世界各国接受,如英国系统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地区、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瑞典、日本等国,纷纷产法规制内幕交易,未立法者亦以自律规则等方式加以管理,禁止内幕交易已是世界化的『潮』流。 立法何以规制内幕交易,赞成者认为内幕交易显失公平,一方知悉有关交易事项的重大消息,未向他方透『露』,而他方茫然无知,此种交易有失公平;禁止内幕交易有助于促进资讯的流通,因为禁止利用未经公开的重要消息将促进公司公开有关消息,使证券市场资讯迅速流转,帮助形成公平价格;同时,公司内部消息是公司的一项资产,只能为公司之目的而加以利用,不得挪作私人之用,以衅一己之私利;如果不禁止内幕交易,将会促使承办人员为利用内部消息买卖证券图利而延缓上报消息,其结果必将影响公司决策,因此,禁止内幕交易将促进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健全。然而,反对者却谓:一、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何来机会向他方透『露』消息,"公平交易"之说似是而非;二、法院依10b-5所作判决,并未要求公开内部消息,内部人如不利用内部消息买卖证券,原无将消息公开之义务,所谓"促进市场资讯流通"之说,亦可怀疑;三、如谓内部消息是公司资产,则除公本身以外无论何人均不能擅自加以利用,原不限于禁止人之利用,但法院在实务上则多仅课内部人(特别是公司(内部人)以责任,则"公司资产"之说亦不可信;四、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健全与内部消息能否利用原为二事,不宜混为一谈。 理论上仍在争论,实务中却纷纷倾向立法规制内幕交易。美国自规制内幕交易以来,内幕交易仍十分盛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杜绝内幕交易,美国又分别于1984年制定《内幕交易制裁法》、于1988年制定《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严格管制内幕交易。即使是顽固的日本,也于近年来立法规制内幕交易。日本于1948年制定《证券交易法》时,只是禁止在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计划和技巧,没有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1953年对1948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正,删除了报告义务,1976年的立法提案中更是明确断言概括『性』规定不适用于内幕交易。一时间,内幕交易嫌疑和丑闻频出,欧美等国视日本为内幕交易的温床,称之为内幕交易的天国、污浊的日本市场,直至1987年的"他提"化学事件曝光,日本公众晔然,日本证券交易审议会以受领该事件为契机,于1988年修改《证券交易法》,增设内幕交易规制条款。时至今日,世界各国纷纷立法规制内幕交易,不独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亦如此,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在于维护投资人的信心而已。"何以内部人交易需予规范?一般多以'为维持证券市场交易之公平『性』,保护投资人'来说明。在此,内部人交易所造成之不公平,自系指买卖双方在关于买卖标的之情报上不平等。在此情形下,知悉情报的一方,较之不知情报的他方显然处于有利之地位,形成交易之不公平。然而,处理任何商品交易之市场,其公平『性』都极重要,在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却未见对于交易双方情服之不平等有类似本条之规范,何以惟独在证券交易之市场,需立法以明文禁止之方式对此种行为加以规范?当然,这是因为证券市场交易有异于其他市场之特『性』所致。而由于证券市场交易之特殊『性』、本文乃认为内部人交易之所以需予规范,除'维持证券市场交易之公平『性』,保护投资人'之外,尚有其更深一层之目的,即'维持一般投资人对证券市场公正『性』、健全『性』之信任'"。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双方并非面对面进行交易,而是透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而证券公司执行买卖双方的委托,并非一对一地进行交易,而是透过证券交易所依照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众多的买卖委托中进行撮合,投资者并不能特定其交易对手是何人,亦无法与其交易对手进行讨价还价。投资人之所以愿意进行证券交易是因为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价值皆依据所得信息进行判断,证券投资决策来源于投资判断,投资判断来源于信息占有,信息占有来源于信息公开。一般而言,投资获利与获取信息的提前量成正比,这就要求赋予所有的投资者以平等的知情权。平等的知情权虽不要求投资者对同一信息作同一判断,但要求同一信息能以同一时间、同一方式为公众所知悉,要求投资者在同一跑线上平等竞争,信息公开前知悉内幕信息者有回避交易的义务。否则,"股价上扬和下落原因的知情者和不知情其胜负早已成为定局。不知情而买卖股票的人,一时事获悉内情就会停止买卖,至少不会在那个市价上买卖。"如果两个人玩牌,百允许其中一人在牌上做记号,那谁还愿意来玩这个牌呢?法律中不禁止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图利,就会使公平参与这一证券市场的前提崩溃,投资人为免吃亏必将裹足不前,其结果是证券市场的健全发展到影响。为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真正证券市场的国家无不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之构成要件 (一)、内幕人员 在确定内幕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对于内幕人界定,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美国法律将内幕人员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两种。传统内幕人员指:(1)发行中最易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内幕消息的董事、经理和监事;(2)对发行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3)对发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作为公司的员工、公司的代理人或雇佣人;(4)发行公司本身。临时内幕人员是指因为一种特殊关系而对发行人员有信用义务的人员,包括公司的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等,他们在为公司提供重要的商业服务中而获取公司的内幕信息,因此不得监用这些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信息谋取利益。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人员主要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春会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地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来说,是指下列人员: 1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官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发行人内部的工作人员具有最先知悉发行人经营状况、重大决策、大宗交易、具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发现乃至发行人内部的重大人事变动等内幕信息的便利。因此,这类人员是典型意义上的内幕人员。 2证券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主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5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经接触到内幕的人员。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获悉证券发行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证券价格之消息,在该消息公开之前,即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否则即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以未公开的重大影响证券价格之消息,即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基础。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有二:一为未公开,二为价格敏感。 信息公开是证券法的灵魂所在,所谓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应将所有关于发行人及其发行证券的资料和信息完全公开,未公开则是指发行人未向投资公众发布信息。具体而言,在我国,信息未公开是指发行人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公布其信息,或者尚未通过中央、地方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息。信息不仅要向投资公众布,而且要为市场所消化,否则仍属未公开的信息,例如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市场消化期的规定是针对某些专业信息,其意义不是约束普通投资者,而是约束信息公开前专业信息的知悉者--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我国对信息公开的市场消化期限长短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具体情况具体规定,这是一种灵活务实的态度。同时,信息公开应以有权公开信息之人为之,如非有权公开信息之人公开信息,其所公开信息之人公开信息,其所公开信息的可信度则会存在疑问,有权公开信息之人当为发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当然,信息公开还应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旦公开,则投资公众处于平等知情状况,内幕交易所造成的不公平状态即可消除。但是内幕信息不包括证券交易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投资公众可以自由取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即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不属于内幕信息。 价格敏感是指信息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说来,信息分为利好信息和利空信息,利好信息就是有利于证券投资、对多头有利的信息,利好信息往往导致证券价格上扬;而利空信息则是不利于证券投资、对空头有利的信息,利空信息往往导致证券价格下跌。内幕信息可能是利好信息,也可能是利空信息,但一定要是价格敏感信息,即非常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然而亦仅是非常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至于实际效果如何则在所不同,因此,价格敏感是针对信息公开时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言,而不考虑该项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后能否真正实现。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列举了26种内幕信息: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价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发行人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有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大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入世带来的…… 第6章 警惕国际证券欺诈(2) (15)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因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行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 二、内幕交易典型案件 (一)、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案 历史上关于内幕交易最有名的例子是美国的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案,此案已成为内幕交易进行管制的里程牌。 1963年未至1964年3月,美国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探测队在加拿大东部发现了数个铜、锌、银等各种矿产含量极其丰富的大矿藏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购买了矿区周国的土地,以备开发发展之用。在此期间,该公司董事长、董事、工程师、地质师、律师等内幕人士及其亲朋好友,认定该公司的股票不久将有大幅度的上升,于是纷纷购入大批该公司的股票,有的甚至还进行了大量买入选择权的期权交易,以图厚利。另一方面,针对已在美国社会上传播开的这一公司秘密信息,公司居然还发布新闻予以否认,美其名曰"澄清谣言"。直至1964年4月16日,该公司在获悉加拿大矿业部已先行公布了他们的测测结果,才不得已报界上承认了事实真相。当天,该公司股价格就由原来每股18美元上涨了1倍,此后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涨,至1968年每股价已达到150多美元。 分析: 1该案例涉及的主要对象是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亲朋好友等内幕人员(当然服包括了工程师等专业顾问),他们利用该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这一内幕信息(发现了极其丰富的矿藏)进行证券交易(购入大批该公司期权和股票),已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2该案便发生之时,美国对内幕交易的管制还不完善。最后是美国各级联邦法院通过内部对该公司是否违法的长期辩论,裁定该公司违反了股票交易公开和公正原则。这一案标志着美国开始对内幕交易进行管制。 3启示: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还不规范,因而证券欺诈行为属禁不止,有关部门应尽快加强有关立法遏制这一势头。 (二)、约翰事件: 案例:约翰事件 1990年春天,"约翰事件"丑闻暴『露』,其规模、牵涉的人数和卷入的金额都使华尔街整个金融界目瞪口呆。 引起丑闻的史密斯 约翰是不注重伦理道德的这一代人的典型代表。约翰是这种金融文化(只要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产物,从哈佛商学院到华尔街,这种文化构成了泄『露』内情犯罪急剧膨胀的土壤。 约翰出生在旧金山一个小本经营、靠钻制材料修房为生的中产阶级家庭。他学习成绩中等,但人缘颇好。从少年时代,对同学们憧憬的医生或法官的职业不以为然,而渴望拿6位数工资,驾驶豪华轿车,30岁就住进花园大街,但这一切必须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才能有机会。约翰拿到工商硕士文凭后,于1978年投入了街竞争的激流。1979年在花旗银行企业资金部找到一份工作。1980年,年轻的银行家约翰在劳务市场递交了一份充满有利条件的简历,凭着口才,说服了埃德加 汤姆银行负责招聘新人的哈里斯 恩伯在该银行就职,同时他的犯罪生涯也开始了。 1982年5月30日,约翰对同事们撒谎说要请假去探望岳父,对妻子琼斯说是去出差,随后便乘飞机抵达巴哈马的纳索。在那里,他以"道格拉斯先生"的名字在一家瑞士银行的分号里开了一个证券帐户。从那日起,他致力于完善他的那张内幕情报网,以期建立一个真正的核心内幕情报系统。约翰对风险套利有着浓厚的兴趣,因而对堪称风险套利"法师"的伊万 鲍斯基佩服得一体投地。约翰希望与大人物打交道,他也明白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离开埃德加 汤姆银行,另寻一家更有声望的主在,不久,约翰转到了基辛银行,并享受副董事长的待遇。到基辛银行后,他开始拓展他感兴趣和有用的关系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他找到了一个乐意向他透『露』机密信息的年轻律师,条件是约翰要说服基辛银行的客户在易中雇佣这位律师。在风险套利商的大家庭中,他找了一些职业投机商,他们互相利用。约翰谙熟华尔街赖以运转的"投桃报李"之术,那些内幕知情者欲跨越合法界限发财的愿望与约翰同样强烈,年轻的约翰有一种特殊感觉,他能比其他人先知道xyz公司是一次标购袭击的猎物,然后趁机让自己的银行做防御者的顾问,得到上司的赏识,他自己则乘机囤积该公司的股票,以期渔利。每逢一家企业被确定为袭击目标时,约翰就从民话亭打电话给巴哈马的银行,命令其买下一笔"靶子"企业的股票,一旦袭击开始,股市上升,约翰又命令抛出股票。有时交易进程缓慢,年轻的约翰会毫不犹豫地在华尔街散步谣言,以便加速购进程。1986年12月他在巴哈马帐户上的贷方金额为300万元,这在全世界非法积累资金数方面可算是多的。但为了确得无虚,他把巴哈马银行的两名负责人也拉下了水。 约翰懂得在内幕交易时,如何逃避联邦银行与汇兑委员会的监视。例如,有一次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注意到,刚好就在得克斯特隆公司成为一次野蛮标购的靶子之前,有人很不正常地种攒该公司的股票。由于约翰曾找过公司,并希望获得为该公司提供防御的合同,证券汇兑委员会要求其在市场管理人员面前作证。约翰不慌不忙地向证券与汇兑委员会确认,他早得出结论,得克斯特隆公司是一个潜在的标购目标,他还说,当他在一次鸡尾酒会上听到有关标购得克斯特隆公司的传闻后,他曾经对这家公司的情服进和详细分析。但他宣誓从未有过私人证券帐户,也从未使用过假名,约翰就这样轻而易举他骗过了证券与汇兑委员会。 1987年2月,约翰应聘于希拉克银行,终于进入了金融交易的天堂。在那时,该银行正通过发行高利风险债券,发动迅速闪电般的标购来加强标购业务。希拉克银行可能比别处更注意经济效益,即交易次数,佣金数额,至于采取什么手段则无关紧要。身为常务董事,约翰拥有第一手信息,即华尔街最热门的情服。他不仅享有万美元的年薪,而且搬进了梦寐以求的花园大街套房。从此,他更有便利条件与风险套利大王伊万 鲍斯基勾结。约翰经常给他打电话,有时一天内就达20多次。约翰向鲍斯基提供一些秘密情服信息如itt和斯佩里的合并,科斯托公司向美洲自然资源公司发起进攻,麦克格罗 丈迪林公司的杠杆兼并等等。约翰所提供的情服能使伊万 鲍斯基进行一笔新投资,就按5%给约翰付报酬,如果情报只是使伊万 鲍斯基扩展了原来的地盘则付1%。这一样,据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估计,休斯敦天然气公司和fmc公司的股票交易中,就获利900万美元,应付给约翰45万美元。 如果没有1989年7月从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寄给美林银行纽约总部匿名信,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可能永远被蒙在鼓里。这封信告诉美林银行,它在加拉加斯分析的经纪人非法使用一个纽约--纳索--加拉加斯三角内幕情报网络信息。美林银行对此展开了调查,很快发现信中的指控是有根据的,一个前纽约交易员有规律地买进与抛出与巴哈马银行相同的股票,并且总是稳『操』胜券。美林银行1989年8月向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报案,后者大规模调查,此后真相大白天下。1990年3月12日,联邦工作人员赶到希拉克银行逮捕约翰。他当时不在银行,晚上回家时,锒铛入狱。就这样,证券与汇兑委员会顺藤『摸』瓜,揭出了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一桩丑闻。 (三)、卡彭特案 第一部分 1981年,怀南斯成为华尔街日服(以下简称"该报")的一名记者。1982年夏天成为"道听途说"专栏(以下简称"该专栏")的两名撰稿人之一。该专栏点评当日的各大类股票和个别股票行情,提供正反两方面信息,并"对投资股票作一己之见"[《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0页]。怀南斯定期访问公司行政主管们,并将他们对股票有趣的展望汇总起来,这将成为下期专栏中最精彩的,但是至少在为本案所争论的专栏中,不含有公司内幕消息或任何"泄密"消息[参见同上书,第830而的注释 2]。由于"道听途说"专栏的知名度,它有影响其所评点的股价的潜力。地区法院在庭审证据基础上判决该专栏确实对市场有影响力,尽管该专栏难以就某一股票限定数量"[参见同上书,第830页]。 该服的官方政策和做法是,未发表以前,专栏的内容属该报机密。尽管怀南斯熟悉此规定,他还是于1983年10月同彼得 布兰特、上诉人费力斯达成一项阴谋,后者俩人同纽约市基德尔 皮博迪股票经记行有关系,怀南斯将该专栏的内容和发表日期率先提供给他们。从而使得布兰特、费力斯和另一同案犯戴维 克拉克,布兰特的一名客户,根据专栏可能在市场上造成的影响进行股票买卖。所得利润均分。共犯们同意其阴谋不能影响该专栏的新闻纯洁『性』,地区法院未发现文章的内容被改换,用以进一步扩大这些上诉人股票交易阴谋的利润潜力[参见同上书,第832,834-835页]。四个月以来,经纪人从怀南斯处取得最新动向,以27期专栏内容为基础进行的交易,净利润为690000美元。 1983年11月,该专栏和在克拉克和费力斯的帐户上的交易之间的关系被其德尔 皮博迪公司发觉,因而调查开始。布兰特和费力斯否认认识该报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隐蔽交易。后来,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经纪人和怀南斯都矢口否认。随着调查的深入,上诉人之间发生内讧。1984年3月19日,怀南斯和卡彭特去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供出全部阴谋。接着便是本案的起诉和庭审。已认罪的布兰特根据认罪求情协议是『政府』的证人。 地区法院查明,而且上诉法院也同意,怀南斯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盗用该专栏尚未发表的内容和时间,该机密是在其工作过程中获得,他知道不可在未发表前泄漏,如有泄漏他必须向雇主报告。这一处置机密材料的行为构成违犯证券法和邮电欺诈罪。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0(b)提起的指控,法庭认为怀南斯故意违反保密规定,隐瞒犯罪是对该报的欺骗。虽然该报作为受害方并非股票买卖者或市场参与者,但是法院认为该欺骗行为同证券买卖的法规和规定"有关"。法庭认为该阴谋的唯一目的是以该专栏事先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证券买卖而获利。法庭驳回上诉人的意见,其中之一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规定上诉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因为"只有报纸才称得上是受害者,而报纸在证券交易中不能获利"。 在确认邮电欺诈罪中,上诉法院认为怀南斯盗用"财产"的欺骗行为适用邮电欺诈条例,这一揭『露』损害了该报。上诉法院同时认为使用邮电设施同犯罪有充分联系,足以符合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1和1343节的要求。上诉人要求调卷复审以改变判决。 有关违反证券法方面,本院一半人数有意见分歧,因而我们维持以下罪刑的判决。鉴于下列原因,我们也维护有关邮电欺诈的原判。 第二部分 上诉人声称,根据邮电欺诈条例的规定,其活动不构成对该报的欺骗;[注释 6]而且他们的行为并未从该报拿到任何"钱财",这正是上一个开庭期中本院所审理的麦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1987年]判决中定罪的一个必要因素。本院不同意后者的上诉意见。 [注释 6]: 邮电欺诈条例中对相关部分的措辞是一致的,我们相应地对这两项犯罪提供同等分析。 对麦克纳利一案,我们认为邮电欺诈条例未涉及"阴谋骗取公民对诚实公正『政府』的无形权利"[参见同上书,第355页],而且该条例"对保护财产权有范围限制"[参见同上书,第360页]。上诉人认为该报对于该专栏未发表的机密的利益,并不是该条例第1341节所规定的范围,而仅仅是一项无形的权利;该条例也不只保护名誉的伤害。然而,本案同麦克纳利一案有所不同。作为怀南斯的雇主,该报不仅仅是在合同权利方面受到欺骗,怀南斯本该提供诚实忠心的服务,该报的利益本身太微妙以致不能受到邮电欺诈条例的保护,该条例"初衷是想保护个人财产权"[麦克纳利一案,参见同上书,第359页之注释 8],阴谋的目标是盗取该报机密的商业信息--发行计划和该专栏的内容--这种无形资产的『性』质丝毫未改变邮电欺诈条例所保护的"财产"。麦克纳利一案未对篇1341节中的无形财产范围作出限制,用以作为同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下列的两个法庭都明确提到该报在内容的机密『性』和该专栏的时效『性』作为财产权方面的利益[参见《联邦判例汇编》(第 2套丛书)第791卷第1034-1035页;《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46页],我们同意此结论。机密的商业信息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财产。[参见拉克尔肖斯诉蒙桑托公司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67卷第986,1001-1004页(1984年);德克斯诉证卷交易委员会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63卷第646页、第653页之注释10;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诉克里斯蒂谷物股份公司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98卷第236,250-251页];参阅《美国法典》标题5第552(b)(4)节的规定:"一家公司在从事其业务的过程中所收集或编辑的机密情报是财产中的一项,该公司独自享有权利和利益,衡平法院将以指令『性』程序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方法予以保护"[w 费莱彻《私人公司法(第857.1节)百科全书》第3卷第260页(1986年修订版)(脚注略)]。该报对未发表前该专栏的内容、计划和机密享有财产权[参见克里斯蒂谷物公司一案,见前引书]。正如本院以前所述:"新闻消息之类的事,无论同所有权之类的概念多么不相干,是交易中的存货,和其他商品一样,企业组织出钱花人力技术才得以收集,并加以分类卖给付钱购买的购买者。"[国际新闻服务中心诉美联社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48卷第251,236页(1918年)] 上诉人争辩说他们未影响该报对信息的使用,未将其发表,未剥夺该报的首发权,见第六上诉人答辩状,这样的说法未触及要点。机密信息产生于业务活动中,该报在未公布前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上诉人,依据美联社一案欺骗要有金钱损失,诸如将情报通知给竞争对手,不能胜诉;事实足以说明该报被剥夺了独家使用消息的权利,因为独家使用是秘密商业情报一个重要的方面,大多数私人财产皆是如此。 我们不能接受上诉人的地进一步争辩,说什么怀南斯的行为仅属违反工作纪律,不构成法规所规定的欺骗活动。第1341和1343节对任何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剥夺他人钱财的阴谋均作出规定。正如上一个开庭期中审理麦克纳利一案时,我们认为,邮电欺诈罪中"骗"这个字有"共通的理解",即"以不诚实手段或计谋侵犯他人财产权","往往以诡计、骗术、诈骗、哄骗的方法获取某物的价值"[《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引自哈默施米特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65卷第182,188页(1924年)]。"欺骗"概念包括贪污,"欺骗『性』盗用某人的钱或别人托其代管的物品"[格林诉夏因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87卷第181、189页(1902年)]。 地区法院认为怀南斯所在该报的行为不是泄『露』该专栏未发的消息,根据其一项业已实施的利用该专栏对股市的影响所作交易而分享利润的阴谋,当怀南斯违背职责向同谋传递本属该报的秘密情报的时候,其承诺就变成了欺诈。在斯内普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44卷第507页,第515页之注释11(1980年)(引法官判词)]中,虽然判决根据书面委托协议禁止未经许可滥用『政府』机密信息的法规,但是我们注意到普通法中相同的规定,"即使未签书面合同,受雇人也有受托义务保护工作过程中收集所的机密信息"。正如纽约的法庭所承认的:"已经有规定,一般来说,由于同他人的秘密或信托关系而得到特殊知识或信息的人不不得利用该知识或信息为己谋利,但必须向其主管人汇报由此带来的任何利益。"[戴蒙德诉奥里莫诺一案,《纽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卷第494、497页,《东北区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8卷第910、912页(1969)];亦参见《代理注释汇编》(第2版第388节之注释c、第396(c)(1958年)。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利用该报内部消息进行交易的阴谋,并没有超出邮电欺诈条例的适用范围,只要其他犯罪要件也成立。该报想要予以保密的商业信息当属其财产;员工手册中的声明的效果不仅仅消除人们对这一点的任何怀疑,并且使得欺诈阴谋的意图显而易见。怀南斯继续在该报工作,盗用内部信息为己服务,同时假装履行职责守护它。事实上他两次向编辑们提及泄『露』内部消息与股票交易无关[《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1页],显示出他知道该专栏的材料属该报内部消息,以及他作为一名忠实的雇员所玩弄的欺骗手段。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上诉人行为都构成阴谋欺诈,地区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同上书,第847-850页]。 最后,本院驳回用邮电方式将该报印发读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传播专栏内容不仅是参与阴谋,而且是阴谋的核心。下级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该专栏内容到不了读者手中,股票价格就不会有影响,怀南斯泄『露』的消息就不可能产生价值。 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 判决认为: (1)根据证券法足以维持对上诉人的定罪指控,同意和反对意见各半的本院维持了以下的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484卷第24页]。 (2)上诉人以该报的机密情报进行交易的共谋适用邮电欺诈各例[同上书,第25-28页]。 (a)《华尔街日报》对怀南斯专栏的计划和内容享有"财产"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未发表之前,该报独家占有保密权和专用权。该报所拥有的这种无形的权利并不能影响本案的判决,因为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并未对第1343节规定的保护有形财产权范围加以第1016页(1986年)]。 [注释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或邮政的方式或工具,或利用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行为,指为非法: …… "(b)违反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对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或非注册的任何证券使用或采用『操』纵手段、欺诈手段或阴谋"。 [注释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方式或工具,或利用邮政或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为,皆为非法: "(a)雇佣任何设施,计划,或技术进行欺骗; "(b)对重大事实进行不真实的报告或在制作报告时漏报能使报告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或 "(c)在任何证券的买进和销售中,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任何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行为、活动或业务程序"。 [注释3]: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1节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者得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有预谋或企图预谋以阴谋或人为方法进行欺诈;或为着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谋取钱财,去销售、处置、借贷、交换、改变、赠送、分发、提供,或装备或促成非法使用任何伪钞、假币、假合的、假证券,或其他伪造物件,或声称是、暗示、变造成这类伪造物件,为实行这类阴谋,将其置于任何邮局或官方保管人那儿作为邮件、其他物品或邮局发送的物品,或接收的物件,或明知邮局会根据物件上的指示、地址送达这类物件。" [注释4]: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3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者得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有预谋或企图预谋以阴谋或人为方法进行欺诈,或为着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谋取钱财,在州际商业和对外商业中,以电报、无线电、电视能讯手段,传递为实现此阴谋所作的任何书面材料、符号、信号、图画或声音。" [注释5]: 《美国法典》标题18第371节规定: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对美国实施犯罪,或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的共谋对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进行欺诈,且他们其中的一人或多人的行为有助于共谋的,每人得各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 (四)、伊文、博斯基股票丑闻 1988年11月1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约翰 谢尔德宣布;经调查,证券经伊文 博斯基固一的时间内,利用了股票市场内情者所提供的情报,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发交易活动,谷攫暴利,触犯了法律,法庭判处没收其大法盈利5000万美元,并剥夺发交易权利终身。但博斯基一案并未至此了结,此条消息一出,迅速传遍华尔街的大街小巷它像颗重磅炸弹,震撼了与股票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各种人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律师、经纪作交易商以及千百万股票投资者。当时股票市场虽然已延续了约4年的牛市,却也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叫骂声,呼喊声夹杂『揉』合,宛然失去指挥的交响乐团演奏的杂『乱』乐章,作废交易凭证象雪睛一样在交易大厅内飞扬,牵动千万似的道一琼斯股票价格指数一路狂降,当日收盘时已跌43点,此后两天又跌了110多个点…… 伊文 博斯基原来只是股票市场上无名小卒,1975在他的股份公司刚刚开业时,资产仅有70万美元,然而他在短短10时间内,通过采内幕交易非法欺诈的行为,获取暴利致使其公司总资产达到了16亿美元,个人资产超过了2.3亿元,成为美国全部金融界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伊史 博斯基运用的主要投机手段就是内幕交易,比如,他从一个投资银行家那里获悉一家公司准备卖掉其五分之一的股票,他就能根据这条信息准确地预计到该公司将要被收购或兼并。一般说来,被兼并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很快就会上涨。于是,他便马上以低价购进该公司的股票,随后又趁该公司被兼并后股价飞涨之机,迅速抛出手中持有的股票。这一笔交易就可以净赚几千万美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当伊文 博斯基平步青云之时,由于其经常采取那些惯用的手法获取不正当的利润,终因非法投机和证券欺诈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伊文 博斯基丑闻涉及的面相当广泛。在调重此案的过程中,先后有华它街证券行业各主要大公司的数十位高级投资家与经理人员相继被指控与本案有关,不少人被逮捕法办。内幕交易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中几乎无孔不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经做过一次全面『性』调查,结果表明,在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成功的股权收购的事件中,几乎每家预计被收购的公司的股票价格都投资日的数同前,就开始飞涨,进此可见,内幕交易的陷阱有多深深,人们都往里钻。难怪有人见怪不怪的发出感叹:"现在华尔街已不再是谁有罪的问题,而是谁无罪的问题了。 (1)分析伊文 博斯基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内幕交易的内涵已不再像最初那样简单了,它展现出新的特点,具体表现规模越来越大,仅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制裁的涉及几百万美元非法利润的内幕交易就有10多起;范围越来越广,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的进程,内幕交易也可以突破国界,参与"内幕交易"的人士这不单单是公司内部人员,而主要是指那些高级投资银行家,证券公司负责人、专职经纪人与交易商,甚至还有不少政治家和新闻界人士,有些红极一时的『政府』首脑也被卷进去。 (2)伊文 博斯基利用别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正当内幕交易行动,已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为他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律师:投资顾问等内幕交易人员也因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也构成了内幕交易罪。 (3)美国联邦法院依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防止欺骗法》对于博斯基非法所得505000万美元予以没收,并以证券欺诈罪判处博斯基有期徒刑5年。 第二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对于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证券价格,意图拉高、或压低、或防止其变动,而加以人为『操』纵的行为。在证券市场,『操』纵人有意识地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影响市场行情,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转嫁风险,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法律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其目的便在于维护证券市场机能之健全,以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并保护证券投资人。 1929年10月24日星期四,美国纽约股市突然每交易一次下降5至10美元的速度狂跌,这一天被称作"黑『色』星期四",其点燃了美国股市崩溃和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导火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市场被『操』纵,大『操』纵者和机构投资者利用欺诈手段,人为地抬高股价,在其他投资公众跟进后悄悄抛出,致使股价狂跌,普通投资者损失惨重,至1932年,美国一些大公司的股价下降了50多倍,股市萧条,经济复苏乏力。经此一役,美国于1933年制定《证券法》、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即为其中之一。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款一般称之为反『操』纵条款,美国法上的反『操』纵条款主要见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 第九要『操』纵证券价格之禁止 一、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邮政或州际通商之工具或媒介,或全国『性』证券交易之设备,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会员,为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 (一)意图使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产生不真实或足以令人误解其买卖达于活络状态,或对于该有价证券市场产生同样误解情形,而为下列行为之一者: 1完成交易而不移转该有价证券之真实所有权者。 2购买或委托购买某种有价证券,明知同一人或他人于同时以同数量同价格出售,或委托出售同一有价证券者。 3出售或委托出售某种价证券,明知同一人或他人于同时以同数量同价格购买,或委托购买同一有价证券者。 (二)单独或共同与他人对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作连续交易,以造成该有价证券交易知络之表象,或抬高或压低其价格,以遂其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有价证券之目的者。 (三)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买卖或委托买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为诱使他人买卖该证券,透过通常业务关系散布流言,以某人或某数人在市场上之行为,足以影响该项证券价格之涨跌,而达成其企图该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之目的者。 (四)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买卖或委托买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为诱使他人买卖该有价证券而对事实真象作虚伪不实或足以令人误解之陈述,且行为人明知或确信其陈述为虚伪不实或足以令人误解者。 (五)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买卖或委托买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登记之有价证券,为诱使他人买卖该有价证券,自该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处接受报酬而散布流言,以某人或某数人在市场上之行为,足以影响该项证券价格之涨跌,而达成其企图该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之目的者。 状况决定。证券交易市场将各方投资人的买卖委托汇集一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地蚝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的决定是由于市场的供需关系,而非人为的『操』纵。而『操』纵证券价格则是以人为的因素影响价格,或者以非法手段抬高股价,或者以非法手段稳定股价,或者以非法手段压低股价,达到其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影响证券供求关系以及证券价格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宏观因素指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证券供求关系和证券价格都会构成影响的因素,诸如国家利率政策、通货膨胀、国际收支、进出口顺差逆差水平、国内国际政局、战争等经济『性』因素和政治『性』因素,宏观因素的客观『性』较强,『操』纵者不易施加影响,但也可通过散布政治战争谣言造成股市混『乱』以达其目的,前述之rex v.berenger一案即著其例。微观因素是指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证券供求关系和证券价格构成影响的因素,这是『操』纵者『操』纵证券价格得以借助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证券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变化、企业兼并、大户投资动向等因素,微观因素的客观『性』较弱,易被『操』纵者影响和利用,例如若拉高某种证券价格,『操』纵者便可集中资金优势,人为加大该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额,致使该种证券价格上涨,而某种证券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增大、交易价格的上涨往往意味着该种证券收益率看好,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支配下,其他投资者会纷纷入市,造成该种证券价格一再上扬,此时『操』纵者就可乘机将证券脱手抛售,赚取其中差价利润,而随着『操』纵者的抛售,其他投资者在"看跌"的心理支配下亦会纷纷抛售,造成股价一再下挫,以高价位入市者则会损失惨重。借助供求关系,『操』纵者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对某一证券价格的『操』纵:一是投入大量资金,直接参与意图『操』纵的那种证券的交易,通过改变该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额造成供求关系改变的假象,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直接目的;二是利用投资者追逐利润差价的心理,歪曲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供求关系的假象,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直接目的。通过人为影响供求关系,制造供求关系的假象,『操』纵证券价格以达其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其结果必然损害证券市场的公正『性』。如果关于证券交易有不公正的行为,使证券市场成为诈欺、人为的市场,则不仅参与证券交易之个个投资人利益将受侵害,亦将损及一般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赖,使正当的投资人远离证券市场,则证券市场提供企业筹措资金场所、进而发展国民经济的功能将无从发挥。各国之所以绝对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原因正在于此,我国《证券法》第71条亦作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移转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行为所追求的直接结果主要有三:一是以非法手段抬高股价,二是以非法手段稳定股价,三是以非法手段压低股价。在这三者当中,抬高或压低股价都比较常见。例如,在兼并与反兼并,收购与反收购的对峙中,对兼并方而言,被兼并公司的股价自然是越低越好;而对被兼并方而言,为了制止兼并,本公司股价自然是越高越好。如果被兼并方为了反兼并,采取洗售、连续买卖、制造谣言等手段制造虚假繁荣,抬高本公司股价,以此造成兼并方的障碍,就构成『操』纵市场的行为,表现为人为抬高股价。如果兼并方想以较少的代价实现兼并目的,采取散布谣言等手段,压低被兼并方的股价,同样构成『操』纵市场,表现为人为压低股价。 在证券市场中,违背价值规律和自由竞争原则,出于某种个人利益的需要,人为地稳定某种股价,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例如,一家从事化工、电子以及火箭的研究、发展及生产的大公司总裁,以个人拥有的价值1000万美元的股票作为获得400万美元贷款的附属抵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抵押物获得抵押货款。有价证券在抵押期间,如有到期的收益,由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一般用来偿还货款。由于这笔货款的抵押物为有价证券,其价值是随时可变的,所以用于抵押的股票价值在货款使用期间发生贬值,总裁就无力偿还货款。为了保住这笔货款,总裁必须设法将该种股票的价格稳定在一定水平。于是,在8个月中,他从事『操』纵活动,以维持该股票的价格以此保住自己的货款。具体做法是,他先要求公司向自己的一个子公司预付款项,然后由该子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该种股票,从而实现了稳定『操』作。 一、联合『操』纵 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联合『操』纵有两种形式:一是联合交易『操』纵,即联合『操』纵者所需要股票,由『操』纵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上以最有利的价格买进,然后高价出售;二是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者首先将某一供应量有限、信誉较佳且对客户具有吸引力的股票期权购入,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其次,透过经纪商不同的账户交易股票,造成卖单居多趋势,并透过经纪商及投资顾问等刊物的宣传,造成股票价格上扬态势;最后,『操』纵者行使选择权,将股票高价抛售或进一步卖空,迫使股价下跌,乘机补回股票。根据我国证券法第3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我国尚未开放股票期权交易市场,联合『操』纵主要是针对股票市场。联合『操』纵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具有通谋,即具有联合『操』纵的故意,行为人须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具有联合『操』纵的行为,即有联合资金的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联合『操』纵只须具备上述要件即可,至于联合『操』纵的实际结果如何则不考虑,联合『操』纵本质上是一种通谋行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联合通谋行为,当可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意图。 蓝箭公司与商业银行联手作弊,『操』纵股票发行价格,从中渔利,这是证券发行中具有现代『色』彩的『操』纵市场进行证券欺诈事情。按照各国证券法规,为股价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银行如果自己购买该公司发行的股票而超过一定额度时,必须向社会公布,否则将以欺骗公众罪论处。然而,世界上就有这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置法律和公众的利益于不顾。1988年底,发生在英国的"蓝箭股票丑闻"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件。 1989年7月25日,英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国民威斯德特银行的董事长博德曼勋爵和3名执行董事因蓝箭股票丑闻败『露』而宣布辞职。这条消息在伦敦金融界引起很大震动,从而促使费格兰银行重新审查证券市场政策,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蓝箭股票丑闻起于1987年8月。英国蓝箭公司准备收购美国的人力公司,并请国民威斯德斯特银行下属从事投资业务的康蒂国民威斯德斯特银行提供咨询业务。为筹资收购,蓝箭公司以优惠条件向原股东发行了价值8.37亿磅的增股,不料购者不踊跃,一个月内售出的增股还不到发行总数的50%。根据证券交易原则和制度,余下卖不出去的增股只能交给承销股票的法人去处理。但这种做法势必会损害蓝箭公司的声誉,公司的股价会因此而下跌。同时,提供咨询服务的康蒂威斯德斯特银行也可能爱到不利的影响。为了摆脱困境,维护自我利益,康蒂威斯德斯特银行也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为了摆脱困境,维护自我利益,康蒂威斯德斯特银行决定铤而走险,私下认购了蓝箭公司近10%的增股。按照法律规定,康蒂威斯德斯银行购买的增股如超过5%,就必须公之于众。但是,康蒂银行不但对此事秘而不宣,而且还谎称发行增股相当成功,诱哄公众购买蓝箭的增股,以期分散风险,摆脱困境。不料,到了10月,"黑『色』星期一"的风暴席卷伦敦,股市暴跌,康蒂银行自然难逃厄运,认购的股票遭到严重损失,银行内外因此矛盾四起。在各方面追查之下,到1988年这起私下认购增股的丑闻才渐渐曝光。 1988年12月,英国贸工部派两名稽查员进驻康蒂银行调查此案。经过半年的辛苦调查,1989年7月20日,贸工部发表了长达221页的调查报告,指控国民威斯德斯特银行的有关人员有意欺骗公众,『操』纵股市,故意违法等行为。报告发表当天,国民威斯德斯特银行董事长博德曼勋爵承认银行犯下"严重错误"。负责管理和监督银行业务的中央银行英格兰也表示要认真研究这一调查报告,并将对此事"及时采取适当行动"。5天之后,博斯曼勋爵等人引咎辞职。 蓝箭股票丑闻使国民威斯德斯特银行遭受了不小的损失,特别是康蒂银行,因这一事件而信誉扫地,失去了不少客户,在收购兼并方面的业务也大大减少,不能不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让我们透过蓝箭股票丑闻,来看看我国各专业银行设立的证券交易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利弊。 法律规定,非证券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商不得由他业兼营。这样规定,强调了证券业务的专营『性』质。不过有一个例外,经证券主管机关的许可,金融机构可以兼营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经营机构除为数有限的专业证券公司外,还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其中,尤以各专业银行设立的证券交易机构居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体制影响,加之属国有垄断经营的银行拥有丰富的财力、广泛的业务网络、巨大的影响以及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使得银行及其机构成为主要的证券经营者,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但是,从世界证券市场几百发展中银行与证券业的关系演变历史过程来看,银行无限制地从事证券业务的负作用大。一方面银行可以凭借其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行情,助长投机,抑制竞争,阻碍证券专营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不仅要占有大量资金,影响正常的信货业务,而且证券经营特别是股票经营具有很大的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将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危及存款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 二、虚买虚卖 虚买虚卖是指为使他人对关于该证券买卖交易等状况发生误解,进行不移转证券所有权的证券交易行为。虚买虚卖实际上就是美国法上的wash sales,一般称作"冲洗买卖",亦有称作"虚售"或"洗售。,其基本特片是不以权利移转为目的而伪作买卖证券。至于其"权利的移转",是指对该证券实质支配、处分的权能而言,其"实质"的判断,应以该证券的买进或卖出能加以决定的权能为考虑的核心。虚买虚卖,实质上是自买自卖,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同时委托两个证券经经商,由一证券经纪商将证券申报卖出,另一证券经纪商则将证券申报买进,证券所有权并水移转,而证券价格动会因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增大而拉高,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而『操』纵者则可乘机抛售股票牟利。虚买虚卖是典型的古老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形式,其构成要件是: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具有制造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人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从事了虚买虚卖行为,虽然有证券交易,但证券所有权却未移转。由于非以『操』纵价格为目的而从事虚买虚卖在现实上几无可能,故日本能说认为若能证明有虚买虚卖的客观行为,即足以推断行为人有此主观目的,主张非以本目的而从事虚买虚卖的,应自负举证责任,这一见解亦被日本实务界采纳。作者亦主张只要被告客观上有虚买虚卖行为,依正常的证据法则,就足以推定被告有『操』纵证券价格之主观目的,除非被告自行举证推翻,至于现实中被告能否达成其目的则非所问。 案例1:为了隐瞒70年代中期公司股价下跌的命运,澳大利亚的麦森公司决定,卖出600万股瑞伯瑞尔股票以得到660万美元的利润。一个经纪人公司被选定充当该交易的中间商。在该交易中的股票,有许多都是由麦森公司已经以每股票面价格1美元而拥有,而后来被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卖给经纪人。这些股票后来又以相同价格卖给麦森公司。在3个月的时间里,这些代表瑞伯瑞尔公司注册资本一半以上的股份(5502600股)在麦林和它的子公司之间买来卖去。不难想见,这种大额交易不造成瑞伯瑞尔股票市场价格的抬高,至少也会造成它的波动。进一步说,承受其市场价格被抬高、压低或波动的证券并不仅仅是那些无所有权转移的证券。瑞伯瑞尔的这种假设可以得到的利润,使该集团公司的总裁在它每年的例会上乐观地报告它的创利能力,并向股东报告说有350万以上的利润。 案例2:汇理公与天成集团的董事长由于业务上的往来,十分熟悉,并且一起从事一些非法股票买卖活动,他们商定,委托两个公司的职员同时买进或卖出对方所掀起的股票。汇理公司董事长委托唐强买进天成集团上市股票100,000股,而天成集团公司董事长则委托王健买进汇理公司的股票100,000股。投资者认为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投频繁,会有股价上扬趋势,于是"跟进"大量购买。这时唐强、王健又依照董事长委托相继抛售出原来持股及赐购进的100,000股票,从中牟利100万元,两家公司每家获利50万。 汇理公司和天成集团公司这一买一卖,好象是一笔很正常的交易行为,而实际上他们所持的股票根本就没有文化。他们的目的仅是为了造成这两种股票买卖的虚假繁荣,并伺机抛售持有股票,获取暴利。这已构成了『操』纵市场行为,因为汇理和天成公司为了制造证券的假价格,相互串通,进行了不转移证券所有数的虚买虚卖。对于这两家公司的『操』纵市场的非法所得100万元应予以没收,罚款10万元,并且对其董事长实施行政处罚,并暂停两公司上市资格。 三、连续交易 连续交易是指意图影响某种证券的交易价格,通过单独或者合谋,连续买入或连续卖出该证券的行为。连续交易有两种形式:一是连续卖出某种证券;二是连续买入某种证券。连续交易最重要的特征是买卖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与持续『性』。连续交易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具有制造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以达其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连续交易行为。至于"交易",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认为未成交的招标购买与要约出售同实际达成交易的结果一样,都视为交易;日本则认为交易不以买卖交易成立为必要,包括尚未成交的买进、卖出报价,对于市场报价,即使并未成交,亦将使人误认有愿已该价格买进或卖出之人存在,造成市场热络假象,而影响行情的变动。至于"连续",一般均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买卖交易,日本实务界认为,"只要其系为达成一定目的的而继续『性』地从事买卖交易,且在社会通念上足认其为有继续『性』为已足,至于其在一系列之买卖交易中,是否有第三人之交易介入,是否为同日之交易,皆不影响其一系列,继续『性』之认定。"澳大利亚证券法律规定,在任何时间内,买卖同一公司的证券只要超过一次,就可能构成连续交易。然何谓"一次交易",有学者谓"一次交易可以理解为一次委托,而不是指场内某交易的部分完成,根据某一委托,不论分多少次完成均为一个交易或一次交易,"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每次招标购买"要约出售或实际成交都应视为一次交易,同一委托如分多次进行或完成就应视为多次交易,否则『操』纵者就可规避法律,利用一次委托完成多次交易而不受处罚。至于两次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我国应参照日本实务界的做法,不宜硬『性』规定,而应授权证券主管机关或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做具体认定。依我国证券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客观上只要有连续交易行为即可,至于是否导致该种证券股价变动、行为人主观目的能否实现则在所不问。由于市场上从事某种证券连续买卖者未必具有『操』纵价格意图,法律所禁止的是出于『操』纵价格意图所为的连续交易,故不能从客观上具有连续交易行为而反推主观上具有『操』纵价格意图,除非行为人自己承认,否则欲自客观证据认定行为人有此主观意图,实属困难,所以实务上该条的适用应谨慎为之。 例如,某公司为了增资发的股,与某证券商共同策划,抬高该公司股票的市价。为了达到这目的他们先是采取洗售的方法,反复卖出本公司的股票,造成该种股票行情看涨的假象。然后,动用公司的资金,在两个月中,连续不断地买入该公司股票,使该股票的价格上升了70%。再如,加拿大的rvlanpard一案也是这种行为的一个例证。在该案中,被告在加拿大证交所的43天交易时间中,分别用6天对同一公司的股票从事既买又卖的行为。在证交所的这6天时间中,该行为分别介入了该种股票的21%、90%、72%、80%、97%和42%的交易。 其实,连续交易往往与虚买虚卖、联合『操』纵等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对市场构成影响。为了抬高股价,一方面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另一方面还要使其影响持续一段时间。虚买虚卖和联合『操』纵是『操』纵行为的规模方面,而连续交易是『操』纵行为的时间方面。没有一定的交易规模,或者一定的持续时间,都无法达到增加交易理和交易额的目的。 案例: 1990年8月中间,美国金融中心华尔街又爆出了所罗门兄弟公司『操』纵美国公债市场的丑闻,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金融界产生了极大的震动。所罗门公司案件是德莱克塞尔证券公司破产后,华尔街进入90年代全面调整时期的又一信号。 所罗门兄弟公司是华尔街一家规模最大、最负盛名的金融公司。该公司以金融业为主,兼营其他产业,其董事长加特弗朗德1963年加入所罗门兄弟公司,1978年,他从该公司创始人之子比利 所罗门的手中接过了首席执行官之权。在任期的73年内,所罗门兄弟公司在证券的承购包销、股市交易和80年代美国公司负债兼并收购的狂热中,都扮演了引人注目的角『色』。公司在他的精心经营管理下,一举成为华尔街的金融巨头。加特弗朗德亦被冠以"华尔街之王"的美称。正当所罗门公司处于最盛时期,该公司却因直接购买公债,涉赚『操』纵公债市场,违反美国有关联邦证券法规,名誉扫地,大务元气。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政府』的公债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最基本的部分,公债市场对于调节美国的货币供应量和资本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弥补国家财政字都有重大作用,公债市场的变化一直被看作是资本市场走向和利变化的晴雨表。目前,美国公债市场销售累计额已达262万亿美元,美国『政府』财政部每天都要发行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国家公债。财政部一般通过公开的拍卖市场发行公债,有39个金融公司作为主要的代理商参与拍卖活动。同时规定,所有买卖公债的客户都必须通过代理商行买卖『政府』公债,而不能直接投标。为防止公债市场上的垄断和『操』纵行为,美国有关联邦证券法律规定,单个投标者购买的公债额不得超过每次发行总额的35%。但所罗门兄弟公司从1989年12月开始曾3次在投标购买公债时违反了这项法律规定。 从已透『露』的材料表明,属于该公司的4个证券经纪人在1989年12月、1990年2月和1990年5月的3次公债拍卖活动中,无视上述规定,通过伪造客户购单等欺骗手段收购了44%、57%和94%的公债额,并有『操』纵公债市场和哄抬公债价格嫌疑。这种违法欺骗行为是在1990年5月开始败『露』的。当时,所罗门兄弟公司的一些竞争对手发现公债市场不太正常,价格该降的时候不降,反而意外地爬升,许多交易商因此而损失了数百万美元。由此,华尔街金融界人士遂怀疑是所罗门兄弟公做的手脚。 在市场的一片怀疑气氛中,所罗门兄弟公司公债交易部门的主管莫泽慌了手脚,急忙向公司董事长加特弗朗德和总裁施特劳斯汇报了2月份超额购买公债违法行为。然而加特弗郎德和斯特劳斯闻迅后却试图隐瞒了事。即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也没有向联邦『政府』主管当局报告。直至1990年8月份,美国司法部、财政部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联合调查此案后,所罗门兄弟公司才对有关当事人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其中包括解雇4个负有直接责任的交易员和公司公债交易部的经理和主管。最后,在一片指责声中,加特弗朗德和施特劳斯也被迫引咎辞职。 这次丑闻沉重地打击了所罗门兄弟公司。尽管在事发之后,所罗门兄弟公司迅速任命了华尔街另一位著名的金融家巴菲特为新的公司董事长,以恢复公司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形象,但所罗门兄弟公司仍被停止代销国库券。美国财政部亦临时停止了所罗门兄弟公司代表客户投标的权利。 所罗门兄弟公司的丑闻也促使美国官方金融管理当局和立法机构重新研究一套更完备的公债市场管理法规。在美国众议院长途通迅和金融小组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该委员会『主席』马尔凯表示,所罗门兄弟公司的案件促使他提出公债市场管理的更为严厉的立法措施。例如,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必须事先向有关方面提出业务报告;各参与市场的公司必须建立一套遵守市场规则的程序;建立一种更为开放的多种价格机制等等。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目前积极向财政部报价。这项技术革新将有利于控制公债市场的垄断的『操』纵行为。 入世带来的…… 第6章 警惕国际证券欺诈(3) 本案中所罗门公司以抬高『政府』公债价格为目的,通过该公司4个经纪人在1989年12月、1990年2月、1990年5月的3次公债拍卖活动中,通过伪造客户购单的方法收购了44%、57%和99%的公债额,这种行为(连续交易某种证券)的行为已构成『操』纵市场罪。美国财政部暂停委托该公司代理国库券及代理客户投标的做法是正确的。对于其非法所得也应予以没收并进一步完善公债市场管理规则,积极推动公债市场投标报价自动化进程,控制公债市场的『操』纵行为。 四、相对委托 第五,误导误信股民跟风。实际上股票市场上没有永远的多头,总是有涨有落,暴涨必暴落,各国股市无一例外。由于相当多的投资者在股票上升时期新入市,没有摔过跤,缺乏风险意识,轻信舆论误导,误认为股市必不会跌。 像这种因许多不正常因素而暴涨起来的股市,是不可能长久地,其后必然会有暴跌。那些在这样的牛市中盲目追涨杀跌的投资者被高位"套牢"或"割肉"逃命而大受损失也就不为奇怪了。所以分析原因后,慎重抉择,可以使我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切莫盲目跟进大户炒股 在股票市场里,以理论分析为基础的选股方式,应该是投资者正确做法。但是,中国的股票市场由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为『操』纵现象十分明显,而且股票市场中,短线交易十分盛行。以短线交易为主的股票投资者,常常是以打听股票大户、做手的动向作为自己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依据,他们到处打听大户、做手在做什么股票,并且将这些消息作为买卖及选股的依据。因此,股市里的消息、情报、耳语漫天价响,但是身在股市,自然而然是"虚虚实实,实实虚虚"。所以投资大户的动向未必都是能够相信的。 台湾知名大户雷伯龙在一个公开的场合中,曾经坦言,他买进卖出股票的决断,往往因为一个信息的突变,一念之间会立即改变买卖的决策。所以或许三分钟前,一个朋友来电话询问,他会告诉他的朋友在买进某一种股票,但在三分钟之后,一旦有这种股票或整个大环境不利的消息,他马上改买进为卖出。那位朋友如果完全按照他三分钟前的意见行事,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失。所以除非你自己有分析能力,且消息来源与大户同样灵通,否则,想靠大户抢短线赚钱,是十分危险的。 当然这还不是有意欺骗,在充满陷阱的股市里,更有一些大户为了炒作股票,吸引投资大众跟进,经常使出一些花招,故意放出一些欺骗『性』的信息,使跟进的散户受害。在股票市场里,即使是确实的数字,或者是亲眼所见的事实,也不一定是真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明确地加以分辨,难免吃亏上当,所以中小散户投资者一定要提防炒作大户的各种花招。 大户们在炒作股票时,为了『操』纵股价,常会用到冲销转帐的方式。所谓冲销转帐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是一个投机者或一个集团利用不同的个人身份开立两个以上的银行帐户和股票帐户,以互相冲销转帐的方式,反复"做价",只要付出少量的手续费和交易税,就可以把股价任意抬高股票,那么投资者就千万要小心了。当投资大户以少量股票抬价买进时,应看准备时机尽快把同类股票抛出;而投资大户以少量股压压价抛出时,你倒不妨买进些同类股票。 此外大户们在炒作股票的过程中,还有一种与抛砖引玉十分相似的『操』作手法,那就是名修栈道,暗渡陈仓。 在股票市场中,众多的投资散户为了追踪做手的动向,对"热门股进出表"与"自营商进出表"相当重视。做手就利用投资散户的这种心理,采用"欺敌"的手法,达到其出货或进货的目的。 主力为了顺利"出货",往往"明"在一处小量买进,却在"暗"处(经常分散在多处)大量卖出,让散户误认为"主力仍在吃货"而照跟不误。主力若为了压低"出货",则"明"在的一处,"大"量卖出,却"暗"在其他地方买进(其实大量卖出的远远没有分散买进的多)让投资散户误认为"主力出货了"而惊慌杀出。结果一项原本为投资人提供快速"资讯"的"良法美意",到头来,却成了有利于炒作者获利的工具。也正因如此,各报刊依照规定发布"自营商进出表"引起了社会的争议。 对于投资散户来说,在买进或卖出股票时,应充分分析市场行情,了解大户的用意,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落入陷阱。 一些喜欢做短线投资的人,非常重视市场里的"多空"态势,尤其是自称有观察市场形势能力的人,很容易被炒手玩弄的障眼法所蒙骗。 几年前,有一位著名的市场做手,在炒作一支纺织股时,一路上都非常顺手,市场跟进的投资者十分踊跃,整个股市的行情也颇能配合,使得这支本质并不突出的纺织股的股价节节上升。但是,由于这支纺织股的本质并不突出,跟进的人虽然见气势不错,且仰慕和信任这位市场业内大户之名而买凌晨,但却是步步为营,且战且走,以防这位大户开溜了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位大户非常满意股票上涨的幅度,但却为如何顺利出货而感到困扰。 有一天,这支纺织股在临收盘时,突然涌现出强烈的卖盘,股价急剧滑落。跟进的投资者自然积极探听原因,经过多方查证后,所有的进出数据都显示这位大户仍在买进,卖盘则是来自市场的一个经纪人,而且宣称是错卖,这位经纪人把大户临收市时电话通知不限价买进100万股,听成了卖出100万股。次日,一些刊物也以显著位置报道了这段"内幕"。 "精研"市场气势的人立即判定经纪人错卖的100万股必须补回,在有主力照应,而且"空头"待补的情势下,股价一定会有突出的表现。果然这支纺织股当天就因积极的抢进快速涨停,大户临收市时再以涨停价大量挂进,使得收盘后这支股票涨停板挂进数量极为惊人,所有的报纸杂志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数字,也报道了这突出的涨停板挂进数量。 这样,很自然地这支纺织股接连几天在投资者的抢进中高挂涨停板,只是成交量逐日扩大。这位大户也就顺利地出货获利了结。没有了大户的支撑,这支纺织股往后的发展,当然是不太好,接二连三的跌停板,使得那些后来蜂拥而入的跟进者个个损失惨重。 所以说,股市是真真假假,虚实莫辨,投资者一定要细心分辨做手的障眼法,否则雾里看花,定会掉入陷阱之中。 财务报表是许多投资者用以评估一支股票价值及对公司能力分析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却其中设置陷阱,欺骗广大的投资者。财务报表的陷阱常表现在"隐恶扬善"或"隐藏利润"两个方面。 当一些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经营业绩不好时,为了掩饰及支撑局面,他们往往美化帐面,作出虚假的财务报告,使得投资者被蒙在鼓里而不知真相,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结果损失惨重。这样的例子有许多。 企业发展过程中,除了市场带来的经营风险,调控带来的政策风险之外,还有自身运作不慎产生的财务风险。如亚泰集团主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1997年通过资产运作,兼并长春双阳(集团)公司,取得初步成效。1997年主营业务收入5.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3.97%,每股收益在股本扩张的基础上达到了0.66元/股,跃居于绩优股的行列。但是亚泰集团在通过收购兼并壮大企业实力的同时,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亚泰以4.26亿元的总资产、2.7亿元的净资产,全年四五千万元利润的实力,吃下了总资产达9.66亿元,负债更是高达11.38亿元,年亏损额1.7亿元的水泥集团,颇有"小鱼吃大鱼"的味道,随之而来的财务压力是相当巨大的。年报显示,公司的应收款额、预付货款、存货等因兼并水泥集团均比1996年末有大幅增长。而目前公司货币资金仅为1822万元,资产负债率更是由1996年末的66.34%上升到79.61%,资金周转较为困难,所以财务风险大为增加。 财务风险有时也表现为财务费用突然激增。如原水股份的报表明,1997年公司股本虽扩张了近50%,公司的每股收益并没有稀释,且从上年的0.21元提高到0.27元,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但有一点值得提出的是,公司1997年财务费用增幅巨大。1996年原水股份的财务费用还是负的1477.86万元,但1997年财务费用的支出达到5648.49万元,费用增长的原因在年报中也未作说明。 三、不可接受媒体误导 对于许多人来说,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是他们入市『操』作的重要依据,尤其是经济类报纸和证券类报刊。但是正是这些报刊,有时发布一些具有暗示『性』的消息,误导股民进行某种『操』作,结果竟落入了圈套之中。甚至还有人有意借助传媒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的消息,进行信息欺诈,引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 中国第一起利用新闻传媒进行证券欺诈的"苏三山"假收购案,就使深市股民在两天内损失了2000万元。1993年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这家海南省证券委员会指定的刊登披『露』证券信息的有效刊物,在头版头条披『露』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要收购在深圳上市的江苏昆山三山实业公司,并且声称已持股超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数字--5%。 下面还有为此消息制作的标题: 继"宝延事件"后,证券界爆出又一新闻。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三山"股票。 目前以购入250.33万股,占流通股的5.006%。 意在投资,参与"苏三山"董事会工作。 该行动已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致函"苏三山"公司。 刊登这一消息的《特区证券报》及其传真件迅速传到深圳、长沙、贵阳、北京等地,引起强烈反响。由于沪市炒作"延中"给股民带来了巨额利润,于是,相当多的深市股民也想在"苏三山"的炒作中大捞一把。 11月8日(星期一),强大的买盘把"苏三山"的股价由开盘时的8.30元炒至收盘时的11.40元,涨幅约为40%,成为量和换手率分别为2100万股和40%,创下了深市的两项纪录。然而,11月8日下午收盘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新闻发布会给狂炒"苏三山"的股民浇了一盆凉水。 深交所在会上发表的声明中,在否认曾收到广西海正大置业公司收购"苏三山"的报告,并忠告股民慎重投资。于是11月9日开盘后,深市当地股民争相,"逃命",短短5分钟之内,"苏三山"的股价从11.25元直线下落到8.60元。然而信息不灵的异地股民,还在勇猛地接盘,成了新的套牢族。 11月9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所谓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根本没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开户,也没有买卖过股票。而且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企业登记记录。后又经过证监会一个多月的调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收购"苏三山"完全是一场骗局。 原来,湖南籍某干部于1993年5月动用公款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日、8日分别以9.85元和9.60元的价格购进"苏三山"股票150000股。其后,他匿名向深交所陈述"收购"意向,向新闻媒体传送虚假信息,并于11月8日下午以11.40元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 "苏三山"事件水落石出,制造虚假消息者得到了处罚,但许多股民在这场所谓的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收购"苏三山"股票的骗局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轻信市场传闻而留给股民的教训是深刻的。那么回头看一看,这场骗局是不是就真的无法识破? "苏三山"总股本为10132万股,其中5132万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而在深圳上市流通的个人股只有5000万股。换句话说,即使哪位财大气粗把在深市流通的"苏三山"个人股全部吃掉,他只能控制总股本的49.35%,控股不能超过50%,收购从何谈起?另外,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甚至没有发布公告的资格。因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发表收购报告必须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就国内上市公司而言为总股本的5%)"--以"苏三山"为例应持有总股本10132万股的5%,即506.6万股,方可报告。而所谓的北海正大置业公司仅持有"苏三山"250.33万股,只占流通股的5.006%,远未达到要求。但深市股民却因为沪市炒作"延中"的巨额利润而失去了应有的理智,以致受害不浅。 在这次证券欺诈事件中,媒体误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也都曾收到"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收购函"传真件,但他们在审阅时发现公司的电话号码为4位数(北海市的电话为6位数)且没有注明通讯地址,在通过联络并证实无此电话号码的情况下,都没刊登这封信。但作为虚假消息的传播者海南《特区证券报》,却工作失职,草率报道了这封信,致使股民遭到了极大的损失。 附录: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证 券 发 行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第十九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生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二十六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条七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证 券 交 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一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帐户保密。 第三十九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立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标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第五十一条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院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分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工教员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征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第七十九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条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七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第八十八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九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一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二条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九十三条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证 券 交 易 所 第九十五条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十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九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九十九条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一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结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第一百零五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八条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条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百一十五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第六章证 券 公 司 第一百一十七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幻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第一百二十一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前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本法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申明:本书由 奇书网(WwW.qisuwang.com)自网络收集整理制作,仅供预览交流学习使用,版权归原作者和出版社所有,如果喜欢,请支持订阅购买正版.】 【更多精彩好书,更多原创TXT手机电子书,我们因你而专业,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请登陆 奇书网--www.qisuwang.com 】 ========================================================================================================================== ---------------------------用户上传之内容结束-------------------------------- 声明:本书为奇书网网(qisuwang.com)的用户上传至其在本站的存储空间,本站只提供TXT全集电子书存储服务以及免费下载服务,以上作品内容之版权与本站无任何关系。 找好书,看好书,与大家分享好书,请加QQ群 奇书网www.qisuwang.com 奇书网 www.qisuwang.com